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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发布时间:2020-03-02 19:30: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执行过渡问题的意见

2006年4月10日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1 总则

1.1本指南依据《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与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制定,是实施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2本指南适用于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鉴定评审机构和鉴定评审人员在鉴定评审中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开展工作。 2 引用文件

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4《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5《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2.6《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2.7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3 许可鉴定评审基本过程 3.1许可过程

首次许可:申请—受理—试安装—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增项或升级许可(已被许可的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增加许可项目或申请提高级别):申请—受理—试安装—鉴定评审—审批换发新证。 换证许可: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4 申请

4.1 符合《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规定的单位,按照申请书填写说明,客观、认真、详细地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可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网址:www.daodoc.com)。将其一式四份,并附下列证明资料(各一份),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单位情况介绍(应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车间、人员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

(3)质量管理手册;

(4)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

4.2 申请增项或升级许可的单位除提交上述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交现许可证的复印件。

4.3 申请换证许可的单位应在其许可证有效期满之前6个月,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5受理

5.1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受理其申请做出决定,并出具书面的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5.2 已经受理的申请取证单位,可从事受理范围内的试安装改造工作。试安装改造有效期为一年(包括试装评审时间)。由于大型电站锅炉安装改造工期较长,允许申请1级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的单位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试安装改造有效期一年。

5.3 申请换证单位的《申请书》被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后,即可与评审机构接洽,了解咨询相关事宜。约请锅炉安装改造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鉴定评审。

5.4 申请取证单位和申请提高级别的取证单位,应当从受理之日起在试安装改造有效期内约请锅炉安装改造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鉴定评审,逾期不申请鉴定评审的,原受理批准自动失效。 6鉴定评审 6.1约请

6.1.1 申请单位在批准受理后,即可与鉴定评审机构接洽,了解咨询相关事宜。

6.1.2 申请首次许可、增项或升级许可的申请单位,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应当在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控制下试安装至少一台产品,并且试安装产品类别应当与申请级别相适应。

6.1.3 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时,请填好《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见附件一),并将《约请函》和以下材料一并送达评审机构: (1)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应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车间、人员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其中人员情况需按专用表格填写,表格可从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网站下载,网址:WWW.BSEIC.COM.CN; (3)试安装工程情况;

(4)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文本,控制程序文件和管理制度目录; (5)锅炉安装改造相关的法规、规程和标准目录; (6)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 换证申请单位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原《许可证》复印件; (2)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3)取证以来施工业绩清单;(施工数量、施工典型设备情况) (4)取证以来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设备的汇总表; (5)质量事故处理情况资料。 6.2约请接受和签定评审协议

6.2.1 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后,将与申请单位协商签定鉴定评审协议,同时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本评审指南和相关资料。

6.2.2 申请单位应在签约后实施现场评审前,将鉴定评审费用交至评审机构。 6.2.3 评审机构应按规定内容和时限完成全部评审工作。

6.2.4 评审机构不接受约请,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说明原因,并且在收到约请函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退回提交的申请资料。 6.3 鉴定评审工作安排 6.3.1 资料确认

评审机构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6.3.2 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

资料确认符合规定的,评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所商定的日期应当确保评审机构在接受约请后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在实施现场鉴定评审的7日前,评审机构应当向申请机构寄发《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并抄送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3.3 评审组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由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组进行。评审组一般由3名评审人员组成,最多不超过5人,其专业构成应当与申请许可项目相适应,并且应当与申请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

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展前书面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人员予以重新安排。 6.3.4 现场鉴定评审的工作时间

现场鉴定评审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增项评审仅针对所增加项目进行评审,根据申请增加许可项目情况,评审组一般由2~3人组成,其中一名组长,现场鉴定评审时间为2~3日。 6.4 现场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 6.4.1 现场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核查申请单位各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2)审查申请单位的人员、场地与设施、工装与检验检测仪器装备等资源条件是否达到《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

