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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县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4 01:59: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高淳县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高淳县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高淳县委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转型跨越发展的决定》(高委发[2011]56号)、《中共高淳县委、高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淳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引进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三个行动计划〉的通知》(高委发[2011]64号)等文件精神,为组织实施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创业分为初创式创业和嫁接式创业两类。

1、初创式。由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在我县自主创办企业,或以技术成果作价和自带资金入股投资为主、社会资本参股共同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担任企业主管以上职务并为最大股东。

2、嫁接式。由我县企业引进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受聘担任引进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且持有新设立企业股份。

第三条 在县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建设工作推进组(以下简称县人才建设推进组)领导下,由县人社局负责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报人选条件

第四条 符合《高淳县引进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行动计划》中关于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的规定条件。

第五条 初创式创业类申报人,须是已经或将在我县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担任企业主管以上职务并为最大股东,且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

嫁接式创业类申报人,须是由我县企业引进,担任企业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且持有新设立企业30%以上股份。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行常年网上申报,每季度集中评审1次。 第七条 申报和评审工作由县人社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初创式创业类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1、发布公告:制定年度引才公告,明确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报县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发布。

2、报名登记:申报人登录中国高淳网(http://www.daodoc.com/)等网站,按要求填写、提交申报资料。

3、资格认定:核实申报人学历、经历、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及企业注册信息等,确定进入技术评审人选名单。

4、技术评审:邀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重点就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进行评审,确定进入综合评审人选名单。

5、综合评审:邀请相关的技术、管理、风险投资专家和企业家,重点就申报项目的创业前景、产业化可行性、创业团队、财务评价等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根据综合评审情况和我县产业发展重点,研究确定进入下一步项目洽谈的人选(包括人才团队,下同),并报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备案。

6、对接洽谈:组织县开发区、各镇等与综合评审确定的人选进行项目和扶持政策等方面的洽谈,邀请相关人选到高淳进行创业考察。双方洽谈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和县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根据项目洽谈情况,确定洽谈成功的人选和项目,并负责通知到位。

7、拟、订合同:组织县开发区、各镇等与洽谈成功的人选共同商量草拟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的合同文本。有关扶持政策建议待县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开发区、各镇等与拟引进的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人选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办公室作为合同鉴证方参与有关工作。

8、项目登记:协助或代理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以及其他相关报批、备案的手续,并进行创业项目登记。原则上入选的人才项目需在60天之内进行注册登记。

已在我县创业并且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选,可向县人社局申报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和评审程序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第九条 嫁接式创业类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1、发布公告:根据县工信、农业、商务、建工等部门整理汇总的关于企业引进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的需求信息,制定年度引才公告,报县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发布。

2、报名登记:申报人登录中国高淳网(http://www.daodoc.com/)等网站,按要求填写、提交申报资料。

3、资格认定:核实申报人学历、经历、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及企业注册信息等,确定与企业进行洽谈的拟引进人选。

4、意向洽谈:组织企业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对拟引进人选的相关资料和研究成果等进行确认、评估,洽谈初步合作意向,签署意向性合作协议。

5、企业申报:意向引进人选,由企业准备申报书、意向性合作协议书及相关评审资料,报送县工信、农业、商务、建工等部门。

已与本县企业合作创业,并且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选,可由企业直接向县工信、农业、商务、建工等部门报送申报书、引进人才的学历、经历证明材料、人才引进协议书及项目运作情况说明书等资料,申报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县工信、农业、商务、建工等部门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送县人社局审核确认进入技术评审的名单。

6、技术评审:邀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重点就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进行评审,确定进入综合评审人选名单。

7、综合评审:邀请相关的技术、管理、风险投资专家和企业家,重点就申报项目的创业前景、产业化可行性、创业团队、财务评价等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和政策扶持建议。根据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入选人才,并报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备案。

8、意见反馈:评审意见和政策扶持建议,待县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县人社局通过县工信、农业、商务、建工等部门通知企业与引进人才。

9、合同签订:企业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与引进人才进行进一步洽谈,就引进人才的项目计划实施、个人待遇等达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并签署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合同。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办公室作为合同鉴证方参与有关工作。

企业与已引进的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已签有合同的,可不再另外签订合同,但原合同需报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办公室和县人社局备案。

10、项目登记:协助或代理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以及其他相关报批、备案的手续,并进行创业项目登记。原则上入选的人才项目需在60天之内进行注册登记。

