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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业务工作汇报材料(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6:04:55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保税区检验检疫业务解答

保税区检验检疫业务解答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使保税区内企业更好地开展检验检疫业务,促进保税区、物流园区经济的快速增长,我们将企业关心的问题以问答题的形式作如下解答,以便使企业更好地掌握保税区检验检业务规定。

1.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2.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保税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以下简称应检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3.从境外进入保税区货物应如何进行检验检疫?

(1)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应检物,属于卫生检疫范围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检疫;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卫生处理。例如:进区的二手汽车、旧显示器需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2)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应检物,属于动植物检疫范围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动植物检疫,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依法进行除害处理。例如:从美、日、韩、殴盟进区的一些非法检的应检物入区报检时应提供《无木声明》,现场

验货时如果发现有木质材料的需实施检疫,发现木头有虫害的还需实施除害处理。

4.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入保税区内的哪些货物必须进行检验和监管?

检验检疫机构对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旧机电产品(包括旧机动车)、成套设备实施检验和监管,对外商投资财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值鉴定,对未办理通关手续的货物不实施检验。

5.进入保税区内的哪些货物可免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6.从中国境内非保税区(不含港澳台地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是否需要检验检疫?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不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应检物实施检验检疫。

7.保税区输往境外的应检物,检验检疫机构是否需要实施检验检疫?

从保税区输往境外的应检物,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8.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检验检疫机构如何实施检验检疫?

(1) 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实施检疫;

(2) 属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范围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3) 进入保税区的应检物在入境时已经实施检验的,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4) 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其产品上应当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5) 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预包装食品和化妆品,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标签审核手续。

(6)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保税区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换证放行,不再实施检验检疫。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已撤销报检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检。

9.保税区内检验检疫机构能否办理产地证业务?

保税区内企业加工出境产品,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者一般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等。

10.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报检时应提供哪些单据?

经保税区转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报检时除了提供合同、发票、海运提单、装箱单等单据外还应当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出具的官方检疫证书;转口动物应同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签发的允许进境的证明;转口转基因产品应同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

11.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如何实施检疫?

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在保税区内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必要时进行防疫消毒处理。

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由于包装不良以及在保税区内经分级、挑选、刷贴标签、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的原因,转口出境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食品卫生检验。

12.转口应检物出境时是否需检验检疫?

转口应检物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

13.保税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物是否需要检验检疫?

保税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14.保税仓库、保税物流园区等区域内的应检物如何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保税仓库、保税物流园区等区域内的应检物参照《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15.检验检疫机构对保税区内的企业如何管理?

(1)保税区内设立的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国际物流以及进出口商品展示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2)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储存出入境动植物产品的企业应当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规定。

(3)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储存出境食品的企业应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输入国家或地区另有要求的,还应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加工、存储入境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要求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4)保税区内设立检验检疫查验场地以及检疫熏蒸、消毒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检验检疫有关要求。

(5)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保税区实施疫情监测,对进出保税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和调离过程实施检疫监督。

16.进入保税区内的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在审批方面有哪些规定?

入境已经办理检疫审批的,需要变更审批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检疫审批手续。

推荐第2篇:检验检疫

贸易关系人向各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

(2)厂检单;

(3)产品符合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的符合性声明;

(4)使用油漆、胶黏剂、人造板材、布料、皮革等原辅材料的须提供CNAS认可实验室出具的关于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相关项目的检测合格报告;

(5)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木制家具机械安全项目有要求的,出口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所有木制家具产品在进入美国时必须出具“合法”的木材原产地证明。记者从中山检验检疫局获悉,2010年4月1日起,美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令《莱西法案》覆盖范围将扩大至所有木制家具产品,法案要求进口商在每次船运进口植物或林产品时都要提供原料来源和树种的基本申报,包括选用木材种类的拉丁名、采伐的国家、数量、尺寸和价值等信息,违法行为有可能受到不高于50万美元或不超过5年监禁、没收货物的处罚。该项法案将对木制家具出口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中山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人建议我市企业在原料选购时应选择符合进口国准入条件的产品,优先考虑供应美国或欧洲的木材商的木材,或直接从加拿大、美国进口木材;谨慎采购、使用东南亚、非洲、俄罗斯等受美国重点监控国家的木材;采购国内直径较小的木材和来源于保护区的木材,要有林业部允许采伐的证明。

据悉,木制品、家具是中山重要的出口产品之一,2009年经检验出口的中山木制品、家具货值有近6亿美元,其中美国是中山木制家具的出口大国。

贸易关系人向各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

(2)厂检单;

(3)产品符合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的符合性声明;

(4)《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5)使用油漆、胶黏剂、人造板材、布料、皮革等原辅材料的须提供CNAS认可实验室出具的关于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相关项目的检测合格报告;

(6)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木制家具机械安全项目有要求的,出口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附件:

1、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必须符合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输入国(地区)没有要求的,必须符合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有关国家和地区木制品、家具产品甲醛、重金属、阻燃等项目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2、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准入制度。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积极扶植和促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建立从原料、生产环节到最后成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对已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并运行有效的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不健全的出口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接受其报检;经整改达到要求的,接受其报检并加大对企业体系运行的监管力度。

3、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要求企业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油漆、胶黏剂、人造板材、布料、皮革等原辅材料开展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相关项目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测报告必须来自CNAS认可的实验室。企业应对原辅材料建立台帐,如实记录原辅料的供应商、品名、规格、数重量、使用情况等。检验检疫机构应对企业原辅材料进行符合性抽测验证。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木制家具机械安全项目有要求的,出口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4、企业报检时,除提供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所需单证外,还应提供其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的符合性声明。

5、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统筹考虑,将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和检疫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出口工业产品分类管理办法》和《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企业实施一次考核、一次分类管理。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综合企业类别及产品风险确定检验监管频率和抽检比例。

6、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坚持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原则,不接受异地报检。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查验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产地检验检疫部门沟通并协调处理。

7、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辖区内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建立企业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的资格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情况、生产能力和检测能力、企业分类及日常监管情况、原辅材料供应商名录及相关检测报告、成品抽查检测报告、产品召回、通报、退运等情况。检验检疫部门对企业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将日常动态监管项目、常态监管项目和质量安全监控重点情况及时更新、补充,保持可追溯性。

8、这次规定产品主要是列入目录内HS编码4

413、4

414、4

418、4420、4421项下的出口木制品和HS编码940

1、9403项下的出口家具。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必须符合输入国(地区)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输入国没有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必须符合我国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报检时,将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该批货物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质量的符合性声明。

红其拉甫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从事生产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相关企业,要全面了解国家质检总局这次发布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通知内容,尽快建立从原料、生产环节到

最后成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应对原辅材料建立台帐,如实记录原辅料的供应商、品名、规格、数重量、使用情况等,积极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对企业原辅材料进行符合性抽测验证工作,规范开展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外贸业务。

-出口木制品家具企业在初次出货前,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备案:

1,<出口竹,木,草,柳,藤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考核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厂区平面图

4,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5,相应地防疫措施和质量管理的文件。

远红外线木质桑拿房是风靡于欧美的第三代保健沐浴设备,它以5.6微米至15微米的远红紫外线为主要能量,采取世界流行的低温出汗技术,在沐浴的同时还可轻松地享受音乐,对人体有良好的保健作用。徐州地区木质桑拿房近些年发展较快,企业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并向多元化发展,木质桑拿房出口已逐步成为徐州地区农业出口创汇新的增长点。

出口木质桑拿房企业近年来不断上规模、上档次,产品质量大大提高,规格、种类不断推陈出新。目前登记报检的出口桑拿房企业已达10余家,多数企业已经建立了良好的疫情意识,区域划分合理,产品类型和输入国家相对稳定,质量意识较强,关键控制点措施到位。今年上半年已出口495批次,货值788.02万美元,出口国有美国、英国、丹麦、意大利、希腊、加拿大、荷兰、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奥地利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深受国外客户的青睐,已经成为我市木制品出口的又一新亮点。

徐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检科 李宁

二○○七年七月六日

推荐第3篇:检验检疫

食品检验检疫绪论

一、检验与检疫的概念

检验的概念:检验是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宜时辅以测量、测试或度量,进行符合性评价。它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内涵。 狭义的检验仅指对于商品的品质检验。

广义的检验包含两个层次。第一层次包括检验管理的水平、效果,以衡量管理是否得力有效。第二层次包括检验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健康、环保、卫生要求。

检疫是以法律为依据,国家授权特定机关对有关生物及其产品和其他相关的商品实施科学检验鉴定与处理,以防止有害生物在国内蔓延和国际间传播的一项强制性行政措施,或者说是为防止疫病的传播所采取的防范管理措施。

二、在肉品品质检验中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除传染病和寄生虫以外的疾病,以及肿瘤、全身性水肿、脓毒败血症、过度瘠瘦、黄疸和各种普通病引起的肉品病变。

2、有害腺体: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淋巴结。

3、屠宰加工质量:不带毛、血、粪污等污染物

4、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5、种公、母猪及晚阉猪。

6、农药、兽药、激素的残留及其他有害物质。

7、外伤骨折挫伤后的淤血、脓肿、炎症及皮炎

8、其他因素引起的肉品品质变化。

三、食品检验检疫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方法

检验检疫主要内容:动物性食品的污染,现阶段的涵义已经具有了新的内容,它除了指过去熟悉的致病性微生物和寄生虫污染外,还包括农药、霉菌毒素、重金属、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化学物质的污染。这些新的致病因素由于使人致癌、致畸、致突变,以及影响遗传而受到日益广泛的重视。

食品检验检疫的基本方法大致分为两大类:

1、实验室检验:

通过抽取样品在实验室,用各种方法检查对食品的营养、化学组分和特性等进行质量鉴定和生物学鉴定,以及对食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和条件进行评价等。

特点是:抽取样品 实验室进行

2、现场检验与检疫

用各种方法检查食品在贮运、装卸过程中的情况以及包装、运输工具的运载条件、卫生条件以及动物性食品生产加工等污染感染情况的检查。

有时辅以实验室的检验。

四、食品检验、检疫具体方法包括:

感官检验:

理化分析:传统(化学)分析法 仪器分析法 生物学检验方法 1.感官检验

感官检验方法是食品检验检疫工作中最基本的检查方法之一。感官检验方法是检验检疫人员利用自身的感觉器官(眼、耳、鼻、舌、手)的视觉、味觉、嗅觉、触觉客观地对食品本身的形态、色泽、味道、气味、软硬度进行卫生评价的过程。

通过感官检查,不仅可以了解到食品是否具有相应正常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而且可以了解到食品从收获、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中有害因素对其发生的侵害。

该种方法简单、方便、迅速、灵活,常用于茶叶、酒类、罐头类、调味品类、乳、肉及其制品类食品的色、香、味,等级、牌号等的鉴定。

2、理化检验

(1)滴定分析法:将一种标准溶液滴加到待测物质的溶液中,直到与待测物质按化学计量关系定量反应为止,然后根据标准溶液的浓度和所消耗的体积,计算待测物质含量的方法。

根据所发生的反应不同,可分为酸碱滴定法、氧化还原滴定法、沉淀滴定法、和络合滴定法。

(2)层析分离法:是广泛用于食品卫生检验检疫的一种方法。起原理是利用混合物种各组分物理化学性质(如吸附力、分子大小、极性、亲和力)的差别,使各组分以不同程度分布在两个相中。其中一个为流动相一个为固定相,从而使各组分以不同的速度移动而得到分离。

(3)仪器分析法:广义上讲,凡是使用仪器设备对食品进行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结构分析等都属于仪器分析方法的范围。

仪器分析主要应用于痕量和超痕量成分的检测,它的检测速度、效率和灵敏度都很高,是目前先进的检验检疫方法。

仪器分析方法与化学分析方法是相辅相成的,不能互相替代,尤其是进行仪器分析时,往往需要化学方法来处理样品。

仪器分析方法一般可分为光学分析法(如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法等)、电化学分析法电位法等)、色谱分析法(如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等)和其他分析法(如质谱法等)。

3.生物学检验方法 生物学检验方法包括:

微生物学方法、

病理学方法和

生理学方法。

五、食品检验检疫技术现状与发展趋势

检验检疫能力是一个国家(地区)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各国都把发展检测技术和方法置于优先地位。 (1)速测化:

利用快速检测方法,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确定食品的安全性。例如酶联免疫法、放射免疫法、受体传感器法、金(荧光素)标记法、cDNA标记探针法、基因芯片技术等。

(2)系列化:

欧美国家对农药残留的检测已从单个化合物的检测发展到可以同时检测几百种化合物的多残留系统分析,兽药残留的检测也向多组分方向发展。 (3)精确化:

目前,发达国家对残留的限量越来越低。这对检测方法的精确性提出更高的要求。例如,对二恶英及其类似物,检测方法灵敏度的要求达到超痕量水平(10—~10),需要用高分辨质谱分析和采用稳定性同位素稀释技术的严格质量控制手段。由于色质联机结合稳定性同位素稀释技术具有灵敏、特异、可靠的特点。 (4)标准化:

食品检验检疫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因此食品检验检疫技术标准化就尤为重要,各国和国际组织都高度重视。食品检验检疫技术的标准化不仅仅国内有需求,而且已呈现国际化趋势。一方面,传统方法不断完善并推广应用,另一方面,新技术层出不穷,正在或有待建立通行标准。 (5)高技术化:

高新技术在检验检疫领域的应用已越来越广泛。首先,残留检测技术进一步更新换代,包括气相色谱与质谱联用技术、液相色谱与质谱联用技术、毛细管电泳与质谱联用以及气相、液相色谱与多级质谱联用技术等。

第一章 食品检验检疫概论

一、食品检疫的特点

1、强制性

2、法定的机构和人员

3、法定的检疫项目和检疫对象

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售前的检疫项目: ①检查是否来自疫区;

②临床检查是否健康;

③免疫接种是否在有效期内;如:口蹄疫、禽流感(免疫期为4-6个月)、猪瘟等的预防接种。要求养殖户出示免疫接种证明。

④实验室检验结果是否阴性;

⑤种用、乳用动物是否有健康合格证。

4、法定的检疫标准和方法

5、法定的处理方法

6、法定的检疫证明 包括三方面:

1.书面证明,包括产地检疫证明、运输检疫证明、动物产品检疫证明、进出口检疫证明等;

2.检疫印章,主要有检疫验讫和检疫标记章,用于动物及动物胴体;,如:经检疫合格的动物胴体。

胴体的概念:牲畜屠宰后放血后去毛、头、尾、蹄、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躯体。 3.检疫标志,用于小动物或分割肉类、内脏以及某些动物产品的外包装。

