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郭元宝,男,汉族,1971年6月9日生,住保定市依棉集团8号楼210室。
被申请人:张新英,女,汉族,1971年8月6日,保定市依棉集团8号楼210室。
申请事项:申请冻结张新英名下在工行的银行存款(卡号:9558820409001272490)。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一案,已由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8年3月11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郭元宝,男,汉族,1971年6月9日,住保定市依棉集团8号楼210室。
被告:张新英,女,汉族,1971年8月6日,保定市依棉集团8号楼210室。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孩子郭晖(男,12岁)由原告扶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4、诉讼费用由双方合理分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11月19日结婚,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更为过分的是从2008年2月20日至今,被告离家不归,也没有其娘家居住,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故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年3月11日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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