《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自2011年10月15日期施行
1、参保对象:
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2、参保种类: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3、缴费办法:
境内工作单位应当依法为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就业者或派遣至境内工作的外国人参保,并由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4、办理登记时间:
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5、依法参保人员的待遇
(1)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依法按月领取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且依法缴纳15年)
(2)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之前离境的
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
付给本人;
离境期间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在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至少每年一次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出
具生存证明。
6、争议解决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
7、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
号码编制:由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预留一位、有效证件号码组成。 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在中国唯一且终身不变。
讼。 用人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也可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行政机构依法处理。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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