二、检疫对象

1、动物性食品检疫对象

动物性食品检疫的对象是动物疫病,包括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动物传染病是由特定病原微生物引起的,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和临床表现,并具有传染性的疾病,包括病毒病、细菌病、支原体病、衣原体病、螺旋体病、放线菌病、立克次氏体病和霉菌病等。

动物寄生虫病是由病原性寄生虫引起的疾病,包括原虫病、线虫病、吸虫病、绦虫病和一些寄生性节肢动物病等。

人畜共患病(又称为人兽共患病):即能在人类和脊椎动物之间自然传播的疾病或感染。包括人畜共患传染病和人畜共患寄生虫病。

2、植物性食品检疫对象

植物性食品检疫对象包括 检疫性植物病原物、检疫性害虫、检疫性杂草。

3、污染食品的生物性病原物

污染食品的生物性病原物主要有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和某些食品害虫。

三、检疫范围

1、动植物及其产品

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鱼、虾、蟹、贝、蚕、蜂等。 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等。

动物产品是指:

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疾病的产品,如肉类与脏器及其制品,哺乳动物奶及制品,动物水产品,甲壳类动物,动物油脂,蛋及蛋制品和蜂蜜、皇浆、燕窝等其他动物产品。

植物产品是指:

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如粮食、豆、油、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等。

2、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和铺

垫材料

3、运输工具

四、食品国内检疫的分类

1、产地检疫、

动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工作一般由县级或县级派出机构乡(镇)兽医站具体负责实施,检疫时检疫人员亲临现场就地进行,包括

定期检疫:饲养场、个体户等按检疫计划要求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某些疫病进行的定期检疫。

引种检疫:对引进动物进入正式饲养前进行的隔离检疫。

售前检疫:动物及其产品在出售前向当地检疫机构报告,检疫合格后凭证出售。

运前检疫:动物及其产品在集结后调运前,由县级以上检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

2、净化检疫、3.运输检疫、4.屠宰检疫 5.市场检疫。

市场检疫的概念:是食品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所进行的检疫,主要是对集贸市场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卫生检验及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卫生条件是否具备,动物产品证章是否齐全,产品有无异常,不合格的按规定处理等。

市场检疫的工作程序

(1)查证:检查有无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不准上市,对有证明的要看其内容是否相符。要做到九看:一是否有明确的货主;二是否有明确的产地,是否产自疫区;三是否有明确的产品名称,被检的是什么,动物及动物产品证物不符的不能上市;四单位和数量是否准确;五检疫方法和结果填写是否清楚;六有效时间,超过有效时间的不准上市;七有无印章,检疫证上不加盖动检部门的印章无效;八有无检疫员签名,无签名无效;九签发日期。(2)验章:查验胴体上是否有验证印章。做到六看:一是否有章,无章不能上市;二印章是否清楚;三印章颜色是否符合要求;四印章大小规格是否符合规定;五印章的字体是否反字,字体反的无效;六印章形状,不符规定的印章不准上市。(3)感官检查:根据国家标准,从颜色、气味、弹性、黏度等方面判定动物肉的新鲜度。对市场上的肉品进行六看:一运输工具和包装是否卫生无害,不能用带有化肥、农药等有毒、有害运输工具或包装物来运输和包装动物产品;二胴体是否完整,包括头、蹄、心、肝、肺、肾是否齐全,不完整、不齐全的不准上市;三颜色、气味是否正常;四弹性,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为正常;五黏度,外表要光滑不黏手;六肌肉切面有无暗红血液浸润表面,肌肉要平整,无硬结,无红肿等,必检部位有刀迹,三腺(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是否摘除。(4)处理:经查证、验章、感官检查认定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登记,允许在本市场内销售。经检查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或难以认定的产品,应暂扣留,进一步做实验室鉴定。

五、食品国境检疫的分类

1、进境检疫、

2、出境检疫、

3、过境检疫、

4、运输工具检疫

食品要经历“从田间到餐桌”的过程中,试从原料的种植(或养殖)、贮运与加工、流通、消费等诸多环节,如何做好各环节的质量控制,打通“放心食品”通道?

1.在种植环节,加强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以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以强化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监管为重点;在养殖环节,一是以防为主,认真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建设无疫病示范区。二是强化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动物离开产地前,经检疫员检疫合格,出具检疫证明才能进入流通环节。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入屠宰厂,动物宰前、宰后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流通。三是加大监测力度,特别要开展饲料及安全用药残留检测等工作。

2,在生产加工环节,建立了原料进厂、过程把关、产品检验、出厂销售的全过程监管链条,特别是原料中主要成份的含量与感官性能要满足加工需要,有害成份(如残留农药、兽药、化学污染物重金属或致病菌)的含量在限制范围内。生产企业要做好生产条件、管理水平、质量水平的严格控制,应当按照现行食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食品。

3.在贮运过程中严格执行控制影响食品质量的环境因素,要及时掌握食品发生的生理生化变化、化学变化和微生物变化,防止运输过程中的品质劣变等问题的发生。

4.在食品流通环节,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品流通实施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准入质量门槛,建立可追溯的食品采购、验收、终端销售较为完整的体系和记录制度。强化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以便使确认的不合格食品及时下架退市,对不主动退市的,要依法责令退市或强制退市。对退市后的食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监督,应该销毁的要坚决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5.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 动物解剖生理病理基础知识

按肌肉所在的部位,可将其分为:

头部肌肉、

躯干肌肉、前肢肌肉、后肢肌肉 膈肌为检疫旋毛虫的主要部位

横纹肌:是附在骨骼上的肌肉,故又可叫骨骼肌。是用于食用和加工的主要原料。 骨由骨膜、骨质 及骨髓构成。

从化学组成上分析,肉主要由蛋白质、脂肪、水分、浸出物、维生素和矿物质六种成分组成。

肌肉保水力是指当肌肉受到外力作用时,例如,加压、切碎、加热、冷冻、融冻、贮存、加工等,保持其原有水分的能力。

糖原是体内糖的储存形式,主要有肝糖原和肌糖原 血沉:红细胞在一定时间内下沉的距离

动物的消化系统包括消化管和消化腺两部分

消化器官包括:口腔、咽、食管、胃、小肠(十二指肠、空场、回肠)、大肠(盲肠、结肠)、直肠、肛门。 消化腺包括::颌下腺、肠腺、胰腺、肝脏。

淋巴系统:由淋巴管、淋巴器官和淋巴组织构成。 淋巴管:毛细淋巴管、淋巴管、淋巴干和淋巴导管。 淋巴器官:淋巴结、脾、胸腺和扁桃体。

淋巴结:存在于哺乳动物中的一种淋巴结构,多为卵圆形。分散在全身各处淋巴回流的通路上,与淋巴管相连通,是淋巴回流的重要滤器,也是机体产生免疫反应的重要场所。

动物主要淋巴结:颌下淋巴结、髂下淋巴结、髂内淋巴结、颈浅淋巴结、腹股沟浅淋巴结、腘淋巴结、脾脏。

宰后检验猪肉时最具有剖检意义的淋巴结包括:颌下淋巴结、颈浅背倾淋巴结、腹股沟淋巴结和骼内淋巴结 “必检淋巴结”检验的意义

 1必检淋巴结能反映病原体侵害机体的途径、程度甚至性质,尤其是传染病,在淋巴结中形成特殊的病理形态学征象。

 2猪机体内淋巴结众多,分布广,必检淋巴结是收集淋巴液较广、最能反映机体病理状态的代表器官,必检淋巴结多位于机体浅表层,便于剖检,可以减少对猪的机体破坏,保持生猪胴体的完整和不被损伤。

 3必检淋巴结的检验剖检面较小,可避免组织切面过多,招致细菌侵入,以保证肉品卫生质量和商品价值。

 4必检淋巴结检验技术操作简便,容易掌握,为进一步开展试验室检疫检测和准确定性提供重要依据

第三章 屠宰加工场所的布局与卫生要求

一、污水的测定指标

1.生化需氧量(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BOD) 生化需氧量指在一定的时间和温度下,水体中有机物经微生物氧化分解时所消耗的溶解氧量。

国内外现都以时间持续5d、水温保持20℃时的BOD值作为衡量水中有机物污染的指标,用BOD5来表示,单位为mg/L。

2.化学耗氧量(chemical oxygen demand,COD)

化学耗氧量指用化学氧化剂氧化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质和一些还原物质(有机物、亚硝酸盐、亚铁盐、硫化物等)所消耗的氧量。

它表示水中生物可降解的和不可降解的有机物及还原性无机盐的总量,单位为mg/L。

3.溶解氧(diolved oxygen,DO) 溶解于水中的氧气称为溶解氧。水中溶解氧的含量与空气在水中的分压、大气压、水位等因素有关。当污水中含有还原性有机物时,这些物质会和水中的溶解氧起反应,造成水中溶解氧不足。因此,测定水中溶解氧可以反映水的污染程度。 4.pH值

pH值是水质的重要指标之一。生活污水一般接近中性。pH值对水中生物及细菌的生长活动影响甚大,当pH值升高到8.5左右时,水中微生物生长受到抑制,使水体自净能力受到阻碍。 5.混浊度

表示水中悬浮物对光线透过时发生的阻碍程度。当1L水中均匀含有1mg白陶土(二氧化硅)时即为1个混浊度单位。 6.硫化物

污水中的蛋白质分解时会产生硫化氢之类的硫化物。硫化物是耗氧物质,能降低水中的溶解氧,防碍水生生物的生命活动。硫化氢的存在是水发出异臭的重要原因。 7.细菌

生活污水和一些生产污水,尤其是肉类加工企业的生产污水中含有大量病原体,其中包括危害人体健康的病原菌、病毒、寄生虫卵。如用这些未处理的污水灌溉农田,易使这些病原体扩散传播。

二、屠宰污水处理通常包括三个阶段:预处理、生物处理、消毒处理

1.预处理(物理处理)

污水在净化处理前,须先进行清除油脂及粪污残屑的机械处理,主要利用物理学的原理除去污水中的悬浮固体、胶体、油脂、泥沙及毛屑。

在加工车间下水道出口处设置脂肪清除装置,收集污水中漂浮的油脂碎屑。 1)格栅和格网

防止碎肉、碎骨及木屑等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2)除脂槽

用于收集污水中的油脂。污水中的油脂,一部分为乳化状态,温度较低时能粘附在管道壁上,使流水受阻,而且还会严重妨碍污水的生物净化。因此,污水处理系统必须首先设置除脂槽。 3)沉淀池

污水处理中利用静置沉淀的原理沉淀污水中固体物质的澄清池,称为沉淀池。该池设于生物反应池之前,也称初次沉淀池。 2.生物处理

生物处理是利用自然界的大量微生物氧化有机物的能力,除去污水中的胶体有机污染物质。

污水中各种有机物被微生物分解后形成低分子的水溶性物质、低分子的气体和无机盐。

根据微生物嗜氧性能的不同,将污水生物处理分为好氧处理法和厌氧处理法两类。

3、消毒处理

经过生物处理后的污水一般还含有大量的菌类,特别是屠宰污水常含有大量的病原菌,需经过药物消毒处理,方可排出。常用的方法是氯化消毒,将液态氯转变为气体,通入消毒池,可杀死99%以上的有害细菌。

污水生物处理分为好氧处理法和厌氧处理法两类。

第四章 动物的宰前检疫

一、动物的宰前检疫的意义:

1.及时发现病畜,实行病、健康隔离,防止疫病散播,减轻加工环境和产品的污染,保证产品的卫生质量。

2.及早检出宰后检验难以检出的疾病,如破伤风、狂犬病、李氏杆菌病、脑炎、胃肠炎、脑包虫病、口蹄疫以及某些中毒性疾病等。这些疾病在宰前检验时根据其临床症状不难作出确诊,但在宰后一般看不出明显病变,往往造成漏检。 3.防止宰杀国家禁宰的牲畜,如耕畜、种畜、幼畜和适龄母畜等。 4.及时发现疫情,并为疫病防治积累资料。

二、屠畜宰前管理包括:入厂(场)检疫、休息管理、停食管理,卫生防疫管理 入厂(场)检疫包括: (1).查证验物

检疫人员应向运输生猪人员索取屠畜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签发的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并临车检查生猪的运载数量、健康状态和畜禽标识佩戴情况。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运载屠畜证物相符、屠畜状态无异常、耳标佩带齐全的,准予入厂卸载。 (2).病健分离

卸载过程中,检疫人员要认真观察屠畜的外貌、运动姿势、精神状况等,如发现异常,立即剔除,进行隔离,待验收后进行详细检查和处理。赶入预检圈的牲畜,必须按产地、批次分圈饲养,不可混杂。 (3).疫情处理

发现产地有重大疫情发生或发生疑似重大疫病,或运输的生猪发生死亡时,不得入厂,检疫人员应立即报告动物防疫机构,并作详细的临床检查和实验室诊断。待确诊后,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方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4).违规行为的处理

运输生猪无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无效,或证物不符,或生猪无畜禽标识的,立即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案查处。

三、宰前休息管理的意义

1、降低宰后肉品的带菌率

经5昼夜运输的牲畜,宰后肝脏的带菌率为73%,肌肉带菌率为30%;休息24小时后宰杀,则肝脏的带菌率为50%,肌肉为10%;休息48小时后肝脏为44%,肌肉为9%。

2、增加肌肉中肌糖原含量

停食可促使肝糖原分解为乳酸和葡萄糖,运输期间肌肉所消耗的大量肌糖原得到补充,从而获得易于保存的优质肉品,还可减少“应激综合症”的发生。

3、排出机体过多的代谢产物

宰前停食期间机体的部分代谢产物排出,肉的质量得到改善。

四、宰前停食管理具有以下经济学与卫生学意义

(1)饲料从进入胃内到完全消化要经过一段时间,如牛需40h以上、猪需24h。因此,在宰前一定时间内停止喂料,对屠畜营养并无影响,而且还能节约饲料,便于屠宰时净膛(2)减少胃肠内容物 即利于宰后动物解体操作,又减少胃肠破损,胃肠内容物污染肉产品的机会。(3)停食期间足够的饮水,能冲淡血液,使屠宰时放血充分,从而提高胴体质量。(4)停食期间供给充足的饮水,屠畜肌肉保持足够的水分,可使剥皮加工等操作更为方便。

五、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一)准宰

经检查认为健康,符合政策规定的牲畜准予屠宰。检疫人员签发准宰通知书,只允许具有准宰通知书的待宰生猪进入待宰线。 (二)禁宰

禁宰屠畜必须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并进行销毁的,由检疫人员签发准宰通知书,监督货主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急宰

为减少经济损失,对无碍肉食安全的一般病畜、有死亡危险的一般传染病畜,以及为防止传染扩大,对恶性传染病可疑畜和同群畜所采取的紧急宰杀措施。 急宰生猪的胴体、内脏须做高温处理。 (四)缓宰