(3)审查申请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审查产品安全质量。

6.4.2 增项鉴定评审主要审查与所增加项目相关的内容。 6.5 现场鉴定评审的实施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过程包括评审前准备、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察、分组审查、评审组合议、意见交流、末次会议、出具现场鉴定评审报告等环节(全部程序由评审组长组织实施)。 6.5.1现场鉴定评审前的准备

现场鉴定评审组组成后,评审机构将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转交评审组组长。评审组组长在充分了解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评审分工、评审范围、评审依据、评审工作日程以及评审用文件进行准备。 6.5.2预备会议

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评审组组长应当组织召开由全体评审组人员、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表和申请单位主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责任人参加的预备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表通报情况,明确评审计划安排、评审要求、评审方法等。申请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在会议上向评审组成员和安全监察人员简要介绍企业取证(换证)准备情况,同时和评审组商定具体的评审日程安排和配合人员,确保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6.5.3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评审组全体成员、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表和申请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保工程师必须参加会议)及有关人员参加。具体内容如下: (1)与会各方代表介绍到会人员;

(2)申请单位负责人简要介绍鉴定评审准备情况和自查情况;对换证申请单位还要介绍上次取换证以来开展工作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换证准备工作情况以及遵守许可证制度和接受产品监督检验、安全监察管理的情况;

(3)评审组组长说明评审依据和评审组分工情况,通报评审范围和评审程序; (4)申请单位负责人明确联络与配合人员;

(5)评审组组长与申请单位明确评审组的工作场所及有关工作条件; (6)评审组组长代表评审组做出客观、公正、保密的承诺; (7)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表讲话,提出安全监察的有关要求。

首次会议时间一般为30分钟左右,与会人员应当在评审机构的首次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签到单上签名。 6.5.4现场巡察

首次会议后,评审组全体成员在申请单位人员带领下巡视生产区域,熟悉了解企业的各施工过程,对办公场所和作业场所进行初步的现场检查。 6.5.5现场分组评审

6.5.5.1评审组现场巡察后,评审组成员分资源条件(基本条件)、质量体系建立和实施、工程施工质量三个组,在申请单位的联络员(陪同责任人)配合下开始现场评审工作。 6.5.5.2 资源条件组负责评审如下内容: a)申请单位的法律地位; b)人力资源情况; c)场地、设备仪器;

d)库房,试验场地和设备仪器,检测设备仪器。 对换证申请单位还要评审如下内容:

a)上次取(换)证以来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情况;

b)上次取(换)证以来单位信息变更及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备案的相关资料; c)上次取(换)证以来历年锅炉安装改造统计情况; d)上次取(换)证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数量变更情况; e)上次取(换)证以来场地、设备仪器变更情况;

f)上次取(换)证以来历年质量保证工程师、各责任师变更情况; g)遵守许可证制度和接受监督检验和安全监察管理的情况。

审查与上述内容有关的资料。申请单位应准备好相应资料,及时提供给资源条件组进行审查。 6.5.5.3 质量管理组负责评审下述内容:

a) 文件化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的合理性: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质量记录表卡等各层次的质量体系文件的全面性、有效性、符合性、一致性等; b) 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各类实施见证资料的符合性、一致性等。 对于换证申请单位需要增加以下评审内容:

a)质量管理体系的现状及上次取(换)证以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修订情况; b)上次取(换)证以来质量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记录;

c)上次取(换)证评审中提出问题和接受监督检验和安全监察管理提出问题整改后的现状情况。 审查与上述内容有关的资料,可以现场结合实际工程质量考核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申请单位应准备好相应资料,及时提供给质量管理组进行审查。 6.5.5.4 工程施工质量组负责评审下述内容: 6.5.5.4.1 对首次许可、增项或升级许可申请