已在我县创业并且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选,可向县人社局申报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和评审程序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由县提供不低于200平方米的专家别墅,三年内免收租金。在淳工作分别满三年、五年的,在另购房屋时,县分别给予3000元/平方米和5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第十一条 由县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第十二条 根据入选项目情况,由县提供100-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投资需求,由开发区(镇)落实提供不少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资金,县发改局协调不少于300万元的融资担保。 第十三条 由县发改局、科技局协调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依据知识产权的评定,协调给予50-200万元的贷款。金融部门对科技贷款给予优先支持,并鼓励开展科技信用担保。

第十四条 对入选者创办企业辅导上市提供全程服务,县财政给予成功上市企业20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

第十五条

县、开发区(镇)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入选项目自获利之日起五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对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后五年减半奖励。

第十六条 对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实行政府定制或首购首用制度,并在参加财政性资金采购招投标中给予优先采用。

第十七条 县工商局负责落实技术成果入股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经营资格的相对分离事项。

第十八条 县公安、人社、卫生、教育等有关职能部门为引进的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提供“绿卡”服务,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薪酬、医疗、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制定特殊政策,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 县人社局优先推荐参加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申报和评审。 第二十条

我县引进的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同时被确定为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资助对象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同时享受市、县扶持政策。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办公室和县人社局负责接受申报人的咨询,按照“统一受理,分项办理”的原则,协调兑现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的扶持政策,对人才和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促进其按计划推进和完成。 第二十二条 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县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工作考核细则,并牵头组织对开发区、各镇、各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结果报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审核、县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县有关领导与引进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挂钩服务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创新做法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涉及资金使用,按县创新创业科技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特别优秀的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其申报条件、申报和评审程序以及扶持政策,可以“一事一议”。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办公室和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高淳县科技创业家引进和培养计划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高淳县委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转型跨越发展的决定》(高委发[2011]56号)、《中共高淳县委、高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淳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引进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三个行动计划〉的通知》(高委发[2011]64号)等文件精神,为组织实施科技创业家引进和培养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县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建设工作推进组(以下简称县人才建设推进组)领导下,由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创业家引进和培养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报人选条件

第三条 符合《高淳县引进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行动计划》中关于科技创业家的规定条件。

第四条 须是已经或将在我县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担任企业主管以上职务并为最大股东,且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 科技创业家引进和培养计划实行常年网上申报,每季度集中评审1次。 第六条 申报和评审工作由县科技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1、发布公告:制定年度报名公告,明确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报县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发布。

2、报名登记:申报人登录中国高淳网(http://www.daodoc.com/)等网站,按要求填写、提交申报资料。

3、资格认定:核实申报人学历、经历、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及企业注册信息等,确定进入技术评审人选名单。

4、技术评审:邀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重点就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进行评审,确定进入综合评审人选名单。

5、综合评审:邀请相关的技术、管理、风险投资专家和企业家,重点就申报项目的创业前景、产业化可行性、创业团队、财务评价等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根据综合评审情况和我县产业发展重点,研究确定进入下一步项目洽谈的人选(包括人才团队,下同),并报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备案。

6、对接洽谈:组织县开发区、各镇等与综合评审确定的人选进行项目和扶持政策等方面的洽谈,邀请相关人选到高淳进行创业考察。双方洽谈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和县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根据项目洽谈情况,确定洽谈成功的人选和项目,并负责通知到位。

7、拟、订合同:组织县开发区、各镇等与洽谈成功的人选共同商量草拟科技创业家引进和培养合同文本。有关扶持政策建议待县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开发区、各镇等与拟引进和培养的科技创业家人选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办公室作为合同鉴证方参与有关工作。

8、项目登记:协助或代理科技创业家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以及其他相关报批、备案的手续,并进行创业项目登记。原则上入选的人才项目需在60天之内进行注册登记。

已在我县创业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人选,可向县科技局申报科技创业家引进和培养计划。申报和评审程序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由县提供不低于200平方米的专家别墅,三年内免收租金。在淳工作分别满三年、五年的,在另购房屋时,县分别给予3000元/平方米和5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第八条 由县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第九条 由县提供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投资需求,由开发区(镇)落实提供不少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资金,县发改局协调不少于300万元的融资担保。

第十条 由县发改局、科技局协调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依据知识产权的评定,协调给予50-200万元的贷款。金融部门对科技贷款给予优先支持,并鼓励开展科技信用担保。

第十一条 入选者创办企业新建市级“三站三中心”的,县财政给予20-100万元资助,承担省级以上产业和科技专项、新建省级以上“三站三中心”的,按照省级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