1.一般性传染病或普通病,且有治愈希望的,或疑似患有恶性传染病而又未确诊的牲畜,应予缓宰。但必须考虑有无隔离条件和消毒设备。 2.有饲养肥育价值的牲畜、幼畜、孕畜应予缓宰。 (五)病、死畜处理

候宰期间如发现病畜,首先应由兽医人员加以诊断,以便判定属普通病或传染病。前者可暂时隔离观察,并加强饲养管理;后者则须立即处理,送急宰或集中整批屠宰。如为恶性传染病,则必须向上级汇报,及时作出合理处置。屠畜发生死亡,应立即送屠宰加工场,按其死亡原因作不同处置,如掩埋、焚化、湿化或炼制工业用油。

第五章

动物的屠宰加工 牲畜屠宰加工程序包括9步:致昏、放血、剥皮(煺毛)、燎毛与刮黑、开膛、劈半、胴体整修、内脏整理、皮张和鬃毛整理。

致昏的方法:1.锤击法、2.刺昏法、3.电麻法、4.二氧化碳麻醉法

放血的方法:1.切颈法2.切断颈部血管法3.心脏刺杀放血法 4.真空刀放血法

“红下水”包括:心、肝、肺

“白下水” 包括:胃、肠、脾

胴体修整是清除胴体表面各种污物,修割掉胴体上的病变组织、损伤组织及游离组织,摘除有碍食肉卫生的组织器官,并对胴体进行修削整形,使胴体具有完好商品形象的加工操作。

第六章 宰后检验与检疫

一、猪的宰后检验点

(1)头部检验点:

在放血之后入烫池之前剖检颌下淋巴结,以查验猪炭疽病和结核病变。 (2)皮肤检验点: 设在脱毛之后,开膛之前,检查皮肤的健康状况。

(3)内脏检验点: 设在开膛摘出内脏之后。根据生产实际,分为两步进行,即屠宰加工行业称之为“白下水”和“红下水”的两个检验点。

(4)旋毛虫检验点:开膛之后,取横膈膜肌脚部作检样,送旋毛虫检验室检验。

(5)胴体检验点:设在胴体劈半之后。主要检验胴体各重点部位、各主要淋巴结以及腰肌和肾脏。

(6)复检点(终末检验点):上述各检验点发现可疑病变或遇到疑难问题,送到此点作进一步详细检查,必要时辅以实验室检验。此外,还要对胴体进行复检,监督胴体质量评定,加盖检验印章。

二、宰后检验后的处理

1. 适于食用

品质良好,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不受任何限制新鲜出厂(场)。

2. 有条件食用

凡患有一般传染病、轻症寄生虫病和病理损伤的胴体和脏器,根据病损性质和程度,经无害化处理后,其传染性、毒性消失或寄生虫全部死亡的,可以安全食用的即为有条件地食用。

3.化制:凡患有严重传染病、寄生虫病、中毒和严重病理损伤的胴体和脏器,不能在无害化处理后食用者,为了充分利用戎经济价值,可炼制工业油或骨肉粉。

4. 销毁

凡患有炭疽、鼻疽、牛瘟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所列的烈性传染病的尸体、胴体和脏器,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必须在严格的监督下用焚烧、深埋、湿化(能过湿化机)等方法予以销毁。

无害化处理: 是指那些有质量问题,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肉品经过适当的方法处理后可以消除胡或控制。这种特定的处理方法称“无害化处理”。

三、有条件利用肉的无害化处理

1、冷冻处理

即利用低温的作用,使病原体细胞质的水变成冰,细胞发生变性,导致病原体死亡而达到无害化目的。这种方法通常有于感染少量囊尾蚴胴体的处理。

2、产酸处理

在一定温度下,由于肉中糖酵解酶的作用,致使糖元分解,产生大理的乳酸,从而达到杀灭某些病原体的目的。

这种方法常用于处理正常的口蹄疫患畜及其温升高的同群畜的胴体。

3、高温处理

这是杀灭一切病原体最有效最彻底的方法,因此,对有条件利用肉均可采用高温处理。常用处理方法有:高压蒸煮(将肉切成重约2Kg,厚不超过8cm的块状,放入特制高压锅内调节压力至1.3个大气压,蒸煮1.5~2h)和常压烧煮(将肉切成重约2Kg,厚不超过8cm的块状,于普通锅内烧煮2~2.5h,其肉快中心温度达到80℃以上)。

4、盐腌处理

和盐腌法对有条件利用肉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基于食盐溶解时的高渗作用和细胞膜的半渗透性,从而抑制了组织酶的活性和微生物产酶的能力,并使细胞和微生物均发生脱水现象,导致微生物和某些寄生虫死亡。

5、炼制工业油

凡患有严重传染病、寄生虫病、中毒或病理损伤的胴体和脏器,无害化处理后不能食用,应做炼制工业油。

第七章

性状异常肉和中毒动物肉的鉴定与处理

黄脂肉( 黄膘肉) 是指皮下或腹腔脂肪发黄,质地较硬,而其他组织器官无异常的一种色泽异常肉。由于饲料因素和动物机体内色素代谢机能失调所致。 黄疸 动物机体因某些中毒性疾病(如:有机氯制剂、铜制剂、铅机苦味酸中毒)、传染病(猪的钩端螺旋体病)及发生溶血性疾病时,致使胆管排泄发生障碍,大量的胆红素进入血液、组织液,将全身许多组织染成黄色。

如何鉴别黄脂与黄疸肉?

黄脂:黄染部位仅见脂肪,尤其是皮下脂肪。肝胆无病变。吊挂2 4 h后颜色变浅或消失。 黄疸:疾病引起胆汁代谢障碍而造成的。全身皮肤、脂肪、黏膜、巩膜、肌膜、关节囊液均显黄色。大多患病动物的肝脏和胆道都会呈现病变。胴体在室温下放置1昼夜后,其黄色回更加明显。

白肌肉 即“P S E”肉,也称水煮样肉。仅见于猪肉。其特征为肉色苍白、质地柔软、几乎软塌,表面渗水等。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猪宰前应激所致,糖原消耗迅速,致使猪体在宰杀后肉酸度迅速提高(pH值下降)。当胴体温度超过30℃时,就使沉积在肌原纤维蛋白上的肌浆蛋白变质,从而降低其所带电荷及持水性。因此,肉品随肌纤维的收缩而丧失水分,使肉软化,肉色非常苍白。

白肌病是由于硒和维生素E缺乏引起以心肌和骨骼肌变性和坏死为特征的一种营养缺乏病。病变部位的骨骼肌呈白色条纹状或斑块,严重的整个肌肉呈弥漫性黄白色,切面干燥,似鱼肉样外观,常呈对称性损害。 如何鉴别白肌肉与白肌病?

白肌病肌肉呈白色或黄白色条纹或斑块状。切面干燥似鱼肉样外观。白肌病可发生于猪、牛、羊、马等动物,且多见于幼龄动物,

白肌肉肌肉苍白,质地松软,切面有液汁渗出。白肌肉仅见于猪。 DFD肉(dark firm dry) 机体宰前长时间处于紧张状态,或宰前断食时间过长,使糖原耗尽而产乳酸少,pH升高,细胞呼吸作用旺盛,肌红蛋白携带氧被夺取,使肌肉呈暗红色,运输时间加长时, DFD猪肉的发生率也回高。病变多见于且多发于股肌和臀肌。其特征是切面干燥,质地硬实,肌肉颜色异常深暗。 红膘肉

红膘肉 皮下脂肪由于毛细血管充血、出血或血红素浸润而呈粉红色时,即为红膘肉。红膘肉仅见于猪皮下脂肪,红膘肉的产生与感染急性猪丹毒、猪肺疫或者猪背部皮肤受冷热或机械性刺激有关。 放血不良肉肌肉

组织颜色发暗,当切开肌肉时,可见暗红色区域,挤压切面有血滴出;皮下静脉血液滞留,脂肪组织内可见到毛细血管,甚至发生红染,透过胸腹膜的浆膜,可看到结缔组织中的血管,肋骨两侧的血管清晰可见。原因主要有:死畜或濒死期急宰的牲畜;败血性传染病或宰前过度疲劳、衰弱的牲畜错误的放血方法造成。 如何鉴别红膘肉与放血不良肉肌肉 红膘肉仅见于皮下脂肪

放血不良肉肌肉肉组织颜色暗红

第八章 屠畜常见传染病的鉴定与处理

布鲁氏菌病(Brucellosis)是由布鲁氏菌属(Brucella)引起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在家畜中以牛、羊、猪较易感。

其特征是流产、不育、关节炎、睾丸炎。

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FMD)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偶蹄动物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其特征是口腔黏膜、蹄部和乳房皮肤发生水疱和溃疡。家畜中牛、羊、猪均易感。人可因接触患病动物或饮食病畜生乳或未经充分消毒的病畜肉、乳及乳制品而被感染。

口蹄疫主要症状表现在口腔粘膜和蹄部的皮肤形成水疱和溃疡。

宰后应仔细检查瘤胃粘膜,尤其是肉柱部分常见浅平褐色糜烂,胃肠有时出现出血性炎症。心脏因心肌纤维脂变,可见柔软扩张。病势严重时,左心室壁和室中间隔往往发生明显的脂肪变性和坏死,断面可见不整齐的斑点和灰白色或带黄色的条纹,形似虎皮斑纹,称“虎斑心”。

猪感染后称猪丹毒,主要表现为急性败血型和亚急性疹块型,也有的表现为慢性关节炎或心内膜炎。 猪丹毒宰前鉴定

1.急性败血型

体温升高达42℃以上,呈稽留热,寒颤,喜卧阴湿地方,食欲废绝,间有呕吐,离群独卧。发病1~2天后,皮肤上出现红斑,其大小不等,形状不同,耳、腹及腿内侧较多见,指压时褪色。

2.亚急性疹块型

特征性症状是在颈、肩、胸、腹、背及四肢等处皮肤上出现圆形、方形、菱形或不规则形的红色疹块,有的疹块中心部分变浅,边缘部分呈灰紫色。也有的疹块表面中心产生小水泡,或变成棕痂块。还有的痂块自然脱落,留下缺毛的疤痕。

3.慢性型 表现关节炎或心内膜炎症状。四肢关节,特别是腕关节、跗关节常发生浆液性纤维素性关节炎。伴发心内膜炎时,听诊心跳加快、杂音明显。

第九章 家禽的屠宰加工与检验检疫

家禽刺杀与放血的方法

1)三管切断法(用刀切断气管、食 管、血管) 2)口腔放血法(切断颈总静脉) 3)颈动脉颅面分支放血法

该方法是在家禽左耳垂的后方切断颈动脉颅面分枝。

推荐第4篇: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和业务操作

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和业务操作

一、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检验检疫程序是指: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人员及其携带物,从报检/申报、采样/抽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计/收费到签证放行的全过程。下面对出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程序进行简要阐述。

(一)报检(后面进行专门介绍) (二)抽样及制样

凡需检验检疫并出具结果的出入境货物,均需检验检疫人员到现场按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凡需对所抽取样品经过加工方能进行检验的称为制样(样品制备)。样品及制备的小样经检验检疫后重新封识,超过样品保存期后销毁;需留中间样品的按规定定期保存。 (三)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是对出入境应检对象,通过感官的、物理的、化学的、微生物的方法进行检验检疫,以判定所检对象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合同及买方所在国官方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卫生除害处理

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卫生除害处理的对象包括:出入境的货物、动植物、运输工具、交通工具的卫生除害处理以及公共场所、病源地和疫源地的卫生除害处理等。 (五)计/收费

目前检验检疫机构执行的计/收费办法及计/收费标准的依据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发改价格[2003]2357号文《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六)签证与放行

1,检验检疫的签证与放行

(1)出境货物。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同时,国外又要求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2)入境货物。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以验放货物。然后,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对外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供有关方面对外索赔。需异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异地检验检疫手续。

2、出入境鉴定业务的检验检疫签证

(1)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凭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委托,按照合同、信用证的要求,对外签发各种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对检验检疫鉴定不合格的出境货物,对内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2)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合同和报检人的申请,对货物品质、卫生、重量等项目进行检验检疫鉴定,对外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凭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结算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其它鉴定业务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国内外委托的检验检疫签证

委托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并由检验检疫签发委托检验检疫结果单的签证。

4、签证的领取

报检人领取证书时应如实签署姓名和领证时间,对证书应妥善保管。各类证书应按其特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混用。

二、报检

(一)什么是报检

报检是指有关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或证明履约的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以获得出入境或取得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及其种公证证明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手续。

(二)报检时限和地点

1、入境货物报检的地点扣时限: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

箱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4)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5)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6)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7)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8)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9)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2、出境货物报检的地点和时限:(“产地检验”原则) (1)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2)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3)出境的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外,原则上应坚持产地检验检疫。

(三)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

发票、提(运)早、装箱单等有关证单。

(2)凡实施卫生注册、强制性产品认证、民用商品验证或其他需经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审批文件。

(3)报检品质检验,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4)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5)报检入境旧机电产品时,还应提供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明。

(6)申请残损鉴定,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证单。

(7)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8)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时,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9)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审批手续的,应提供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0)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分配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11)入境食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12)入境化妆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13)来自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的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声明。

(14)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货物时,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15)入境特殊物品时,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16)委托其他代理单位报检时,应加附委托书原件。

2、出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定单)、信用证及有关函电、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件);进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凭样品成交的,须提供样品。

(3)委托其他代理单位报检时,应加附委托书原件。

(4)经预检的货物,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5)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6)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卫生注册和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境货物、必须提供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号。

(7)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检验结果单》(正)。

(8)出境特殊物品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有关审批文件。

三、行政许可事项

除对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实施行政许可外,目前我局直接负责受理、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分别为:尸体/棺/骨骸出入境许可证的签发,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签发,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我局负责受理、初审后直接报送画家质检总局的行政许可项目有2项,分别为: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受理,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受理。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我局办理行政许可项目有4项,分别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中卫生登记的受理、考核和卫生注册的受理,《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的受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受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的受理。

几项主要行政许可项目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1、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范围

凡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的企业都需办理卫生注册、登记。画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了《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注册目录》)。该目录共涉及20类产品。对注册目录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对注册目录以外的食品企业实施登记管理。

2、申办出主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前,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卫生注册或者卫生登记,填写并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总厂、分厂、联营厂以及不在同一厂区的加工车间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时,应当提供本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文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有关资料。

3、申办注意事项: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审查合格方能施工。

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申请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并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生产、加工、储存罐头类、水产品类、肉及肉制品、速冻蔬菜、果蔬汁,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的6类企业的卫生注册还需评审HACCP体系。

