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人员离岗管理办法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保证生产车间有序作业,确保离岗人员有人顶岗并及时回岗,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部所有生产一线人员(包括班组长)临时离岗的管理。
2.管理要求
2.1离岗证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制作,每个离岗牌编号并加盖行政章后方可生效。对于长时间滞留在个人手中的离岗证,行政人事部有权利声明失效,持失效后的离岗牌离岗视为无牌离岗。
2.2离岗牌按照产线实际情况配置,并在行政部登记备案。原则上每个班组编制配置一个,当班组人数超过10人时,按照每10-15人配置一个。
2.3离岗证由班组长保管(或放置在指定位置)。离岗人员领取离岗证时须用本人厂牌替换领取离岗证。
2.4非休息时间原则上不准离岗。
3离岗规定
3.1 离岗人员在经组长同意后用本人厂牌换取“离岗证”;
3.2 离岗人员在“员工离岗登记表”上登记姓名(工号)、去向;班组长填写具体离岗时间(班组长每次只能批准一位员工离岗,如必须两位以上同时离岗则需主管及以上同意);
3.3 离岗员工归岗后到班组长处上交“离岗证”并领走本人厂牌,班组长在离岗登记表上填写归岗实际时间,超过15分钟以上者汇报主管;
3.4 班组长对于一天非休息时间2次及以上离岗者汇报主管;
3.5 需要离开4楼生产车间的员工,须由保安登记离岗人员信息并查验离岗证后放行。保安登记离岗人员离开和返回的时间。
3.6 主管对频繁离岗者要实际了解情况,异常时汇报经理;
3.7 如工作原因离岗者不适应本规定,需经理及以上同意。
4.考核要求
4.1不按本办法要求持证而离岗的人员,查处一次罚款20元;
4.2离岗超时15分钟以上者,不计算工时(从离岗时间开始计算到返岗或者下班),超时4个小时按照旷工处理;
4.3离岗证丢失由班组长写出补证申请,主管和经理签字后交行政部补办,离岗证每丢失一次扣责任班组长50元。
4.3一个月内班组发生5次违反本办法管理要求的行为或者离岗牌丢失,班组长承担连带责任,罚款50。
4.4一个月内生产车间发生10次违反本办法管理要求的行为或者离岗牌连续丢失2次,车间主管承担连带责任,罚款100元。
4.5一个月内制造部发生15次违反本办法管理要求的行为或者离岗牌连续丢失3次,制造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罚款200元。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直至新版本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