第十二条 对入选者创办企业辅导上市提供全程服务,县财政给予成功上市企业20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 第十三条 县、开发区(镇)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入选项目自获利之日起五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对科技创业家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后五年减半奖励。

第十四条

对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实行政府定制或首购首用制度,并在参加财政性资金采购招投标中给予优先采用。

第十五条 县工商局负责落实技术成果入股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经营资格相对分离的事项。

第十六条 县科技局负责制定个性化培养专案,为入选者及其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和知名机构专业化咨询顾问服务;组织入选者在境内外开展科技创业专题培训,并给予培训费用和交通费用补贴。

第十七条 县公安、人社、卫生、教育等有关职能部门为引进和培养的科技创业家提供“绿卡”服务,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薪酬、医疗、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制定特殊政策,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由县科技局优先推荐参加市科技创业家的申报和评审。

第十九条 我县引进和培养的科技创业家同时被确定为市科技创业家资助对象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同时享受市、县扶持政策。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 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办公室和县科技局负责接受申报人咨询,按照“统一受理,分项办理”的原则,协调兑现科技创业家的扶持政策,对人才和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促进其按计划推进和完成。

第二十一条 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县科技创业家引进和培养工作考核细则,并牵头组织对开发区、各镇、各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结果报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审核、县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县有关领导与引进和培养的科技创业家挂钩服务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创新做法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涉及资金使用,按县创新创业科技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特别优秀的科技创业家,其申报条件、申报和评审程序以及扶持政策,可以“一事一议”。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办公室和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高淳县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高淳县委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转型跨越发展的决定》(高委发[2011]56号)、《中共高淳县委、高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淳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引进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三个行动计划〉的通知》(高委发[2011]64号)等文件精神,为组织实施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创业分为初创式创业和嫁接式创业两类。

1、初创式。由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在我县自主创办企业,或以技术成果作价和自带资金入股投资为主、社会资本参股共同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担任企业主管以上职务并为最大股东。

2、嫁接式。由我县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受聘担任引进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且持有新设立企业股份。 第三条 在县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建设工作推进组(以下简称县人才建设推进组)领导下,由县人社局负责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报人选条件

第四条 符合《高淳县引进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行动计划》中关于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规定条件。

第五条 初创式创业类申报人,须是已经或将在我县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担任企业主管以上职务并为最大股东,且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

嫁接式创业类申报人,须是由我县企业引进,担任企业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且持有新设立企业30%以上股份。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行常年网上申报,每季度集中评审1次。 第七条 申报和评审工作由县人社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初创式创业类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1、发布公告:制定年度引才公告,明确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报县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发布。

2、报名登记:申报人登录中国高淳网(http://www.daodoc.com/)等网站,按要求填写、提交申报资料。

3、资格认定:核实申报人学历、经历、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及企业注册信息等,确定进入技术评审人选名单。

4、技术评审:邀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重点就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进行评审,确定进入综合评审人选名单。

5、综合评审:邀请相关的技术、管理、风险投资专家和企业家,重点就申报项目的创业前景、产业化可行性、创业团队、财务评价等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根据综合评审情况和我县产业发展重点,研究确定进入下一步项目洽谈的人选(包括人才团队,下同),并报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备案。

6、对接洽谈:组织县开发区、各镇等与综合评审确定的人选进行项目和扶持政策等方面的洽谈,邀请相关人选到高淳进行创业考察。双方洽谈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和县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根据项目洽谈情况,确定洽谈成功的人选和项目,并负责通知到位。

7、拟、订合同:组织县开发区、各镇等与洽谈成功的人选共同商量草拟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的合同文本。有关扶持政策建议待县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开发区、各镇等与拟引进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人选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办公室作为合同鉴证方参与有关工作。

8、项目登记:协助或代理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以及其他相关报批、备案的手续,并进行创业项目登记。原则上入选的人才项目需在60天之内进行注册登记。

已在我县创业并且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选,可向县人社局申报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和评审程序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第九条 嫁接式创业类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1、发布公告:根据县工信、农业、商务、建工等部门整理汇总的关于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需求信息,制定年度引才公告,报县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发布。

2、报名登记:申报人登录中国高淳网(http://www.daodoc.com/)等网站,按要求填写、提交申报资料。

3、资格认定:核实申报人学历、经历、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及企业注册信息等,确定与企业进行洽谈的拟引进人选。

4、意向洽谈:组织企业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对拟引进人选的相关资料和研究成果等进行确认、评估,洽谈初步合作意向,签署意向性合作协议。

