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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内审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1:05: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司内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公司、分公司、办事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具体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公司审计部成员由股东会任免,其中至少有一名成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对股东会负责,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应公开审计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臵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应当配合 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股东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执行董事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执行董事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执行董事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或借款、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公司领导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审计部的具体职责为:

1、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2、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3、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品采购合同、对外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实行备案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4、离任审计:公司所属各部门、控股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人员离任或调任的,负责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5、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6、经济效益审计:对外担保、投资、借款及收益分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7、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8、公司股东会或执行董事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1、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4、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5、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6、对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7、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8、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

9、办理股东会、执行董事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股东会同意并经执行董事签字后方可进行。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审计档案除公司审计部工作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1、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2、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3、审核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4、参加股东会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5、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股东会和执行董事;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股东会和执行董事提出处理的建议;

7、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股东会、执行董事核准并经执行董事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8、经股东会、执行董事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1、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股东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股东会、执行董事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2、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3、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股东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4、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5、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股东会。

6、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股东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7、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执行董事提出书面申诉,执行董事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股东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执行董事确认后提请股东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执行董事审批,可以暂停执行。

8、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平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不定期审计,每季度应就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至少向执行董事报告一次,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执行董事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执行董事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执行董事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担保项目的可行性、风险和收益,并跟踪监督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可实施性和安全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公司业绩公布后,对业绩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六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建议权及责任

第四十条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股东会、执行董事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向股东会提出给予内部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股东会可给予内部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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