根据《出口肉禽饲养场备案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的要求,所有用于生产出口禽肉(含熟制禽肉)的活禽必须来自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养场。国此,申请出口肉禽的卫生注册企业应在申请注册前加强饲养场建设并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备案。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和山东检验检疫局的要求,出境的重点、敏感和高风险蔬菜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境蔬菜种植基地。因此,申请出口重点,敏感和高风险蔬菜的卫生注册登记企业,在申请注册前应加强蓝菜种植基地建设并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备案。

对经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进行整顿改进并在半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因此,申办企业在提出申请前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咨询,经检验检疫机构咨询后提出申请。获证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分支检验检疫局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未申请换证的,办理自动失效手续。

(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1、属于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商品范围

需要办理《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出口商品主要有:机械产品,电子产品,纺织机械产品,玩具,医疗器械产品,煤炭,焦碳,冶金轧辊等。

2、申办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

申请不同产品的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均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其具体工作程序略有不同,但基本程序是一致的。主要步骤如下:

申请→样品检测→工厂审查→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颁发证书→监督管理→复查换证。

3、申办注意事项:

对经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进行整顿改进并在半年后方可重新提

出申请。因此,申办企业在提出申请前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咨询,经检验检疫机构咨询后提出申请。获证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分支检验检疫局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未申请换证的,办理自动失效手续。

企业已提出了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但尚未获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而其产品急需出口的;企业首次出口或新开发的产品,可以申请办理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临时许可证书。申请办理临时许可证书的前提条件是:

(1) 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 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有检验标准。 (3)有保证产品质量所需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产品的出厂检验设备齐全,且符合计量要求。

(4)能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试验报告。

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临时许可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同一种产品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临时许可证书只能办理一次。 (山东局特殊优惠政策)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1、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1年12月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该目录涉及安全、电磁兼容、环保要求,包括19大类、132种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4年2月公布的第二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该目录涉及装饰装修要求,包括3大类、12种产品。

2、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办

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①认证申请和受理;②型式试验;③工厂审查;④抽样检测;⑤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⑥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下面以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申请认证为例,说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程序:

申请人应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网站(www.daodoc.com)或通过文件(传真或邮寄)的方式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交意向申请和寄送相关的技术文件。意向申请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申请人、制造商、生产者、申请产品等的相关信息。

3、可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

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

4、《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办理

根据山东检验检疫局《山东检验检疫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实施细则》具体办理程序是:

申请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的企业,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申请,填写《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表》并须附申办所需的材料。

分支局接受企业申请后,审核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山东局认证处;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人。

山东局认证处对分支局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免办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

获得《免办证明》的企业,由分支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监督管理。

5、介绍其他几种自愿性认证:

这些认证包括:ISO9000、ISO14000、SA8000等。 (1)走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ISO9000认证

ISO9000族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在全世界范围内用的关于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系列标准,目前已被80多个国家等同或等效采用,该系列标准在全球具有广泛深刻的影响,有人称之为ISO9000现象。

ISO9000族标准主要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而发布的,是买卖双方对质量的一种认可,是贸易活动中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基石,在这些方面,ISO9000族标准都有规定要求。符合ISO9000族标准已经成为在国际贸易上需方对卖方的一种最低限度的要求,就是说要做什么买

卖,首先看你的质量保证能力,也就是你的水平是否达到了国际公认的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的水平,然后才继续进行谈判。一个现代的企业,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能够占领市场并巩固市场,能够把自己产品打向国际市场,无论如何都要把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一步。同时,基于客户的要求,很多企业也都高瞻远瞩地考虑到市场的行情,主动把工作规范在ISO9000这个尺度上,逐步提高实物质量。由于ISO9000体系是一个市场机制,很多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消费市场,鼓励消费者优先采购获ISO9000认证的企业产品。可以说,通过ISO9000认证已经成为企业证明自己产品质量、工作质量的一种护照。

(2)ISO9000认证的获得

认证咨询。山东鲁检认证咨询中心提供ISO9000、ISO14000、SA8000、自愿性产品认证和HACCP认证咨询等六大认证咨询服务。

认证评审。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山东评审中心(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管理评审中心),是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直属事业单位,也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设在山东地区的分支机构,主要从事ISO9000、ISO14000、QS9000、OHSASl8000、HACCP等认证评审工作及其相关培训工作。

6、UL、CE认证。

UL是美国保险商实验室的简称。它授权制造商在检验合格的产品上使用UL安全标志。UL的安全标志受到美国政府的重视。产品上带有UL标志便意味着它们是经过检验并符合安全标准的。美国许多地方的政府甚至规定,某些进口产品(特别是电器产品)必须加帖UL标志,否则将限制进口、销售和使用。UL在美国本土有五个实验室,在70

个国家设立了检验中心。

目前,中国商检公司与美国UL自1980年开展了合作,中国商检公司负责全面代理国内企业申请UL认证业务;申请人写信申请UL认证,说明拟申请产品名称和型号,并附上原材料清单、技术图纸、使用说明书和照片等。UL制定检测计划,确定所需之样品数量及费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和跟踪检验协议书,并预付保证金。产品符合UL标准要求后,UL将申请人寄发测试报告,说明该产品已通过检测。跟踪检验合格后,申请人就可获得授权,在其产品、广告或说明书上使用UL标志。

随着欧洲统一大市场的正式启动,欧洲统一市场的法规将逐步取代欧盟成员国原有的法规。为了保证其主要进口产品的安全和卫生,欧盟市场将强制要求进口产品在安全、卫生等方面符合标准的规定,并经过特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及加贴CE标志后方可在欧洲统一市场销售。

中国商检公司已同欧洲认证机构合作,使中国的工业产品能够顺利获得CE认证,进入欧盟市场。

CE认证的申请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客户递交申请;认证机构受理申请,并致函客户;客户准备认证事宜;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测试;跟踪检验代表对生产厂进行初始工厂检查(IPI),以检查首次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要求;认证机构授权客户在其产品上加贴相应标志,同时允许该客户在其产品的广告或产品说明书使用该标志。

(四)报检员的注册登记 报检员的注册登记:

取得《报检员证》的人员,方可办理报检业务。

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考试合格后可取得《报检员资格证》;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在资格证有效期内可到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报检员证》

(五)动植物检疫审批

检疫审批是指检疫机关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动植检法》及其他法规对输入的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进行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允许其进境或过境的过程。

1、审批的权限

(1)入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权限

国家质检总局是入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管理机关,负责制定、修改、解释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现行规定,目前审批的具体分工为: 国家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

从国外输入饲养、野生的活动物,以及动物胚胎、动物精液和种蛋等动物遗传物质、运往口岸管理范围以外的地区的动物产品、动物过境、菌种、毒种和生物制剂。

(2)入境的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审批权限

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审批范围

《动植物检疫法》第5条第l款中所列禁止进境物。包括: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土壤;

进境粮、工业原料用土、进境烟叶、贸易性进境的水果、茄科蔬

菜。

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审批的进境物包括: 边境贸易,数量较小(100吨/次以下)的进口粮食。

2、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的范围: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2号公告公布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不包括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43号公告公布的取消8类植物产品目录和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111号公告公布的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产品目录)。

3、办理检疫审批应注意的事项

(1)入境检疫审批的程序大体可分为:申请,审核和签发检疫审批单。目前该项目属检验检疫部门的审批,要求申请人在互联网上直接申请办理。申请人可按照互联网上提示的步骤直接办理申请。申请人可登陆http://www.daodoc.com办理申请。

(2)入境检疫审批要求申请人在签定合同或协议前向检疫审批机关提前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之所以要规定提前申请,是因为在审批之前有很多工作要做,如要在动物输入前30天完成对临时隔离场的考核,还要派出我国的官方兽医到输出国协助做好输出前的检疫工作等。

(3)进境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有效期为3个月。办理审批后,需要更改进境国家和地区、时间、动物或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输出国发生重大疫情时,如果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禁止或限制公告,原审批自动失效。

四、普惠制

1、什么是普惠制?普惠制的原则、目标。

普惠制(G.S.P.)全称为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0F PREFERENCES),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普遍、非歧视和非互惠是普惠制的三项原则。实施普惠制的目的,是通过给惠国对受惠国受惠产品给予减免关税优惠待遇,使发展中的受惠国增加出口收益,促进工业化,加速国民经济增长。

2、普惠制对外经贸发展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提高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竟争力,扩大出口。二是有利于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 三是有利于加速我国出口产品国产化程度的提高。

四是有利于促进我国旅游零售商品的销售增长,促进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

五是有利于在我国出国展品中节约税金,促进国际交流等。

3、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和地区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有欧盟25国,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等36个国家。

4、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条件

出口产品如要享受到普惠制待遇,必须符合给惠国的原产地规则要求。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和书面证明。

5、介绍三种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 2002年11月中国和东盟各国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实行降税。自2004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明书。(2)《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中国和巴基斯坦于2003年11月3日签定了《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自2004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签证产品范围限于已公布的《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框架下所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且必须符合《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原产地规则、直运规则和签证要求。

(3)《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我国于2001年5月23日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国。《曼谷协定》现有成员国为印度、韩国、孟加拉国、斯里兰卡、老挝和中国。自2002年10月1日起,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按照韩国和斯里兰卡公布的《曼谷协定》项下的货物原产地规则和关税减让表对两国签发《曼谷协定》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自2003年3月1日起,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按照印度公布的《曼谷协定》项下的货物原产地规则和关税减让表对出口至印度的货物签发《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推荐第5篇:检验检疫知识

一、归类知识:首先对可能被召商的企业,要详细了解该企业进入保税区、加工区的加工设备、原料、辅料、产成品的HS编码,并要到保税区海关进行预归类,从归类的结果看是否需要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管。针对出现的监管类别作出判定。

如入境方面:当海关预归类出现A类监管的,说明该设备或者料件、原辅材料、产成品等货物需要到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在实施了检验检疫行为后,凭通关单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但是,具体的检验检疫行为是什么呢?则需要到检验检疫机关做具体HS编码的咨询,确定是属于哪类的监管条件。现予以说明:

M类的:属于进口商品检验,共1182

P类的:属于进境动植物、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共1558

R类的:属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共1189个

如出境方面:当海关预归类出现B类监管的,说明该设备或者料件、原辅材料、产成品等货物需要到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在实施了检验检疫行为后,凭通关单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但是,具体的检验检疫行为是什么呢?则需要到检验检疫机关做具体HS编码的咨询,确定是属于哪类的监管条件。现予以说明:

N类的:出口商品检验,共2047个

Q类的: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共1550个

S类的: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共948个

当海关预归类出现C类监管的,说明该设备或者料件、原辅材料、产成品等货物需要到检验检疫部门报检,申请办理强制性认证。在实施了强制性认证行为后,凭通关单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推荐第6篇:法定检验检疫

一、法定检验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统称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称为法定检验检疫,又称强制检验检疫。

二、制定、调整《目录》依据的五大原则: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

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三、《目录》中海关监管条件:

A:表示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B:表示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D:表示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并出具证明文件。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入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报检人l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3)自理报检单位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检。

(4)自理报检单位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及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

(5)自理报检单位有权对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

自理报检单位的六个义务:

(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对报检的真实性负责。

(2) 自理报检单位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选用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

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建手续。自理报检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报检员的管理,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 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证单,完整、准确、清楚地填制报检单,

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报检手续。

(4) 自理报检单位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应当按要求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工

作,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提供进行抽(采)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自理报检单位应当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及有关要求。

(5) 对已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应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错运、

漏发,以免造成货证不符。对入境的法定检验检疫货物,未经检验检疫合格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6) 申请检验检疫、鉴定等工作是,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二、代理报检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对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审批意见实施行政许可。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一般每年受理一至二次,每次时间为一个月,具

体受理申请时间由国家质检总局于申请开始前一个月对外公布。

1.申请单位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50万元以上,申请单位应具备固定经营场所以及符合开展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条件和设施,建立健全的、行之有效的代理报检管理制度,拥有不少于10名经检验检疫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并与每个报检员签有合法的《劳动合同》,为每个报检员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单位还要实事求是地提交声名,声明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保健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申请单位还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报检的一般规定

一、报检的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报检范围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二是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是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四是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五是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等原产地证明书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检范围:

(1)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

(2) 入境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

(3)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4) 进出境集装箱

(5) 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6) 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进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7)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装载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

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8) 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9) 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

和邮包等物品

(10)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骸骨、

骨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伴侣动物

(11)国际邮寄物(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微生物、人体组

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检疫的国际邮寄物)

(1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其他应检对象

二、入境报检

1.入境货物报检可分为进境一般报检、进境流向报检和异地实施报检。

2.报检的时限:

(1)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3)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4)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推荐第7篇:检验检疫指南

检验检疫指南

进境货物

交通工具及货物在通道接受卫生处理(废旧金属须接受放射性检测)。 填写车辆入境检疫申报单。 货主持有关单证(如合同、运单、检疫证、审批单等)办理登记手续。 配合验货及过磅领取检验检疫联系单。 将货物调入指定仓库。 凭“联系单”(内部的)及有关单证到局报验室报验。 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对货物监缷,现场检验检疫。 办理有关调离、放行手续。

出境货物

在产地检验检疫,直接送至境外的货物,凭当地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有关单证到公路通道验证放行。 在产地检验检疫运至口岸倒装出境的货物,到局报验室申报,配合监装、查验,凭“放行卡”及有关单证到公路通道验证放行。 需在口岸检验检疫的货物,持有关单证到局报验室申报,配合检验检疫。凭“放行卡”及有关单证到公路通道验证放行。

目前,阿拉山口口岸已成为我国西北地区过货量最大、效益最好、发展速度最快的优良口岸。

推荐第8篇:检验检疫证明

检验检疫证明

商品检验检疫证书是指进出口商品经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检验检疫结果的书面文件。商品检验检疫证书的种类很多,在实际进出口商品交易中,应在检验检疫条款中规定检验检疫证书的类别及其商品检验检疫的要求。

1.certificateofweight重量证明书

2.certificateofinspectioncertifyingquality&quantityintriplicateiuedbyC.I.B.C.由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和数量检验证明书一式三份

3.phytosanitarycertificate植物检疫证明书

4.plantquarantinecertificate植物检疫证明书

5.fumigationcertificate熏蒸证明书

6.certificatestatingthatthegoodsarefreefromliveweevil无活虫证明书(熏蒸除虫证明书)

7.sanitarycertificate卫生证书

8.healthcertificate卫生(健康)证书

9.analysiscertificate分析(化验)证书

10.tankinspectioncertificate油仓检验证明书

11.recordofullageandoiltemperature空距及油温记录单

12.certificateofaflatoxinnegative黄曲霉素检验证书

13.non-aflatoxincertificate无黄曲霉素证明书

14.surveyreportonweightiuedbyC.I.B.C.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之重量检验证明书