5、企业申报:意向引进人选,由企业准备申报书、意向性合作协议书及相关评审资料,报送县工信、农业、商务、建工等部门。

已与本县企业合作创业,并且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选,可由企业直接向县工信、农业、商务、建工等部门报送申报书、引进人才的学历、经历证明材料、人才引进协议书及项目运作情况说明书等资料,申报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县工信、农业、商务、建工等部门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送县人社局审核确认进入技术评审的名单。

6、技术评审:邀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重点就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进行评审,确定进入综合评审人选名单。

7、综合评审:邀请相关的技术、管理、风险投资专家和企业家,重点就申报项目的创业前景、产业化可行性、创业团队、财务评价等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和政策扶持建议。根据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入选人才,并报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备案。

8、意见反馈:评审意见和政策扶持建议,待县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县人社局通过县工信、农业、商务、建工等部门通知企业与引进人才。

9、合同签订:企业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与引进人才进行进一步洽谈,就引进人才的项目计划实施、个人待遇等达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并签署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合同。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办公室作为合同鉴证方参与有关工作。

企业与已引进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已签有合同的,可不再另外签订合同,但原合同需报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办公室和县人社局备案。

10、项目登记:协助或代理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以及其他相关报批、备案的手续,并进行创业项目登记。原则上入选的人才项目需在60天之内进行注册登记。 已在我县创业并且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选,可向县人社局申报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和评审程序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由县提供不低于13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在淳工作分别满三年、五年的,在另购房屋时,县分别给予2400元/平方米和4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第十一条 由县提供不少于130平方米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第十二条 根据入选项目情况,由县提供50-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投资需求,由开发区(镇)落实提供不少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资金,县发改局协调不少于150万元的融资担保。

第十三条 由县发改局、科技局协调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依据知识产权的评定,协调给予50-200万元的贷款。金融部门对科技贷款给予优先支持,并鼓励开展科技信用担保。

第十四条

对入选者创办企业辅导上市提供全程服务,县财政给予成功上市企业20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

第十五条 县、开发区(镇)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入选项目自获利之日起五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对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后五年减半奖励。

第十六条 对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实行政府定制或首购首用制度,并在参加财政性资金采购招投标中给予优先采用。

第十七条 县工商局负责落实技术成果入股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经营资格相对分离的事项。

第十八条 县公安、人社、卫生、教育等有关职能部门为引进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绿卡”服务,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薪酬、医疗、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制定特殊政策,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办公室和县人社局负责接受申报人的咨询,按照“统一受理,分项办理”的原则,协调兑现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扶持政策,对人才和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促进其按计划推进和完成。

第二十条 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县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考核细则,并牵头组织对开发区、各镇、各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结果报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审核、县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县有关领导与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挂钩服务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创新做法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涉及资金使用,按县创新创业科技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特别优秀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其申报条件、申报和评审程序以及扶持政策,可以“一事一议”。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办公室和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高淳县急需紧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高淳县委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转型跨越发展的决定》(高委发[2011]56号)、《中共高淳县委、高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淳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引进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三个行动计划〉的通知》(高委发[2011]64号)等文件精神,为组织实施急需紧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急需紧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创业分为初创式创业和嫁接式创业两类。

1、初创式。由急需紧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在我县自主创办企业,或以技术成果作价和自带资金入股投资为主、社会资本参股共同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担任企业主管以上职务并为最大股东。

2、嫁接式。由我县企业引进急需紧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受聘担任引进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且持有新设立企业股份。

第三条 在县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建设工作推进组(以下简称县人才建设推进组)领导下,由县人社局负责急需紧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报人选条件

第四条 符合《高淳县引进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行动计划》中关于急需紧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规定条件。

第五条 初创式创业类申报人,须是已经或将在我县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担任企业主管以上职务并为最大股东,且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

嫁接式创业类申报人,须是由我县企业引进,担任企业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且持有新设立企业30%以上股份。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急需紧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行常年网上申报,每季度集中评审1次。 第七条 申报和评审工作由县人社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初创式创业类急需紧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1、发布公告:制定年度引才公告,明确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报县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发布。

2、报名登记:申报人登录中国高淳网(http://www.daodoc.com/)等网站,按要求填写、提交申报资料。

3、资格认定:核实申报人学历、经历、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及企业注册信息等,确定进入技术评审人选名单。

4、技术评审:邀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重点就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进行评审,确定进入综合评审人选名单。

5、综合评审:邀请相关的技术、管理、风险投资专家和企业家,重点就申报项目的创业前景、产业化可行性、创业团队、财务评价等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根据综合评审情况和我县产业发展重点,研究确定进入下一步项目洽谈的人选(包括人才团队,下同),并报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备案。

