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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薪酬分配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0:14: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薪酬分配制度

一、领导人员薪酬

第一条 公司领导人员薪酬分为基本薪酬、岗位津贴、绩效薪酬三部分。

(一)基本薪酬的确定

1.基本薪酬不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按年度计提,按月支付。

2.基本薪酬标准=(本企业员工平均薪酬×70%+县属企业员工平均薪酬×30%)×职务系数。

其中:本公司员工平均薪酬和县属企业员工平均薪酬以企业审计报告和县国资监管机构的年度汇审数据为准;职务系数分为三档:法定代表人为1.5,其他正职为1.3,副职为1。

3.基本薪酬标准原则上一个任期调整一次。年度之间员工平均薪酬变动较大(超过20%)的可适度调整,但一个年度最多调整一次。

4.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到公司工作的领导人员,可将原单位工资总和作为在企业工作时的基本薪酬标准。

(二)岗位津贴的确定 岗位津贴在基本薪酬外单列,不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按月支付。数额为:法定代表人每月1000元,其他正职每人每月800元,副职每人每月500元。

(三)绩效薪酬的确定

1.绩效薪酬与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结果挂钩。以基本薪酬为基数,结合企业业绩考核情况确定。

2.计算公式为:绩效薪酬=基本薪酬×基础倍数×考核得分÷100 其中:基本薪酬以本人年度应得表列数为准;基础倍数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县域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一般按1-1.5掌握,具体数值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考核分数为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其绩效薪酬为零。特殊情况由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3.绩效薪酬的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剩余20%延期至任期结束后考核兑现。

(四)下属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不得超过所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水平的80%。

第二条 县国资监管机构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兑现企业领导人员延期绩效薪酬。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70分以下的企业,不兑现延期绩效薪酬;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在70(含70分)以上的企业,按如下办法兑现延期绩效薪酬:

1.得分为70-79分的,按照延期绩效薪酬总额70%的比例兑现;

2.得分为80-89分的,按照延期绩效薪酬总额80%的比例兑现;

3.得分为90-99分的,按照延期绩效薪酬总额90%的比例兑现;

4.得分为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全额兑现延期绩效薪酬;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特别优秀的企业领导人员,可由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县政府审批后给予特别奖励(办法另订)。

第三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经研究决定到长期经营不善、管理混乱,或者其他特殊情形企业任职、对企业发展有特别作用的领导人员,经批准可试行协议薪酬、个案薪酬等较为灵活的激励分配办法。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经核准的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两职合一或多职合一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不重复领取。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下挂薪酬分配关系,确因工作需要在下属企业兼职的,需报经县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但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第六条企业应按国家规定严格规范领导人员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增加待遇和支出的透明度。严禁按照职务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职外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严禁向下属企业和其他利益关系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企业领导人员退休或调离后,企业不得继续提供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岗位变更的,从变更的次月起分段计算当年薪酬。任职未满一个考核年度的,按当年实际任职月数计算薪酬。

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县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后缴纳。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当年企业一线员工薪酬不增长的,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也不得增长。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实行台帐管理,其年度薪酬及符合规定经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业按照领导人员的具体收入与支出情况设置明细帐目,单独核算。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总额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单列管理。 企业领导人员延期兑现的薪酬由企业按期上缴县国资监管机构专帐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的原始资料不得随意销毁,应列入财务档案保存15年以上。

二、员工薪酬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为优秀人才和踏实肯干员工提供优等待遇,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员工工作能力提高和业绩提升,薪酬相应提高,真正实现权、责、利的统一。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本方案所指薪酬是指公司发给员工的年薪,即全年薪酬的总和。

第十五条 员工薪酬分配范围:与本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含试用期员工)。

第十六条 员工薪酬构成: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即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薪酬。基础薪酬采取绝对额按月度发放,所有员工平均出勤天数25天。

(二)岗位薪酬:

1、岗位工资。是体现岗位价值的薪金,是员工每月固定的应得工资。

2、岗位工资的确定、调整、档次。当公司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适当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当公司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岗位设置有较大变化造成岗位工资等级明显不合理时,适当调整岗位等级关系。具体由公司领导班子会讨论确定。

(三)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是员工在任职岗位的工作绩效得到有效评估的基础上公司发放的薪酬。根据不同职务、岗位确定岗位绩效薪酬。

(四)工龄薪酬:为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对在公司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员工,在第3年末开始发放工龄薪酬,以后每年以递增形式发放工龄薪酬。

(五)年终综合考核奖:

第十七条 年终考核奖具体按照公司《员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薪酬计算公式

应发薪酬=基本薪酬+岗位薪酬+绩效薪酬+工龄薪酬 实发薪酬=应发薪酬+奖金-各类保险-罚款-扣款 第十九条 其他员工待遇。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试用期人员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不享有任何福利和奖金;对公司引进的特殊人才,可不经试用,直接执行所确定的岗位工资;待岗人员待岗期间,按照重庆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公司代扣的款项,直接从工资中扣除,支付工资要详细列出各项工资及扣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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