审查试安装工程的实物和相关见证资料。试安装锅炉的级别应与申请级别一致。 6.5.5.4.2 对于换证许可申请

a)从上次取(换)证以来已安装改造的工程质量档案中抽取一定数量,审查相关见证资料和工程实物。抽取工程质量档案的原则是:

1) 尽可能抽查新的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后的档案;

2) 上次取(换)证以来每年均有一定数量,且尽可能涵盖申请范围所涉及的各级别锅炉; 3) 1级锅炉至少1台;2级锅炉至少2台;3级锅炉至少3台。

b)抽查申请单位在上次取(换)证以来涉及监检意见通知书、监检联络单等的相关材料不少于3台份(发生数量不够除外)。

6.5.5.4.3 审查与上述内容有关的资料。申请机构应准备好相应资料,及时提供给工程施工质量组进行审查。

6.5.5.5 现场鉴定评审采取查阅文件、面谈、观察所涉及领域的活动和抽查工程施工质量档案、跟踪检查过程、观察现场作业过程、问询考核相关人员等方式取得证据。并且可以采取电话问询,问卷调查、走访等方式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使用单位了解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接受安全监察和监督检验情况等。

6.5.5.6 评审组按照评审项目逐项进行审核,填写《评审记录》,评定单项评审结果。 6.5.5.7 评审组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各评审小组的工作任务进行调整。 6.5.6 评审组内部沟通

每日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组应当进行组内沟通,小结评审工作情况,必要时,可针对具体情况调整工作计划。分组鉴定评审结束后,鉴定评审组与监督鉴定评审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沟通鉴定评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讨论现场鉴定评审报告(初稿)的基本内容。

在评审组内部沟通会上,对各小组发现的问题(不符合项),要集中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当出现不一致意见时,由组长作出最后决定,但是对于不一致意见情况,必须形成记录。评审组内部沟通后,由组长起草备忘录的草案和评审报告(初稿),并经与会全体人员讨论通过。 6.5.7 意见交流

在鉴定评审组内部沟通后,评审组成员、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和申请单位有关领导交流评审工作情况。评审组组长主持会议,由各评审小组对分组评审情况做简要介绍,并逐项叙述存在的问题(不符合项),评审组长通报备忘录和现场评审结论,就这些问题征询申请单位的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各评审员与各组陪同人员在各组评审记录上签字,鉴定评审组组长与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备忘录。

申请单位可以对评审组通报的评审情况、不符合项、评审结论、评审报告(初稿)提出异议,评审组应认真听取意见,出示所收集的证据,必要时评审人员重新对有关项目进行审查。 意见交流会也可以与末次会议合并进行。 6.5.8 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与首次会议相同。末次会议一般包括下述内容: a) 评审组组长对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做概要总结。 b) 评审组组长宣读备忘录,通报现场评审结论。

c) 评审组组长向申请单位说明有关鉴定评审工作的其他工作内容。

d) 评审组组长对本次鉴定评审工作做出说明,其内容包括鉴定评审的局限性、时限性和向申请单位告知其对评审情况有申诉、投诉的权利。再次声明评审组在科学、公正、保守秘密等方面的承诺。 e)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讲话。 f) 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代表讲话。 g) 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讲话,说明对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的意见及有关鉴定评审的下一步工作安排。 h) 评审组组长将1份备忘录交申请单位。 i) 评审组组长宣布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

末次会议时间一般为30~60分钟,与会人员应当在评审机构的末次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签到单上签名。 6.5.9 现场评审报告

现场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组长出具。一般在现场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初稿,并征求鉴定评审组成员的意见。 现场评审报告上要明确评审组的现场评审结论,该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和不符合条件三种: a) 符合条件:符合《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规定的各项要求的情况。

b) 需要整改:在某些方面未达到《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规定的各项要求,但是评审组认为经过整改可以达到要求的情况。

c) 不符合条件:存在法律地位、资源条件不符合要求、申请资料严重失实、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者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有严重的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况。