15.inspectioncertificate检验证书

16.inspectionandtestingcertificateiuedbyC.I.B.C.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之检验证明书

大家好,我是做进口冷冻产品销售的,货是从深圳发到江西的,本人有深圳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可以货到了江西以后,当地的动物检验检疫站的,质量监督局的什么乱七八糟单位说我这个证明没有做用,要我拿什么,他们说了没有这两个证明就要封存我的货,还要罚款,要处货物总值的50%以下10%以上来罚款.要是交了罚款就没事了.本人又不懂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急求好心人帮忙呀!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了!你好。如果已在深圳取过样品,经实验室检测合格的话,这批货是可以销售或者使用的。不知道你在运输前,货物是否已经重新分装过,如果是的话,当地或许会要求你出具运载工具的消毒证明的。建议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质监局,但最好不要找该局一线的检查部门,最好直接和该局分管这块业务的行政管理部门联系一下。

编辑本段种类和用途

1.品质检验证书

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法定检验商品的证书,是进出口商品报关、输出输入的合法凭证。商检机构签发的放行单和在报关单上加盖的放行章有与商检证书同等通关效力;签发的检验情况通知单同为商检证书性质。

2.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

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签发提单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出口商品的重量证书,也是国外报关征税和计算运费、装卸费用的证件。

3.兽医检验证书

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或食品经过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冻畜肉、冻禽、禽畜罐头、冻兔、皮张、毛类、绒类、猪鬃、肠衣等出口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进口国通关输入的重要证件。

4.卫生/健康证书

是证明可供人类食用的出口动物产品、食品等经过卫生检验或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肠衣、罐头、冻鱼、冻虾、食品、蛋品、乳制品、蜂蜜等,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5.消毒检验证书

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消毒处理,保证安全卫生的证件。适用于猪鬃、马尾、皮张、山羊毛、羽毛、人发等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国外通关验放的有效凭证。

6.熏蒸证书

是用于证明出口粮谷、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过熏蒸灭虫的证书。

7.残损检验证书

是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的证件。适用于进口商品发生残、短、渍、毁等情况;可作为受货人向发货人或承运人或保险人等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有效证件。

8.积载鉴定证书

是证明船方和集装箱装货部门正确配载积载货物,作为证明履行运输契约义务的证件。可供货物交接或发生货损时处理争议之用。

9.财产价值鉴定证书

是作为对外贸易关系人和司法、仲裁、验资等有关部门索赔、理赔、评估或裁判的重要依据。

10.船舱检验证书

证明承运出口商品的船舱清洁、密固、冷藏效能及其他技术条件是否符合保护承载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完整与安全的要求。可作为承运人履行租船契约适载义务,对外贸易关系方进行货物交接和处理货损事故的依据。

11.生丝品级及公量检验证书

是出口生丝的专用证书。其作用相当于品质检验证书和重量/数量检验证书。

12.产地证明书

是出口商品在进口国通关输入和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待遇和证明商品产地的凭证。

13.舱口装/卸载证书

舱口检视证书、监视装/卸载证书、舱口封识证书、油温空距证书、集装箱监装/拆证书,作为证明承运人履行契约义务,明确责任界限,便于处理货损货差责任事故的证明。

14.价值证明书

作为进口国管理外汇和征收关税的凭证。在发票上签盖商检机构的价值证明章与价值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15.货载衡量检验证书

是证明进出口商品的重量、体积吨位的证件。可作为计算运费和制订配载计划的据。

16.集装箱租箱证书

集装箱租箱交货检验证书、租船交船剩水/油重量鉴定证书,可作为契约双方明确履约责任和处理费用清算的凭证。

推荐第9篇:检验检疫工作总结

过去的两年中,本人负责收取船舶卫检的费用,幸亏有领导与同事们耐心地帮助,才逐渐地掌握了CIQ收费系统的一系列使用方法,以至于能够更好地完成领导交给我的任务,为这个集体出一份力。

在工作中,我能够做到按时出勤,按时有效地完成计划好的工作量,努力配合好上级的领导和管理。我能够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办理收费事宜,每天按时与银行和财务人员做好交接手续,每周与各办事处的计费人员联系转单事宜,并定期催办各船代公司积极交费,如有问题能及时向领导反映,坚决杜绝出现跑费情况。作为窗口收费人员,自己的言行举止便代表单位的形象,我能够耐心解答客户的询问,认真负责地给予相关帮助,力求做出让人满意的服务。

回顾这两年的工作,它使我加强了工作能力,增长了信心,但仍能感到自己有不少缺憾,例如,工作中对上级安排或者职则范围内的工作都能尽心尽力去做好,但在主动帮助同事的方面,因自身的懒惰,还是做得不够积极。平时也不能抽出大量时间去详尽学习与检验检疫部门相关的知识。

为此在新的一年里,不能满足当前的办公水平,还要虚心地向满有能力的同事学习,适当了解其他相关工作的内容,不断地提升服务品质,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帮助在工作上有困难的同事。而且要通过不断学习相关文化知识更新自己的思想,不能让自己停滞不前。今后,我将以不懈地努力,为单位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最后,由衷感谢领导与各位同事对我的支持与信赖!

推荐第10篇:动植物检验检疫

第一章

1、什么是动植物检疫及目的?

是指在防止检疫性动物检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或确保其官方控制的一切活动。

目的:⑴防止危险性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

⑵保护农渔林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

⑶ 出尽国际及国内的经济贸易的发展

2、世界各国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基本类型

⑴自然环境优越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西兰

⑵发达国家型:美国和加拿大

⑶经济共同体型:欧盟

⑷发展中国家型: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印度、美洲和非洲

⑸工商业城市型:新加坡和香港

3、检疫操作规程:

报检、现场检验、实验室检验、结果评定、证书签发

4、进境动物风险分析原则

以科学为根据;执行或者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透明公开和非歧视原则;、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性限制

5、进境动物检疫程序

①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的申请 ②境外产地检疫 ③报检 ④进境现场检疫 ⑤隔离检疫 ⑥实验室检疫 ⑦检疫结果的判定和出证 ⑧检疫处理 ⑨资料的收集与保存

第二章 动物检验检疫技术

1、病料采集:⑴在采取病料前必须对被检动物可能患有何种疫病作出初步诊断

⑵ 采取病料的所用容器:均需灭菌后使用,无菌操作

⑶解剖前检查:只有在确定不是炭疽后,方可剖检

⑷取材时间要早,最好不超过6小时

⑸为了提高病原微生物的阳性分离率,应根据不同疫病,相应的采取其脏器 内 容物。在无法估计是某种疫病时,可进行全面的采取。

2、病毒采集原则:病毒离活体后在室温下很容易死亡,故采德捡材应尽快送检;病变组织则应保存于50%的甘油缓冲盐水中,或4℃/-2℃

3、病毒分离培养:动物接种培养、鸡胚培养、组织细胞培养

4、凝集反应:指颗粒性抗原与相应抗体在适量的电解质存在条件下,经一定时间后凝聚成肉眼可见的凝聚物。

5、琼扩试验:可溶性抗原与抗体在半固体琼脂凝胶内扩散二者相遇。在此例合适处形成白色沉淀。

6、沉淀反应:可溶性抗原与相应抗体结合,在有适量电解质存在条件下经过一定时间形成肉眼可见的沉淀物

第三章检疫性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1、传染病:是指由特定病原微生物引起的,有一定潜伏期和临床表现并具有传染性的疾病。

2、寄生虫病 :是指由寄生虫对宿主的严重侵袭而引起的疾病。

3、炭疽:是由炭疽杆菌引起多种家畜、野生动物和人的一种急性、热性、败血性传染病。

4、口蹄疫: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偶蹄兽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

第四章 肉品检验检疫技术

1、猪宰后检验点的设置:

①头部检验点 :任务是剖检头部两侧的颌下淋巴结,一检验局限性咽炭疽及淋巴

结结核病变

②头部咬肌检验点:检查猪囊尾蚴

③皮肤检验点:检查皮肤有无病变或其他异常情况

④白下水:检验胃、肠、脾、胰、及相应的淋巴结检验点

⑤红下水:检验心、肝、肺及相应的淋巴结

⑥旋毛虫检验点、肉孢子虫检验点、猪囊尾蚴检验、摘出三腺

2、油脂新鲜度检验:

⑴ 定量测定:包括酸价、过氧化值、丙二醛TBA的测定

酸价主要反映油脂水解酸败程度

过氧化值是反映油氧化酸败程度的

TBA虽也反映油脂氧化酸败程度,但与不饱和脂肪酸的氧化程度有关

⑵ 定性测定:包括过氧化物和环氧丙醛的测定

第五章乳品检验检疫技术

1、乳的分类:

⑴ 根据样品的性质:原始样品和平均样品

⑵根据样品的的作用:试验样品、复样样品、保留样品

2、乳的酸度的测定:酒精试验原理:乳中蛋白质形成稳定的胶体溶液,当PH达到等电点

时,发生絮凝。而酒精较强性的亲水性物质,它可使蛋白质胶粒脱水,造成聚沉。因此,

酒精浓度越高,PH越接近等电点,蛋白质越容易沉淀,用一定浓度的酒精和等量牛乳混合,

根据蛋白质的凝聚,判定牛乳的酸度。

第七章 蛋品卫生检验检疫技术

1、哈夫单位:哈夫单位的计算式根据蛋白的高度与蛋重之间的回归关系来计算出一个蛋的

蛋白高度。实际上是反映蛋白的状况,由蛋白状况反映蛋的新鲜度。

2、蛋黄指数:蛋黄高度与蛋黄直径之比。蛋黄系数是表示蛋黄体积增大的程度,蛋越陈,

蛋黄指数越小,新鲜蛋的蛋黄指数为0.40-0.4

4第八章 植物检验检疫

1、植物检验检疫的科学保障是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2、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评价生物学或其他科学、经济学证据,确定某种有害生物是否应予

以限制以及限制所采取的植物卫生措施力度的过程。

3、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标准程序:起始、有害生物风险评估、有害生物风险管理

4、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方法:

⑴ 定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和定量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定性风险分析:结果用风险的高、中、低等类似的等级指标来表述

定量风险分析: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析造成风险的各个风险事件,用数学语言来描述。其结果用风险分析发生的概率估计来表达。

⑵定量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是未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发展的方向。

5、风险评估原则:实质等同原则、个案分析原则、逐步完善原则

6、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分析的基本原则:科学性、熟悉性、逐步评估、个案评估、实质等同性

第九章 植物检疫法规

1、APPPC亚洲和太平洋植物保护委员会

2、EPPO欧洲和地中海地区植物保护组织

3、NAPPO 北美洲植物保护组织

4、PPPO太平洋地区植保组织

5、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是1951年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通过的一个有关植物保护的多边国际协议

主要任务:加强国际间植物保护的合作,更有效的防治有害生物及防止有害生物传播,统一国际植物检疫证书格式,促进国际植物保护信息交流。

7、S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8、保护措施:SPS协定要求缔约国采取的检疫措施应建立在风险性评估的基础之上。

第十章 植物检疫的主要措施

1、植物检疫程序:检疫许可;检疫申报;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检疫处理与出证;检疫监管

2、疫区:指由官方划定的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存在与为害,并正由官方采取措施控制中的地区。

3、非疫区:指有科学证据证明未发现某种有害生物并由官方维持的地区。

4、产地检疫:通常是指植物检疫机构对申请检疫的单位或个人所产生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农产品等,在原产地生产期间所进行的检疫检查,检测以及必要时的监督除害处理,并根据检查、检测和除害处理结果出具相关证明的全过程。

5、预检:由进口国的国家植物保护组织检查或在其定期监督下,在原产国进行的检查货物的检疫出征或核实。

6、进出境植物检疫报检是有关检疫物进出境或过境时由货主或代理人向植物检疫机关及时声明并申请检疫的法律程序。

7、现场检验:检验人员在现场环境中对应检物进行检查抽样,初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检疫要求的法定程序。

8、实验室检验:借助于实验室仪器、设备对检疫物样品作进一步有害生物的鉴定、植物产品的品质检验以及卫生安全检验的过程。

9、隔离试种检疫:讲拟引进的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于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内,在隔离条件下进行试种,经过在生长期间的观察和多种手段检测、检验,对其健康状况进行评价,并进行评价后处理的一项检疫监管措施。

10、隔离检疫的基本过程:供试材料登记;初步检验与处理;栽培合格的材料;生长期检验与处理;出证放行

第十一章 植物检验检疫技术

1、实验室检验检疫技术及方法:

实验室检验检疫:借助于实验室仪器、设备对检疫物样品作进一步有害生物的鉴定、植物产品的品质检验以及卫生安全检验的过程。

方法:

⑴比重检测;

⑵染色检测(可用特殊化学药品处理,被害植物器官或病原物本身)

⑶洗涤检验法:附着在种子表面的经洗涤然后镜检

⑷分离培养检验:在培养基上使带病物生长以便鉴定

⑸保湿萌芽检验:在种子内部芽期表现症状

⑹鉴别寄主检测:将许多病毒接种到某些特定的的敏感植物上可以产生特定的症状。

⑺血清学检验法:各种病原物和害虫都可采用关键制出有效抗体。

⑻显微镜检测:光镜和电镜,最好电镜达到0.2-0.4nm

⑼分子鉴定和计算机辅助鉴定:主要目的对有害生物进行种类鉴别

第十二章 检疫处理

1、检疫处理的目的:⑴杀灭在国内货国际贸易调运物品上的有害生物,保证处理后的检疫物在市场流通中的生物安全性;⑵履行国际有关公约以及有关条约的规定,或者对特定的检疫物为了满足有关国家的准入要求或履行合同约定

2、检疫处理的原则:

⑴必须符合检疫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⑵检疫处理措施应当是必须采取的,应设法使检疫处理所造成的损失减低到最小;⑶处理方法必须完全有效;

⑷处理方法安全可靠;

⑸处理方法对植物和植物产品无不利影响;

⑹必须在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管下实施

3、检疫处理的方式(除害处理是主体)

物理方法:干热处理、热水处理、蒸汽热处理

化学方法:熏蒸处理、化学药剂处理、防腐处理

4、熏蒸处理:常压蒸熏、真空蒸熏

5、影响熏蒸处理因素:

⑴熏蒸剂的有关性质对熏蒸效果的影响:熏蒸剂的挥发性和扩散性与药性的关系;熏蒸密闭时间与药效的关系

⑵有害生物状况对药效的影响:

⑶环境因素对药效的影响:温度;湿度;气体成分与药效关系

6、熏蒸剂:溴甲烷、磷化氢、氯化苦

7、化学药剂主要用于种子、无性繁殖、运输材料、运输工具和储运场所的灭害消毒处理。

常用有拌种法、种苗浸渍法和喷雾法

8、防腐处理主要用于木质材料的除害

第十三章检疫性植物有害生物

1、检疫性植物有害生物:检疫性植物病原物、检疫性植物和检疫性杂草

2、2007年5月农业部发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包括真菌、原核生物、病毒及类病毒、线虫、昆虫、软体动物、杂草等有害生物。

3、检疫性植物病原真菌:

A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CK:

检疫检验方法:

⑴直接检查:TCK的菌缨短小近球形,压破后散出黑粉

⑵洗涤检验:

⑶冬孢子形态检验:鉴定根据孢子大小、网目、网脊高度进行鉴定

⑷冬孢子自发荧光鉴定:用荧光显微镜在激发光为485nm下观察冬孢子自发荧光率大于80%,属于小麦矮腥黑穗病,冬孢子自发荧光率

⑸冬孢子萌发试验:在15-17℃下不萌发,在5℃光照下3-5周开始萌发,而小麦忘腥在以上两种温度下经1-2周后均可萌发。

⑹PCR技术检测

B烟草霜霉菌:

C大豆疫霉菌

4、检疫性植物病原细菌:玉米细菌性枯萎病菌;梨火疫病菌;番茄溃疡病菌

5、检疫性植物病原线虫:香蕉穿孔线虫;松材线虫(墨天牛属)

6、检疫性甲虫:马铃薯甲虫;椰心叶甲虫;稻水象甲;菜豆象;墨西哥棉铃象

7、检疫性蛾类:美国白蛾隶属鳞翅目

8、其他:松突圆蚧

9、检疫性杂草:豚草、菟丝子属、毒麦、列当属、假高粱

第11篇:检验检疫知识

检验检疫知识

进口商品检验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在规定地点和期限向检验检验机构报验。规定进口商品应检验未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出口商品检验包括品质检验、安全卫生、数量鉴定、重量鉴定等。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

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的重要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并公布《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列入目录的商品须获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被批准在商品上使用《安全标志》后,方能进入中国。检验检疫部门现已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共47类191种。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列入此制度目录内的商品有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木制品、废纺织品等5类。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工作,未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76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均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质量许可证书。

动植物检疫

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有: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之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货物到达口岸后,应立即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检疫不合格或需进一步检疫监管的货物,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检疫和监管处理。

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出境前,申请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的,出证放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含转动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申办《动物过境许可证》。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时,属于国家公布的《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简?quot;名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属于\"名录\"之外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装载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消毒处理。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定。对装运供应香港、澳门地区的动物的回空车辆,实施整车防疫消毒。

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卫生监督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按食品危险性等级分类进行管理。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禽畜屠宰及贮存的企业都必须首先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然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的,分别核发注册证书或登记证。未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的,一律不得加工、生产或贮存出口食品;对需要向国外申请注册、认可的,须取得有关进口国批准或认可的,也不得向该国出口食品。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

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用于盛装出口商品。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衽危包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生产单位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申请办理出口质量许可证。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生产和使用。

卫生检疫与处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统一负责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出境的,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有权要求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应实施隔离留验。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应阻止入境。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给就诊方便卡等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包括:监督和指导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都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可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凭财产关系人或代理人及经济利益有关各方的申请或司法、仲裁、验资等机构的指定或委托,办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包括价值鉴定,损失鉴定,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等。

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用船舶或集装箱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出口的,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船舶和集装箱,经检验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证书后,方准装运。

对外贸易关系人及仲裁、司法等机构,对海运进口商品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视、载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验残等残损鉴定工作。

实验室认可

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授权的中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委员会(CCIBLAC)统一负责实验室的认可工作。提出申请的实验室经评审组评审证明符合认可委员会规定的认可条件,即可在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内获得认可委员会的认可。经认可或注册的实验室有资格承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一般原产地证与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官方机构,同时也是我国政府授权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唯一机构。我国出口受惠商品出口到下述28个给惠国时,可以享受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待遇: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出口单位可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

质量体系认证认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授权成立的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负责从事中国进出口领域认证机构认可工作和相应的认证评审员注册工作。提出申请的认证机构经评审证明符合认可委员会规定的认可条件,即可在进出口质量体系认证领域获得认可委员会的认可。

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检验检疫部门承担WTO/TBT协议和SPS协议咨询点业务;承担UN、APEC、ASEM等国际组织在标准与一致化和检验检疫领域的联络点工作;负责对外签订政府部门间的检验检疫合作协议、认证认可合作协议、检验检疫协议执行议定书等,并组织实施。

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

对于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其资格信誉、技术力量、装备设施及业务范围进行审查。合格后出具《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审定意见书》,然后交由外经贸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证书》,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对于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公司及中资企业,对其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于境内外检验鉴定认证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实行备案管理。

第12篇: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部门工作

一、办公室

l、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拟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局政务值班;

2、负责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的秘书工作、拟写会议记要:负责局重要会议的管理与组织工作;

3、负责本局公文管理;负责上级、有关部门和检验检疫系统来文的收文办理工作;指导下属局的公文管理工作;

4、承办局领导讲话和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办理有关文字的综合事项;

5、负责检验检疫政务信息工作;

6、负责检验检疫宣传、信息,《检验检疫报》记者站工作;负责审核新闻稿件,承办新闻发布事宜;

7、负责机要、文印、档案和保密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的机要、档案和保密工作;

8、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接待等工作:负责办公用车的有关管理事项;督促检查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9、负责机关办公用品的计划、审批和采购工作;负责家具、用具的配发、采购和管理;负责通讯工具的管理:建立实物帐(总帐和分帐);负责办公用房和实验室用房的调配:负责着装的管理:负责报纸的征订工作;

10、负责外事管理工作;负责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护照签证的办理及管理工作。

二、法制与综合业务处

1、负责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检验检疫法制工作及执法督查和质量的稽查工作:承办行政处罚、复议、诉讼和司法调查工作;

2、负责全局检验检疫业务综合,承担业务协调工作;

3、负责与口岸办、海关、边检等单位的业务协调;

4、负责全局检验检疫业务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和反馈;

5、负责全局检验检疫业务分析。

三、检务处

1、承担报验、签证、放行、计费等的流程管理工作;

2、负责一般原产地证、普惠制原产地证的签发和管理工作;

3、负责检验检疫证书、证单、签证印鉴和业务 档案及管理工作;

4、负责证书审核,翻译,校对、缮制等工作;

5、负责全局检验检疫统计工作,定期编制业务统计报表,按规定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6、负责检验检疫标志、封识的购制和管理;

四、动物检验检疫处

1、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和其他应检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包括畜、禽、鸟、水生动物、兽、蛇、蜂蚕等动物及其繁殖材料(精液、胚胎、卵、种蛋)、肉类、脏器、油脂(食用油除外)、蛋及蛋制品、动物性水产品、皮张、羽绒类、鬃类、骨、蹄、角、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动物性工艺品、动物性药材以及动物性实验材料等;

2、承办授权的进境动物检疫审批;

3、负责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办理疫情通报等工作;

4、承办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和检疫注册的考核与监督检查。

五、植物检验检疫处

1、负责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应检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包括野生植物、苗

木、花卉、种子、蔬菜及食用菌、瓜果,果仁(生)、饮料原料(不含果汁)、粮谷、饲料、豆类籽仁、植物油(食用油除外)、茶叶(生)、松香、植物树脂树胶、生漆、土特产、烟草、卷烟及辅料、生药材、竹木藤及其制品、草柳编、植物性包装材料、土壤等;

2、承办授权的进境植物检疫审批;

3、负责植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办理疫情通报等工作;

4、承办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和检疫注册的考核与监督检查。

六、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

1、负责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口岸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

2、负责出入境人员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等签发管理工作;

3、负责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及容器的卫生监督管理和疫情通报工作;

4、负责化妆品的检验监管和特殊物品的审批工作;负责尸体、骸骨的监管和进境废旧物品的卫生监管工作;

5、负责国内外有关传染病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办理疫情通报等工作:

6、负责进出口食品:包括罐头、熟肉制品、乳制品、蜂产品、食用油、速冻食品(肉类除外)、小食品、保健食品、饮料(含果汁)、酒、糖及糖果、茶叶、干果及果仁(熟)、调味品等卫生质量检验和监督检查工作;

7、负责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中成药、食品销售包装、食品容器等卫生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

8、承办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卫生注册的考核与监督检查工作。

七、化矿检验处

1、负责进出口化工、化工原料、矿产品、石油及 其产品、塑料及其产品、橡胶及其制品、乳胶等产品的法定检验监管:

2、负责金属材料(含有色金属)的法定检验监管:

3、承办分管商品的出口质量许可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4、负责对分管商品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和认可检验员的认可考核工作。

八、机电检验处

1、负责进出口机电仪、成套设备、车辆等商品的法定检验监管:包括机械产品,运输机械、车辆、电子产品、电工产品、家电产品、医疗器械、通讯器材、安全消防器械、压力器、工、量、刃具、民用机电产品等;

2、负责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3、承办分管商品的进出口安全质量许可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4、负责对分管商品出口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

九、轻纺检验处

1、负责进出口轻工业产品,包括纸张、纸浆、陶瓷、搪瓷制品、胶合板、家具、灯具、

照相机、自行车及另部件、玩具类、玻璃及其制品、烟花爆竹等的法定检验检疫与监管;

2、负责进出口纺织品;包括棉花、麻、纱线、坯布、印染布、生丝、绸缎、羊毛、化纤、绒类、纺织制品和服装(包括羽绒服、裘皮制品)、鞋帽等的法定检验检疫与监管;

3、负责包装:包括陆运、空运、海运危险品、普通商品的运输包装容品、包装容器的生产材料及其铺垫物的法定检验鉴定;

4、承担分管商品的进出口安全质量许可、包装许可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十、科技与认证处

1、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检验检疫质量认证、认可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制定我局实施办法;

2、负责对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卫生、检疫注册登记的管理工作;负责出口包装许可、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的管理工作;

3、负责对认可检验员、认可兽医的资格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对省内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及卫生除害处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5、负责检验检疫实验室注册、认可的管理工作;负责系统注册实验室西北大区考核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6、负责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检疫协定的实施工作;

7、负责全局科技管理和科技委日常工作,组织科研开发及成果转化,办理科研(制标)计划及成果的上报审批等事宜;

8、负责全局检验检疫标准、图书杂志资料的购置、管理和科技信息收集、翻译整理等工作;

9、负责全局检验检疫、科研等仪器设备(含照相机,摄像机、空凋、计算机及附属用品),科研经费和仪器设备专项资金的计划管理,并建立实物帐;

10、负责全局计算机及网络管理及培训工作。

十一、人事处

1、负责承办全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承担人员录用、考核、调配、任免、奖惩的具体事务;

2、负责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的管理和职称的评定、聘任等工作:负责组织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劳动工资管理;负责职工福利、劳保用品的计划、标准、预算和审批;负责临时工的管理工作;负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4、承办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

5、负责安全保卫管理工作。

十二、财务处

l、负责全局财务管理,编制、汇总、审核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和决算工作;

2、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规划及资金计划和预决算工作;负责各种专项基金的预算、决算及使用监督: 负责后勤服务项目及预算审核、资金审批与监督管理;

3、负责国有资产帐务管理,并对其购入、调拨、转帐、报废实施监管:

4、执行收费项目规定,负责财务监督,负责票据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5、负责局机关办公经费及日常行政费用支出的审核、审批和监督工作:

6、负责对分支机构和下属单位的财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机关党委办公室(政工处)

1、负责制定机关党的建设规划、计划、基层党组织建设、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党费的管理。负责共青团工作;

2、围绕中央、国家局、省委和上级党委的工作部署和检验检疫工作的中心任务,研究制定局机关和分支机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案措施;指导全局的政治理论学习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综合治理工作;

3、负责建立完善机关各级工会组织,制定工会工工计划;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机关文体活,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协助:有关部门改善职工生活福利,管理工会经费和财产,协助机关党委做好职工思想教育工作;

4、负责计划生育等工作。

十四、监察审计室

1、负责全局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参与内监督,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风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党风党纪、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违反党纪、

政纪

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2、负责信访举报工作;

3、负责稽查审计工作。

十五、离退休干部处

l、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组织离退休人员政治学习,安排组织生活和有益的社会活动;

2、负责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活动场所、器械设置和配备车辆的管理、使用;

3、负责审核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协助有关部门发放离退休费。

第13篇:检验检疫演讲稿

关于检验检疫的演讲稿

大家好,我是来自某局的高思陶,很高兴站在这个讲台上,与各位领导和同仁一起交流。我演讲的题目是:扬帆法治新航程,同心同德质检人。

从我加入质检队伍的第一天起,我听到看到最多的,是“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这十二个字,简洁的十二个字,丰富了我对质检工作的理解和认识:质量强国是必由之路,严把国门责无旁贷;抓质量、保安全是光荣使命,促发展、强质检是神圣职责。人民质检爱人民、人民质检为人民。作为一名质检人,就要以为民服务为宗旨,维护质量安全为己任;追求质量的高端,严守安全的底线;具体讲,就是要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严格把关、保国安民。

经济在发展,形势在变化,人民对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质检人检验监管的领域越来越广,肩上的担子也越来越重。现实有新挑战,人民有新期待,工作有新要求,质检人要担当新的使命。继续实施以质取胜,推动质检事业破浪前行,就必须扛起法治大旗。因为建设法治质检是质检部门的立身之本,是建设科技质检、和谐质检的根本保障。我们需要法治来增强凝聚力、提升战斗力,为我们质检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1999年,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基本方略写进了宪法,2004年,国务院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2010年,质检总局支树平局长提出要全面推进法治质检建设。近年来,全国质检系统不断完善质检法规体系,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努力树立刚正廉明的执法形象。无论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9月的质量月活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大型活动,还是在我们质检人的日常工作之中,以及每一次把关服务的时候,都是一个法律法规和质检知识宣传、讲解的过程。简明清晰的读本,朗朗上口的语录,发人深思的故事,丰富多彩的演出,质检人不断创新思路,努力使千家万户的百姓熟悉质检、了解质检,并在生活中依靠质检。

建设法治质检,健全法规体系是重要前提,加强法制宣传是基本措施,坚持依法行政是核心内容,这些都是建设法治质检的必要条件。然而,法律法规的内容,法制宣传的方式,依法行政的要求,都在不断改进和完善,法律的权威性是不变的。这是法治质检建设赖以实现的根本

保障。所以,建设法治质检,就必须维护和保证法律的权威,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树立法治理念。

建设法治质检,就要弘扬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法治质检建设的灵魂,脱离法治精神的法治建设就好比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弘扬法治精神是法治质检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题中之义。弘扬法治精神,就要深入普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为核心的法治观念,维护法律的尊严,增强质检人依法治检、依法行政理念,以法治精神为纽带,形成质检系统的凝聚力,增强质检系统的公信力。弘扬法治精神,就要保持对法的忠诚,相信法、依靠法、执行法、建设和完善法,从根本上夯实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基础,保证法治质检建设的正确方向,保证质检人执法为民,刚直、公正、廉洁、透明,不辜负人民的信任和期望。温总理有句诗是这样的,“我仰望星空,它是那样庄严而圣洁,那凛然的正义,让我充满热爱,感到敬畏。”我们也要以仰望的姿势去面对法的尊严,坚守法律信仰,贯彻法治精神,忠诚于法,忠诚于民。

建设法治质检,就要传播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是培育法治精神的摇篮,是法治质检建设的行动指南和内在动力。我们需要法治文化引领我们自觉为人民把好关、服好务,做到言出法随,一诺千金,将法治意识融入到血液中,落实到我们质检工作的全过程,使法治成为我们质检文化的精髓,在质检系统牢牢扎根。传播法治文化,就要有序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弘扬优秀法律文化传统,注重法治文化理论研究,不断丰富法治文化的宣传形式,创新法治文化渗透的平台,为法治质检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精神文化动力,以法治文化的繁荣推进质检事业的发展。传播法治文化,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切实履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提高质检系统的公信力,增强法治质检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同时引导和鼓励全社会人民积极参与,共同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为法治质检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是我们整个质检系统的共同使命和崇高追求,让我们质检人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在全系统、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开启法治质检建设新航程,开创质检事业发展新局面!

