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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1:03: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信息披露制度

上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融资担保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章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投资人和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融资性担公司管理试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规定以及《上海xx融资担保育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可比性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向被担保人和公司各部门收集信息;与银行等相关债权人交流被担保人相关信息、汇报公司的担保业务情况;向监管部门报送公司相关情况资料。

第四条公司将委托在上海市有一定影响力和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公司的年度审计工作,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年度报告; (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编制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概况、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资本金构成和资本运用情况等。 第七条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组成。

第八条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主要包括: (一)本年累计为企业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的笔数、金额; (二)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即融资性担保业务年末在保余额与年末净资产之比;

(三)用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总额、明细以及占年末净资产的比例;

(四)当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担保赔偿准备提取金额与一般风险准备提取金额;

(五)本年度融资性担保代偿率,即当年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与当年累计解除的融资性担保额之比;

(六)公司的存人保证金和存出保证金金额: (七)拨备覆盖率,即当年担保准备金总额与担保代偿余额之比; (八)其他。

第九条公司概况必须包含下列信息: (一)公司简介; (二)经营计划; (三)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四)合作的金融机构。

第十条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需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内召开股东会重要决议· (二)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三)监事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四)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五)公司最大十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基本情况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六)内部控制情况,重点披露公司的内控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风险管理情况需包括: (一)风险管理概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原则、流程、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以及新建制度,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标准,代偿损失的核销标准,反担保措施的保障程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的管理方法,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暴露的期末数;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包括:影响流动性的因素,反映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以及流动性资产与一年内到期担保责任的匹配情况,流动性风险自管理方法; (四)市场风险管理。包括:因利率、汇率以及其他因素变动而产生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水平,市场风险的管理方法; (五)操作风险管理。包括: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执行不力,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 (六)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可能对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风险因素,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方法。

第十二条公司在年度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中披露的信息需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承保情况:期末在保余额、当年累计相保额、近三年累计担保额; (二)代偿情况:当年新增代偿额、近三年累计代偿额; (三)追偿及损失情况:当年代偿回收额、近三年累计代偿回收额和累计损失核销额;

(四)准备金情况: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

(五)集中度情况:最大十家客户集中度明细、最大三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 (六)放大倍数: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 (七)业务质量: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 (八)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整改的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的年度重大事项主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及原因: (二)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变动及原因; (三)公司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和住所的变更; (四)公司合井、分立、解散等事项· (五)公司重大诉讼事项;

(六)其他可能严重危及公司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应当至少包括: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基本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本公司的年度信息披露。公司应当保证所有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的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十六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于每月10日前,向区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度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区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合法合规经营和资本金运用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综合管理部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披露。

第十八条综合管理部应及时向市金融办和区主管部门报告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四章重大凤险事件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价的股东负有报告义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风险事件,是指可能严重危及公司正常经营、偿代能力和资信水平,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3小时内向区县主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12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引发群体事件的; (二)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

(三)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的,或已经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五)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公司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

(七)公司董事会、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3个月内有二分之一以上辞职的;

(八)公司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九)其它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寺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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