如果在申请级别范围内,部分条件不符合申请全范围要求,则除不符合条件的范围外,其余可为符合条件或者需要整改。

对于换证申请单位评审中发现下述问题,现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也应为不符合条件: a)有转让、转借或出卖许可证事实的; b)向其他企业安装改造的锅炉出具许可证的;

c)未经批准,超出许可证级别、范围安装改造锅炉的; d)拒绝或逃避监督检验和安全监察管理的;

e)用户服务质量低劣,因质量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5.10 现场鉴定评审情况通报、问题处理

6.5.10.1 评审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结束时,向申请单位通报现场鉴定评审情况。

6.5.10.2 评审组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中应明确对问题整改的确认方式,确认方式分为资料确认和现场确认两种。评审组应向申请单位提供《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鉴定评审整改报告》格式。 6.5.10.3 评审组在与申请单位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时,应当告知其有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诉的权利,并且有拒签的权利。

6.5.10.4 申请单位拒绝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应当书面陈述理由,并且加盖单位印章后交评审组。

申请单位对现场鉴定评审工作有异议,应当在拒签《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后的10日内,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诉。

6.5.10.5 评审组实施现场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立即报告评审机构,由评审机构做出终止鉴定评审的决定,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许可实施机关。 6.5.11 申请单位的整改及确认方式

6.5.11.1 申请单位在评审组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问题整改,并且向评审组或鉴定评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见证资料。3个月内无法完成整改的,经鉴定评审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

6.5.11.2 申请换证许可的单位,应当在现许可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完成整改。 6.5.11.3 评审组可以采取资料确认或者现场确认的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6.5.11.4 申请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的,评审组按不符合条件的结论上报评审机构。 6.5.12鉴定评审报告

评审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10日内,对有需整改问题的,则在申请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10日内向评审机构提交《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报告》、评审记录及有关见证材料。 6.6 评审机构对现场鉴定评审存在问题情况的处理

6.6.1评审机构应当根据评审组提交的材料,对评审组的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和现场评审报告进行评议,对存在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a)如评审组向评审机构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现场评审报告有疑点或者现场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评审机构应当要求评审组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说明,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现场鉴定评审; b)评审机构终止现场鉴定评审或者申请单位拒绝签署备忘录,当事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诉,鉴定评审机构将有关材料直接上报许可实施机关。 6.6.2 上报鉴定评审报告

对现场鉴定评审确定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或者整改确认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评审机构应当在相应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审批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含范围确认建议)和相应资料。 对现场鉴定评审确定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或者整改确认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评审机构也应当在相应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审批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应资料。 7.审批与发证 7.1 审批

许可实施机关对评审机构提交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批,并且根据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决定: a)申请单位满足许可要求,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b)申请单位不满足许可要求,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

c)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d)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单位的条件有疑问,可以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7.2 审批和发证的完成时限

许可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和发证工作。 8.许可证相关规定

(1)经审查未能获得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可在1年后提出新的申请。 (2)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书从签发之日起4年内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为保证许可证有效期的连续,申请换证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在许可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除不需要进行试安装改造外,换证程序与发证程序相同。

许可证期满未申请者或未通过换证审查的,其许可资格自行作废。即失去相应的资格,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销资格。过期的《许可证》交回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安装改造单位改变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登记地址或者停业等情形时,应当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或注销许可手续。 (5)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如下: 级别 1 2 3 许可安装改造锅炉的范围 参数不限

额定出口压力≤2.5MPa的锅炉

额定出口压力≤1.6MPa的锅炉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

注1: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范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如:限安装(或改造), 限铸铁锅炉等 。

注2: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9.其他相关事宜

(1)申请单位可对评审机构安排评审人员的工作乃至评审活动全过程给与监督,并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直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2)申请单位应按规定向评审机构交纳鉴定评审费用。鉴定评审费未计现场评审期间评审人员的食宿、交通、通讯等费用,上述费用由申请单位另行承担。 评审机构进行申诉核实、重新鉴定评审发生的费用,如申诉事项属实,该费用由评审机构承担;如申诉事项不成立,该费用由申诉单位承担。

