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职业大学困难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为了管好、用好助学专项基金,落实国家助学政策,保证助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无一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助学金
1、助学金的设置和资助金额:
助学金由学校事业收入和华侨捐赠的专项助学基金支付,设甲、乙、丙三等,名额按照在校生数0.5%、1.0%、8.5%比例发放,每人每学期分别获得资助人民币500元、300元和200元。
2、助学金申请条件:
⑴、具有黎明职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好,勤奋学习,刻
苦钻研,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⑶、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朴素、节俭;
⑷、热忱为集体、同学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
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在创建文明校园活动中表现突出。
3、助学金评定程序:
申请助学金的同学需向班主任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黎明职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申请表》表中相关内容,经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证明(若原户籍所在地为单位,则由单位党组织证明)。在班级初评的基础上,经所在系党支部审核公示后,由学生处审核并组织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
若家中有下岗或残疾人,应附下岗证、残疾证复印件。
助学金于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初申请,第二学期公示评定结果。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4、助学金的发放:
⑴、助学金按学期(共五个学期)发放;
⑵、有下列情况者助学金不予发放:
① 该学期综合测评德育分低于24分;
② 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居班级倒数20%内;
③ 凡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⑶、休学期间不享受助学金;
⑷、获助学金资助,又获奖学金者,原则上总数额不
超过该学期需交纳的学杂费数额。
⑸、为扩大助学范围,凡享受国家奖学金者,学校减
免相应金额的学费(最多减免相应专业的学费标准),不再重复享受其他项目的奖助学金。
凡发现弄虚作假取得资助者,取消助学金并追回已发款项;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费减免、缓交
1、“减免”申请条件:
⑴、符合“助学金”申请条件;
⑵、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特
别是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⑶、少数民族困难学生,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
女和受灾地区的困难学生,以及遭受重大意外事故或疾病的学生优先考虑;
⑷、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或取得国家助学贷款,生活仍
拮据的学生优先考虑。
2、“缓交”申请条件:
⑴、符合“助学金”申请条件;
⑵、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一时无法缴清学费
者。
3、“减免”、“缓交”评定程序:
申请“减免”、“缓交”的同学需向班主任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黎明职业大学学生学费减免、缓交申请表》的相关内容,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若原户籍所在地为单位, 则由单位党组织证明),经所在系党支部初审后,交学生处审核,减免学费申请还需分管校领导审批。
凡发现弄虚作假获得减免者,取消减免资格并追回款项;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学费缓交期限最长为一个学期。缓交的学费到期必须交清,无故拖延不交者,按《黎明职业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4、学费减免金额为 1000-2000 元。
三、几点说明
1、助学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部门应认真
细致、严肃对待,及时、准确地了解、收集和上报困难学生的情况,按照有关条件和要求做好评定工作。
2、受资助学生必须合理使用各种资助款项。如发现将
资助款项用于不良消费或高消费者,则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追回相关款项,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3、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学生处。
黎明职业大学 200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