第14篇:检验检疫基本知识

航空器检疫处工作指南

http://www.daodoc.com 2008年08月13日16:57 新浪旅游

1、出国需要出示健康证明的规定

出国一年以上的中国籍旅客。如果您前往黄热病流行区国家,请出国前到北京检验检疫局保健中心进行黄热病预防接种。

2、不可携带出国的物品规定

许多国家对入境旅客携带物都有严格的限制,建议旅客最好不要携带肉、蛋、奶、水果、蔬菜、植物、皮张、鬃毛、土壤、动物、动物尸体及标本等物品出国。

3、简化航空口岸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手续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简化航空口岸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手续的公告》 2007年第196号文:2008年1月1日,国内外未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出入境人员免于填报《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

检验检疫基础知识

1、为防止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从什么时候起,对来自“疯牛病”疫区的化妆品,必须凭证书受理报检?

为防止牛海绵状脑病(以下简称“疯牛病”)传入我国,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从2002年4月20日起,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化妆品,必须凭国家质检总局核准过的生产国家或地区出具的官方检疫证书原件受理报检。

2、截至目前为止,发生“疯牛病”的国家和地区分别是哪些?

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德国、葡萄牙、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列支敦士登、阿曼、日本、斯洛伐克、芬兰、奥地利、以色列

3、从2002年10月1日起,进出口化妆品报检时,须凭什么资料办理报检手续?受理报检时应注意什么事项?

自2002年10月1日起,进出口化妆品须凭《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办理报检手续。

4、受理输美日用瓷报检时,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输美陶瓷的生产厂须经深圳局考核和认证,并在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备案,报检时应提供有关证明。

5、进口石材报检时,应提供什么资料?

进口石材报检时,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报检人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外,还应提供符合GB 6566-2001分类要求的石材说明书,注明石材原产地、用途、放射性水平类别和适用范围等。

报检人未提供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中未注明的,均视为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6、铅酸蓄电池报检时,主要审核哪些特殊证件?应该审核哪些内容? (1)为了加强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文件,对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未经备案或汞含量专项检测不合格的电池产品,不准进口或出口。

(2)受理报检时,主要审核备案书的有效期;备案书上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是否与报检单上的填写相符。

(3)出口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出口铅酸蓄电池质量许可证》。 (4)受理报检时,主要审核《出口铅酸蓄电池质量许可证》(临时许可证)有效期,报检商品是否与《出口铅酸蓄电池质量许可证》(临时许可证)中规定许可范围相符。

7、进口的半制成纺织品复出口,标识他国(或地区)制造产地标识的,企业除一般标识查验办理报检手续外,还必须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1)半成品的进口报关单。

(2)详细加工合同。

(3)国外有关当局出具的半成品有效原产地证明:

a、OPA加工须提供香港海关打孔的OPA综合表格、盖有香港海关印戳的OP照片。

b、8a8b等外加工须提供盖有香港印戳和登记半成品进出口日期的8a、8b许可证。

c、涉及多国(地区)加工的输美纺织品标识查验须提供美国海关判令(中英文)、进口半制成纺织品的原产地证明和当地外经贸部门及外经贸部的批复函。(以上证明文件均应提供原件,复印件随单证保存)

8、自行车及零部件产品必须分别凭哪些证件接受报检? (1)自行车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出口自行车质量许可证》。 (2)主要审核《出口自行车质量许可证》(临时许可证)有效期

(3)报检商品是否与《出口自行车质量许可证》(临时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范围相符。

(4)出口自行车及零部件产品凭型式试验确认书接受报检。

9、进口强制性认证商品与入境验证商品在检验监管上有何异同?

二者在报检环节的要求是相同的,均须按上述规定凭证报检;不同之处在于二者实施的内容,入境验证除按上述规定凭证报检外,还须进行现场抽检(后续监管的手段之一)。

10、对列入《第一批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目录》内商品与“3C\"认证范围存在的差异应如何处理?

对列入《第一批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目录》内商品与“3C”认证范围存在的差异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60号公告及《关于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质检检函[2002]55号)为准。特殊情况(如编码属于验证目录内的产品是否属于3C认证范围内及其他问题)报机电处处理。

11、《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中又分为哪几部分,在受理报检时有何要求?

自动进口许可类又分为外经贸部许可、地方/部门许可及旧机电产品三部分。

12、对于旧机电产品的检验出证有哪些要求?

①在检验中未发现不合格的,一般不再签发《同意安装通知书》、《同意投入使用通知书》,企业要求出证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

② 在检验中发现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

③ 检验中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且企业要求出证的,签发检验证书(索赔)。

13、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办理报检时,必须提供哪些资料?

①外包装《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②《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③《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

④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型式试验结果单;

⑤外包装订购合同;

⑥货物合同;

⑦货物厂检合格单。

14、普通出口商品运输包装的报检及出证有哪些要求? (1)报检

包装生产企业申办性能报检时,必须提供“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周期性能检测合格报告”等资料,外购纸板的纸箱生产企业还须提供“纸板送货单”。 (2)出证

经检验合格,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证书有效期为:纸箱、纸板箱、纸塑复合袋、塑料编织袋、塑料集装袋、铁塑复合桶为18个月;开、闭口钢桶为12个月;塑料桶为24个月;麻袋、布袋、木制容器为10个月。

检验检疫基本知识(检务部分)

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有哪些?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2、《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对报检资格有何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对报检资格的要求,主要有:第一,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第二,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代理报检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第三,非贸易性质的报检,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3、如何办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手续?

我局对报检单位的登记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生产加工企业到深圳局规定的所辖地检验检疫局办理登记手续,商贸企业及自愿在深圳地区办理登记的外地企业到深圳局检务处办理。

报检单位登记应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政府批文;

(3)、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或报关备案证明书; (4)、境外人员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4、我局对代理报检单位从事代理报检业务有何规定要求?

代理报检单位必须取得我局签发的《代理报检单位临时注册登记证》方可办理代理报检业务,其代理报检人员须经我局培训考试合格,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后,凭证报检。代理报检时,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5、“报检员证”和“代理报检员证”的适用范围及要求是什么? (1)、报检员只能办理本企业授权承办的检验检疫报检业务。

(2)、“报检员证”适用于自理报检行为。自理报检时,出境货物的报检,要求申报的发货人必须与申报的报检单位一致;入境货物的报检,要求申报的收货人必须与申报的报检单位一致。

(3)、“代理报检员证”适用于代理报检行为。代理报检时,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6、持“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报检有何要求?

持“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报检,要严格执行国家局的规定,一是对申报人资格不作硬性规定,二是如企业自愿委托代理报检单位代理申报手续的,由企业自由选择,不得硬性规定或暗示企业选择某一特定代理报检单位。

7、受理报检时,如何审核随附单据资料?

审核随附单据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根据申报品名及出入境等不同条件按要求分别对待。对需要提供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登记证及检疫审批证明的要严格把关,按规定办理。对于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厂检单等与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密切相关的单证,检务人员要严格审核。对于随附单证质量或单证真伪有疑义的,待确认后方可受理报检。

8、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报检的有关规定;

(2)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3)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报检员;

(4)具有开展电子报检的软硬件条件;

(5)在国家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电子业务开户手续。

9、对出境货物电子转单转入如何受理?

口岸局凭报检人提供的产地局打印的换证凭条及报检人的身份证明,受理电子转单方式的申报换证,提取电子转单信息,并对转单有效期等进行必要的审核。 一般情况下办理申报时不再要求报检人提供报检单、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对外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据。

口岸局应要求报检人或通关单领用人在换证凭条上签名及签写报检员号或身份证号,但不要求单位盖章。

10、加工贸易货物的品质检验费是怎样计收的?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以及深圳局的有关规定,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收费标准,自行检验的按全额50%计收,共同检验的按全额25%计收,审核换证的按全额12.5%计收。对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料不实施品质检验,不收费;对进料加工的进口货物品质检验费,仍按计价费[1996]1442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11、签发出口证书涉及货物品质检验的,证明内容应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抽(采)样情况、检验依据、检验结果和评定意见四项基本内容。

12、深圳海关关区“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有何要求?

(1)对深圳海关关区内的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深圳各隶属海关,可凭深圳检验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对深圳海关关区外的出境货物,企业只能在深圳地区报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核领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13、我局对通关单分单有何要求? (1)出境货物报检时直接申请分单的,分单最多可分割成20份出境货物通关单。

(2)已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的货物需分批出境的,一份出境货物通关单只能分割成3份。整批货物全部出境后收回原通关单正本存档。

(3)分单后各通关单货物的数/重量、货值之和应等于或小于报检货物的数/重量、货值。

(4)分单后的通关单各项目如包装、规格、唛头、合同号应与原通关单一致。 (5)分割出来的出境货物通关单不能再分单。

14、我局对通关单并单有何要求?

(1)并批出境的货物,应是同一外贸合同、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输往目的地及同一发、收货人的货物,并且必须是可以混载的货物。并单后的通关单备注栏上应注明原通关单编号。

(2)原出境货物通关单必须在有效期内才能并单。 (3)不同局签发的通关单不能并单。

(4)并单后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内容应与原通关单内容相符。 (5)并单后的出境货物通关单不允许再分单。

15、如何办理到货目的地为深圳地区的一般贸易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货物须在入境口岸局办理报检手续,由入境口岸局计收检验检疫费,并落实检验检疫和办理签证、通关手续。

经陆路口岸入境的货物,口岸局检验检疫后,检验检疫人员还应在《监管簿》上签章。

对按规定需调离到指运地落实检验检疫或因口岸现场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在入境口岸完成检验检疫的货物,入境口岸局应办理相关调离手续。辖区局负责落实检验工作,但不再收取检验费。

16、如何办理到货目的地为非深圳地区的一般贸易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货物须在入境口岸局办理报检手续,计收费,并落实查验和办理签证、通关手续。

经陆路口岸入境的货物,口岸局实施检疫及检疫处理后,检验检疫人员应在《监管簿》上签章。

按规定须调离到指运地落实检验检疫的货物,由入境口岸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单),并将货物流向联寄往到货目的地检验检疫局或通过电子转单提交。其中对需在口岸实施检疫及检疫处理的货物,由入境口岸局负责落实检疫及检疫处理,并收取检疫及检疫处理费。

17、如何办理到货目的地为深圳地区的加工贸易集中报关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对需要进行检疫及检疫处理的货物由入境口岸局受理报检、计收检疫费。检疫及检疫处理后,入境口岸局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给企业,并在《监管簿》上签章。

集中报关货物的检验由辖区局负责。企业按所在地辖区局的要求办理报检手续,辖区局对货物计收检验费、并落实检验。辖区局落实检验后,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企业持通关单正本向主管海关报关。

18、如何办理经海港口岸入境到货目的地为深圳地区的加工贸易逐批报关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对经海港口岸入境的逐批报关货物,一律由入境口岸局受理报检、计收检验检疫费。入境口岸局落实检疫后,签发 “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单),第三联“货物流向”联由入境口岸局通过电子转单或深圳局公文交换中心提交给企业所在地辖区局。货物的检验由企业所在地辖区局完成。

19、如何办理一般贸易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出境货物应严格执行产地检验检疫制度。对产地属深圳地区的货物,由辖区局受理报检、计收检验检疫费、实施检验检疫,并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及“出境货物通关单”。

对企业零星收购,在深圳进行再加工、分级、包装等最后一道工序在深圳完成的一般性出口货物,辖区局凭货主提供的加工合同及有关报检资料受理报检、计收检验检疫费、落实检验检疫和办理签证、通关手续。

20、如何办理加工贸易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报检和逐批报检出境货物,一律由企业所在地辖区局受理报检、计收检验检疫费,并落实检验检疫和办理签证通关手续。对已落实检验检疫的货物,所在地辖区局应在《管理手册》上登录货物的检验检疫情况。

21、如何对持换证凭单的出境货物进行口岸查验换证? 口岸查验包括验证和核查货证两种方式: (1) 验证。实施验证放行的,由检务人员逐批核查“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核查货证。实施核查货证放行的,由检务人员验证后,根据“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按1%-3%的比例随机确定查验批次,实施口岸查验。货证相符,予以放行。 (3) 口岸查验换证的出境货物,只能由货物出境的口岸局办理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手续,换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备注栏中应注明“仅供在某某口岸通关使用”。

22、如何办理深圳公路口岸进出口货物的提前报检手续?

