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一、站综治组工作职责
1、按照处综治办的部署,结合站的实际制订工作规划和具体工作措施,组织开展本站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
2、领导站综治办、治保会、联防队积极配合处综治办要求开展以治安管理、治安防范和治安巡逻为主要内容的群防群治工作。
3、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认真做好民情民意的收集和上报下传工作,掌握本站的社会动态。
4、开展对外来人员的登记、服务和管理工作。
5、组织开展对高危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和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6、积极配合处开展“六五”普法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职工特别是年青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职工见义勇为,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7、组织开展反邪教工作,创建无黄、赌、毒单位活动。
8、组织开展防火、防交通事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火灾、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故。
9、全面负责领导本站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10、做好处综治办交办的其它综治工作。
二、综治办工作职责
1、每两月召开一次综治领导小组人员办公会议,总结前期工作,分析当前形势,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2、应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台帐,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台帐包括《综治办会议记录》、《安全生产(重点要害部位)检查记录》、《矛盾排查工作记录》、《创平安建设记录》等。
3、遇有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群体性纠纷、重大事件苗头等,在先期介入的同时,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
4、建立规范、科学、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将个人考核成绩与工资奖金挂钩,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三、保安联防队员职责和任务
1、向职工群众进行安全防范和法制宣传教育,做好以防爆、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性事故的“四防”安全检查;
2、在管辖范围内开展治安巡查、预防、制止和查处各类现行违法犯罪;
3、维护职工生活区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4、发生各类案件和事故时,主动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5、参加应急救灾、救险活动,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6、协助公安机关完成布置的其他任务。
四、内保值班制度
1、按时值勤,不迟到、早退,认真做好交接班;
2、提高警惕,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
3、严格执勤纪律,文明礼貌待人,办事公道,不假公济私,以权谋私;
4、加强请示汇报,决不擅自行事,如实记载值班情况;
5、携带证件、佩带标志执勤,在履行职责时主动出示证件;
6、遵守群众纪律,虚心接受群众监督。
五、站(闸)区治保会工作职责
1、在处综治办的领导下,在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努力维护站区治安,为职工创造良好的环境。
2、充分发挥和组织职工群众,开展以防盗、防火、防事故为主要内容的群防群治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及时掌握了解二站的治安信息和各类不稳定因素,一旦发现及时报告,并协助做好工作。
4、发现刑事案件在保护现场的同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破案。
5、开展对轻重微违法犯罪少年的帮教工作;对依法监管人员进行帮助、教育、监督和考察。
6、分析治安情况和在防范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维护好站区治安。
7、向处综治办反映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办法
1、宣传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依法管理外来人员。
2、对流动人员开展登记及日常管理工作。
3、对出租房屋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4、做好对流动人员中“三无人员”的“三留一建”工作。
5、积极提供外来人员违法犯罪线索。
6、建好房屋出租户管理和外来人口管理的基本台帐,建好出租户一房一档和“三无”人员的一人一档,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每月清理一次,及时做好增删改工作。
七、站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在处综治办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范化要求建立各项制度,主动及时工作工作。
2、认真调解管辖范围内的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3、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掌握管辖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动态,一旦获悉重大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4、积极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公德、依法信访,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
5、加强组织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学习制度,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创建规范化调委会。
八、站调解委员会调解守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站调解员调解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