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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4:01: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城关区司法局试行社区矫正保证金(保证人)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

[2009]169号)等有关文件和会议要求,保证社区矫正刑罚制度的顺利执行,加强社区矫正人员衔接管理,减少和避免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提高矫正质量与效果。经城关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社区矫正对象试行保证金(保证人)制度。

一、城关区人民法院在拟裁决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刑罚时,通知区司法局共同签订社区矫正帮教协议书、签署接受矫正保证书,矫正对象(亲属或监护人)在裁决生效前,按考验期年限将矫正保证金交纳到城关区司法局指定银行账户。

二、交纳社区矫正保证金的情形规定。司法所对城关区人民法院拟判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时,结合社会调查,针对不同罪犯经济状况、社会危害性,案件的情节、性质等情况,确定对罪犯在判决生效前交纳保证金数额。

1、对取保候审的罪犯,担保人应在乡镇司法所交纳社区矫正保证金。

2、对监所羁押罪犯在判决生效前,拟判管制、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在进行社会调查时,责令罪犯亲属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

3、对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在(中级)法院拟裁定假释、监狱办理保外就医的,司法所在进行社会调查时,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交纳矫正保证金,或由保证人交纳保证金。

4、对未成年人被宣告缓刑的,由监护人作为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三、对“三无”矫正对象,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在司法局备案,并同司法所签署保证人协议书,履行监督保证责任等。

四、保证人的责任:

1、保证社区矫正对象在判决生效七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2、监督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服从司法所的管理,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不再重新违法犯罪;

3、如果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重新违法犯罪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则由相关部门对保证人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人的责任在社区矫正刑罚决定机关在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社区矫正刑罚时,由城关区司法局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宣告,自社区矫正对象正式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入矫接受矫正后开始,至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时结束。

五、社区矫正对象保证金的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在考验期间,应当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没有重新违法犯罪的,每满1年领回1年的保证金,直至全部返还。社区矫正对象在考验期间内,不能及时报到入矫、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如不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不请假擅自离开社区脱管等),甚至重新犯罪的矫正

对象,由乡镇司法所根据不同情形,依据相关社区矫正规定给予行政或治安处罚。依照协议给予没收保证金,乃至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执行收监。

六、社区矫正对象保证金的交纳标准。社区矫正对象按考验期年限交纳矫正保证金。每人每年2000-5000元。

七、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收取、没收或者退还保证金的,参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社区矫正保证金账户的管理。城关区司法局设立保证金专用银行帐户,专人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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