(3)评审活动期间,申请单位应为评审组准备安全可靠的工作、生活条件,确保评审人员的人身生命和财产安全。

10.申请单位需做的准备工作

10.1 申请单位与鉴定评审机构商定评审时间前,宜按照评审指南和相关规范进行自我评定,并对自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我整改,以达到许可条件。 10.2 申请单位接受评审前应重点准备好以下材料:

(1)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并盖有企业公章(评审机构收存);

(2)员工名册及有效劳动合同、完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技术负责人及质保工程师的学历、职称证书、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

(4)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检验人员、安全员资格证书清单及原件(学历、职称证书、作业人员证书等); (5)工作场所(改造厂房)产权证书(或长期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盖有企业公章(评审机构收存)。; (6)主要施工设备及工具装备清单(标明型号和技术参数)原件及复印件,并盖有企业公章(评审机构收存);

(7)主要检验、检测、试验仪器、设备清单(标明型号和技术参数)原件及复印件,并盖有企业公章(评审机构收存)。;

(8)标准、法规目录清单; (9)工艺文件清单;

(10)近几年施工业绩清单;(近几年施工数量、近几年施工典型设备情况) (11)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卡等体系文件; (12)受控文件清单;

(13)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记录; (14)质量检验记录;

(15)试安装锅炉的相关资料和工程施工国产资料。 换证申请单位还应准备以下资料: (1)原《许可证》;

(2)上次取(换)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3)上次取(换)证以来施工业绩清单(施工数量、施工典型设备情况); (4)上次取(换)证以来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设备的汇总表;

(5)上次取(换)证以来所安装改造锅炉的相关资料和工程施工过程资料; (6)质量事故处理情况资料。 11.施工要求

11.1 取证单位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1)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安装改造锅炉;

(2)不得安装改造由未取得相应锅炉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锅炉产品;

(3)不得安装出厂资料不全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产品(分期出厂的散装锅炉除外); (4)不得改造未进行使用登记的锅炉; (5)不得安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移装锅炉;

(6)不得安装改造报废的锅炉,或将非承压锅炉改造成为承压锅炉; (7)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

(8)不得将承接的锅炉安装改造工程转包给其他无相应资格的单位。 11.2 取证单位在施工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在锅炉安装改造施工前,安装改造单位应按照《条例》履行告知义务; (2)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

(3)发现锅炉受压元(部)件存在影响安全质量问题时应当停止施工,及时报告安装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在有关问题得到解决后方可继续施工;

(4)对安装改造的施工质量负责并做好记录,保存锅炉资料和见证材料,在竣工验收后及时交给锅炉使用单位存档;

(5)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异地施工时,可将无损检测工作就近外协,给有资格的机构承担,但必须将其资质情况与合同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附件

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 附件

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格式)

附件

三、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鉴定评审整改报告(格式)

附件一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我单位的 申请已经被受理,申请受理号为 。现特约请进行鉴定评审,请给予安排。

拟约请鉴定评审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 日期:

(单位公章)

鉴定评审机构意见:

最终确定的鉴定评审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

日期:

(机构公章)

注:本表一式三份,鉴定评审机构签署意见后,返回申请单位一份,抄报受理部门一份,鉴定评审机构存档一份。

附件二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编号:

应您单位的约请,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京质技监评字[ ]号“评审通知书”的要求, 兹定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您单位对 资格许可进行现场鉴定评审,请做好有关准备。 如有问题,请与 或 联系。 电话:

鉴定评审机构: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函一式四份,一份送申请单位,一份送许可实施机关,一份送许可实施机关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份鉴定评审机构存档。

 上一篇文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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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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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9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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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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