6、对接洽谈:组织县开发区、各镇等与综合评审确定的人选进行项目和扶持政策等方面的洽谈,邀请相关人选到高淳进行创业考察。双方洽谈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和县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根据项目洽谈情况,确定洽谈成功的人选和项目,并负责通知到位。

7、拟、订合同:组织县开发区、各镇等与洽谈成功的人选共同商量草拟急需紧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的合同文本。有关扶持政策建议待县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开发区、各镇等与拟引进的急需紧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人选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办公室作为合同鉴证方参与有关工作。

8、项目登记:协助或代理急需紧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以及其他相关报批、备案的手续,并进行创业项目登记。原则上入选的人才项目需在60天之内进行注册登记。

已在我县创业并且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选,可向县人社局申报急需紧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和评审程序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第九条 嫁接式创业类急需紧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1、发布公告:根据县工信、农业、商务、建工等部门整理汇总的关于企业引进急需紧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需求信息,制定年度引才公告,报县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发布。

2、报名登记:申报人登录中国高淳网(http://www.daodoc.com/)等网站,按要求填写、提交申报资料。

3、资格认定:核实申报人学历、经历、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及企业注册信息等,确定与企业进行洽谈的拟引进人选。

4、意向洽谈:组织企业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对拟引进人选的相关资料和研究成果等进行确认、评估,洽谈初步合作意向,签署意向性合作协议。

5、企业申报:意向引进人选,由企业准备申报书、意向性合作协议书及相关评审资料,报送县工信、农业、商务、建工等部门。

已与本县企业合作创业,并且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选,可由企业直接向县工信、农业、商务、建工等部门报送申报书、引进人才的学历、经历证明材料、人才引进协议书及项目运作情况说明书等资料,申报急需紧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县工信、农业、商务、建工等部门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送县人社局审核确认进入技术评审的名单。

6、技术评审:邀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重点就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进行评审,确定进入综合评审人选名单。

7、综合评审:邀请相关的技术、管理、风险投资专家和企业家,重点就申报项目的创业前景、产业化可行性、创业团队、财务评价等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和政策扶持建议。根据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入选人才,并报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备案。

8、意见反馈:评审意见和政策扶持建议,待县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县人社局通过县工信、农业、商务、建工等部门通知企业与引进人才。

9、合同签订:企业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与引进人才进行进一步洽谈,就引进人才的项目计划实施、个人待遇等达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并签署急需紧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合同。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办公室作为合同鉴证方参与有关工作。

企业与已引进的急需紧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已签有合同的,可不再另外签订合同,但原合同需报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办公室和县人社局备案。

10、项目登记:协助或代理急需紧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以及其他相关报批、备案的手续,并进行创业项目登记。原则上入选的人才项目需在60天之内进行注册登记。

已在我县创业并且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选,可向县人社局申报急需紧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和评审程序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由县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在淳工作分别满三年、五年的,在另购房屋时,县分别给予1800元/平方米和3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第十一条 由县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第十二条 根据入选项目情况,由县提供10-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投资需求,由开发区(镇)落实提供不少于50万元的创业投资资金,县发改局协调不少于50万元的融资担保。 第十三条 由县发改局、科技局协调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依据知识产权的评定,协调给予50-200万元的贷款。金融部门对科技贷款给予优先支持,并鼓励开展科技信用担保。

第十四条 对入选者创办企业辅导上市提供全程服务,县财政给予成功上市企业20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

第十五条 县、开发区(镇)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入选项目自获利之日起五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对急需紧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后五年减半奖励。

第十六条 对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实行政府定制或首购首用制度,并在参加财政性资金采购招投标中给予优先采用。

第十七条 县工商局负责落实技术成果入股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经营资格相对分离的事项。

第十八条 县公安、人社、卫生、教育等有关职能部门为引进的急需紧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绿卡”服务,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薪酬、医疗、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制定特殊政策,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办公室和县人社局负责接受申报人的咨询,按照“统一受理,分项办理”的原则,协调兑现急需紧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扶持政策,对人才和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促进其按计划推进和完成。

第二十条 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县急需紧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考核细则,并牵头组织对开发区、各镇、各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结果报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审核、县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县有关领导与引进急需紧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挂钩服务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创新做法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涉及资金使用,按县创新创业科技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特别优秀的急需紧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其申报条件、申报和评审程序以及扶持政策,可以“一事一议”。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人才建设推进组办公室和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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