(1)口岸局受理报检后,打印报检单(二联单),计收检验检疫费,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报检单第二联“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 和《入境货物通关单》交报检单位,报检单位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到现场海关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2)入境货物到达口岸现场时,司机持报检单第二联“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向现场查验部门申请现场查验。查验合格的,在“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上注明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该批货物的检验检疫情况及签章,同时在海关报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放行。

总局第108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2008.6.25

第108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查封、扣押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的核查、封存或者留置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查封、扣押的实施。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封、扣押应当适当,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查封、扣押,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查封、扣押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检验检疫机构违法实施查封、扣押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管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查封、扣押:

(一)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书面审查、现场查验、感官检查或者初步检测后有证据证明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二)非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抽查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

(五)在涉及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中,存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检验检疫机构认为应当实施查封、扣押,但属于海关监管的或者已被其他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检验检疫机构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海关或者实施查封、扣押的其他机关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 查封、扣押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实施。

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异地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及时通知异地检验检疫机构,异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章 程序

第八条 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收集证据材料、报告、审批、决定、送达、实施等。

第九条 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并对收集的证据予以核实。

第十条 查封、扣押的证据材料一般包括:现场记录单、现场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各种单证以及现场抽取的样品、摄录的音像材料、实验室检验记录、工作纪录、检验检疫结果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填写《实施查封、扣押审批表》,经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案件重大或者需要对数额较大的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紧急情况下或者不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按照合法、及时、适当、简便和不加重当事人负担的原则当场做出查封、扣押决定,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印章;

(六)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及时送交当事人签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送达日期。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六条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检验检疫机构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二)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三)当场告知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制作现场记录,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拍摄。现场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实施地点、查封、扣押后的状态等;

(五)制作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由当事人、物品保管人和检验检疫机构分别保存;

(六)现场记录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由当事人和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笔录中予以注明;见证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七)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检验检疫机构已实施查封、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后,需要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应当按规定出具相关证书。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场所),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时限,期限不超过30日。对于保质期较短的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期限遵照相关规定。法律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进行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不计入查封、扣押期限。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告知当事人。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场所),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九条 对查封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场所),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指定当事人负责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负责保管,当事人或者受委托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转移。因当事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受委托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委托的检验检疫机构和受委托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对经查实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物品(场所),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并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查封、扣押期限内未做出处理决定的,查封、扣押自动解除。被扣押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应当立即退还当事人。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施查封、扣押的检验检疫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者由上级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的;

(二)改变法定的查封、扣押方式、对象、范围、条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给予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对依法应当退还扣押的物品不予退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上级检验检疫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据为己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必须实施封存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对出入境旅客实施的诊验等强制措施不在本规定调整范围之内,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查封、扣押文书格式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并在其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查封、扣押档案,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5篇:检验检疫英文翻译

外贸 各证书 中英文全称

arbitration 仲裁

airway bill

航空运单

animal health certificate

动物卫生证书 animal quarantine certificate

动物检疫证书 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 动植物检疫

application form for vaccination

预防接种申请书

application 0f import/export special articIes for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 批单

verification 0f health and quarantine appraising report

评估报告 authorized 0fficial

授权签字人 bill 0f lading

(海运)提单 bill 0f entry

报关单

broken and damaged cargo list

残损货物清单 cargo manifest

载货清单

Catalogue of the Import & Export Commodities Subject to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certificate

证书,凭证

certificate of origin

一般原产地证书 certificate 0f proceing

加工证书 certificate 0f supplement

补充证书 certificate 0f valuation

价值鉴定证书 certificate for empty tank

空舱证书 certificate 0f cleanline

清洁证书 certificate 0f damage

验残证书 certificare 0f duplicate

复制证书

certificate 0f non-manipulation

未再加工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shortage

短缺证书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Commercial Invoices 商业发票 Contract 合同;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ccc)

中国强制认证 clean bill 0f lading

清洁提单 clean credit

光票信用证

clean report of findings

清洁检验报告 commercial invoice

商业发票 contract

合同 credit

信用证

customs declaration form

报关单 date of treatment

处理日期 damage survey 残损鉴定 deratting certificate

除鼠证书

deratting exemption certificate

免予除鼠证书 disinfection 消毒

district free from infectious disease

安全非疫区 divisible L/C

可分割信用证 document

单据,文件

documentary credit

跟单信用证 documentary draft

跟单汇票 draft

汇票,草案 duplicate

复本,副本

Entrusting Order Forwarding Export Goods 出口货运代理委托书 evidence

证据,凭证 export licence

出口许可证

first port of present voyage

发航港

fit for human consumption

适合人类食用 Food additive 食品添加剂 form

表格,格式

free pratique

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

fumigation/disinfection certificate

熏蒸消毒证书 fumigation 熏蒸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QSIQ)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地理标志

GSP(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普惠制原产地格式A证书

health oertificate for international traveller

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health quarantine certificate for departure of conveyance 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 HS code 商品编码; Hygiene Inspection 卫生检查: Import Commodity 进口商品 import licence

进口许可证 im duplicate

一式两份 im quadruplicate

一式四份 in trip|icate

一式三份

Inbound Goods Notice 《入境货物通关单》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Imports and Exports 进出口检验检疫 imspeetion certificate

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EXPORTER/MANUFACTURER 出口商/生产厂家检验证明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performance tests of packing 包装性能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for douppioni silk claification and conditioned weight

双宫丝品级及公量检验证 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for raw silk claification and conditioned weight生丝品级公量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for spun silk yarn quality

绢丝品质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for thrown silk claification

and conditioned wetght 捻线丝品级及公量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aflatoxin

黄曲霉毒索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analysis

分析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cargo G.A.(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损鉴定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ofdepth

深度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disinfection

消毒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fumigation

熏蒸检验证书 inspection on certificate of health

健康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measurement

尺码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packing

包装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品质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

数量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radioactivity

放射性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tght

重量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cargo weight&measurement货载衡量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

货物残损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tank/hold

船舱检验证书

international certificate of vaccination

国际接种预防证书 international railway through transport bill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Isolated Quarantine 隔离检疫 invoice

发票

irrevocable L/C

不可撤销信用证 iuing date

签发日期 letter of guarantee

保函 letter of credit(L/C)

信用证 licence

许可证,执照

list of proceing

加TI序清单 loading list

装载清单

marine accident report

海事报告 mark and No.

标记及号码 marks of origin

原产国标记 measurement list

尺码单 non-epizootie area

非疫区

第16篇:检验检疫保证书

保 证 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促进外贸的发展,给企业提供较多的方便,我企业现申请代理进出口商品报检业务,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健康发展,我企业做出如下保证:

1、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如实报检。

2、承担被代理人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应承担或所涉及的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的义务,承担或解决由代理报检而产生或涉及的纠纷及其后果。

3、对我企业派出的或指定的代理报检员的一切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4、自觉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管理,如实报告代理报检情况,不隐瞒,不欺骗。

5、按国家有关规定,代被代理人交纳检验检疫费及其它规定的费用。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7篇:检验检疫知识点

第1章

1、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概念(或构成)

2、关于检验检疫的国际协议

3、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动植物检疫及国境卫生防疫的发展过程。【第一,最早—机构、法律、行为:国际、国内(新中国前后)】

4、国家质检总局的发展历程(三检合一)

5、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四法四条例的通过及执行时间)

6、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作用

第2章

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构成

2、各自的职责与分工

3、知名的检验鉴定机构

4、我国设立检验鉴定机构的规定、满足的条件、批准的程序、获得证书、有效期

第3章

1、我国的通关模式是什么

2、商品检验检疫的法定目标

3、商品检验检疫的范围

4、法定检验的定义及内容

5、法检目录外的商品的检验方式

6、检验检疫类别和海关监管条件

7、商品检验检疫的依据

8、国际贸易中表明商品品质的方式

9、国内技术标准的种类、分级、国际技术标准

10、出入境检验检疫的项目(法定检验的项目)

11、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法律责任(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4章

1、报检的范围

2、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出境和入境一般的和特殊的)

3、重新报检的情况

4、撤销报检的要求

5、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6、进境报检的方式(一般报检、进境流向报检、异地施检报检的异同)

7、出口商品检验的方式

8、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方式及单证的签发及放行

9、免验的条件、不能申请的范围、放行

10、进口商品检验的方式、签证及放行(联系落实报检的时限)

11、进口、出口商品各自检验检疫的过程(合格及不合格签发的证单---产地和报关地一致、不一致、检疫处理的方式)

12、进口汽车相关的单据及换发牌照的有效证单、入境展览物品的处置方式

13、装运前检验的类型、审批、证书

14、检验检疫的有效期

15、复验提出的机构、时限

16、索赔检验的时限

17、直通放行的条件、有效期、资格取消的情况、检验检疫的方式及证单的签发、放行

18、绿色通道制度的条件、企业的承诺、检验检疫的方式及证单的签发、放行

19、电子检验检疫的“三电工程”、电子报检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出入境电子转单的过程、暂不实施电子转单的情况

第5章

一般原产地证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简称、签发的机构、程序、提供的材料

第6章

1、检疫审批的范围、时间、机构、过程、证书、有效期

2、出入境动物检疫的过程(合格及不合格签发的证单、检疫处理的方式)

3、出入境动物产品检疫的过程(合格及不合格签发的证单、检疫处理的方式)

4、过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过程

第7章

1、检疫审批的范围、时间、机构、过程、证书、有效期

2、出入境植物检疫的过程(合格及不合格签发的证单、检疫处理的方式)

3、出入境植物产品检疫的过程(合格及不合格签发的证单、检疫处理的方式)

4、过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的过程

第8章

1、运输工具报检的时限和地点、除害处理、检疫证书的签发

2、集装箱的法定检验、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的范围、检疫的程序、卫生除害

3、木质性包装材料的种类、进出境的规定、及检疫的过程、证书的签发

第9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主管单位、免办、无需、办理的程序

第10章

残损的原因及责任归属

第11章 报检单位、报检员

1、报检单位的备案(注册)登记

(1)自理报检单位范围、备案登记制度、管理模式(属地备案、全国联网管理、注册的地点、备案号码的使用要求、异地报检的要求、备案信息变更的要求) (2)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条件、信息变更制

2、报检员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注册登记许可条件、注册信息变更、《报检员证》注销、报检员延期审核、遗失补证

3、报检单位、报检员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

4、报检员的差错管理记分制度

5、报检员的违规处理

第12章

各种制度的名称、所辖商品的类型、主管部门、进行的时间、证书及有效期、重新申请的时间限制

第18篇:电子检验检疫.

电子检验检疫

第一节 概述

电子申报、电子监管和电子放行也就是国家质检总局推出的“三电工程”。

第二节电子申报

一、电子报检的概念

电子报检是指报检人使用电子报检软件,通过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将报检数据以电子方式传输给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业务管理系统和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处理后,将受理报检信息反馈报检人,实现远程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过程。

二、电子报检的申请

(一)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报检的有关管理规定;

2、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3、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报检员;

4、具备开展电子报检的软硬件条件;

5、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电子业务开户手续。

(二)报检单位申请电子报检时应提供的资料:

1、报检单位备案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2、《电子报检登记申请表》;

3、《电子业务开户登记表》。

三、电子软件

1、使用经国家质检总局测试认可的软件进行电子报检。

2、方式:

有安装企业端软件通过专门的平台进行电子报检和通过浏览器进行电子报检两种。

三、实施电子报检后的工作流程

(一)报检环节

1、电子报检,对报检数据的审核是采取“先机审,后人审”的程序进行。

2、出境货物受理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检验检疫机构施检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

3、入境货物受理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领取《入境货物通关单》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

4、电子报检人对已发送的报检申请需更改或撤消报检时应发送更改或撤消报检申请。

(二)施检环节

在现场检验检疫时,持报检软件打印的报检单和全套随附单据交施检人员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施检人员通知报检企业立即更改,并将不符合情况反馈受理报检部门。

(三)计收费

计费由电子审单系统自动完成。

(四)签证放行

四、报检应注意的问题

(一)、电子报检人应确保电子报检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发送无效报检信息。报检人发送的电子报检信息应与提供的报检单及随附单据有关内容保持一致。

(二)电子报检人在规定的报检时限内将相关出入境货物的报检数据发送至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

(三)对于合同或信用证中涉及检验检疫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的,电子报检人须在电子报检申请中同时提出。

(四)实行电子报检的报检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变更时,应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节 电子监管

一、电子监管的内容

包括有10个方面的内容,参见教材186.

二、进口快速查验

(一)适用于海港的电子验放系统

(二)适用于陆运口岸的电子申报快速查验系统

(三)适用于空港普通货物和快件的电子验放系统

三、出口快速核放

快速核放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部分质量稳定、质量管理水平高的企业的出口货物,在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对在监管有效期内的出口货物实施快速验放的做法。

目前,实施快速核放的产品主要是质量较稳定的工业产品。

第四节电子放行

一、电子通关

电子通关:采用网络信息技术,将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通关单的电子数据传输到海关计算机业务系统,海关将报检报关数据比对确认相符合,予以放行,这种通关形式叫电子通关。

电子报检(P184)、电子通关(P187)、电子转单(P188)这三个概念大家要理解来掌握,不要求大家一字差的背下来,但是,如果在考试中,给出的是其中的一个概念,希望大家能够判断出来,是哪个概念,不要弄混淆了。

1、目前阶段,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联合采取的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还需校验纸质的通关单据。

2、这种通关方式不仅加快了通关速度,还有效控制了报检数据与报关数据不符问题的发生,同时能有效遏制不法分子伪造、变造通关证单的不法行为。

二、电子转单

“电子转单”指通过系统网络,将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相关信息相互连通,出境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将检验检疫合格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入境货物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监管模式。

(一)、出境电子转单

1、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出境货物电子转单传输内容包括报检信息、签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2、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书面方式向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

3、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

4、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提取电子转单信息,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5、按《口岸查验管理规定》需核查货证的,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配合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

(二)、入境电子转单

1、对经入境口岸办理通关手续,需到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入境货物电子转单传输内容包括报检信息、签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2、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书面方式向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提供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

3、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接收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相关电子信息,并反馈接收情况信息。

4、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凭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检验检疫。

5、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电子转单信息,对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检的,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收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上述信息,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三)、暂不实施电子转单的情况:(重要考点)

1、出境货物在产地预检的;

2、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明确的;

3、出境货物需到口岸并批的;

4、出境货物按规定需在口岸检验检疫并出证的

5、其他按有关规定不适用电子转单的

(四)实施电子转单后的查验及更改

1、查验:

2、更改: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完“换证凭条”后需进行更改的,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下列情况对电子转单有关信息予以更改。

(1)对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或短装等原因需要减少数重量的;

(2)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运输工具名称、发货日期、集装箱规格及数量等有关内容的;

(3)申报总值按有关比重换算或变更申报总值幅度不超过10%的;

(4)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商同意更改有关内容的。

三、绿色通道制度

(一)申请企业应当要具备的条件

(二)申请企业应当对以下内容做出承诺

(三)实施绿色通道放行的出口产品按照下列程序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和口岸验放

第19篇:对检验检疫业务风险管理的思考

对检验检疫业务风险管理的思考

风险管理的方法起源于企业管理领域,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应用于公共管理领域,目前又逐步为各国行政机关所借鉴。本文从检验检疫业务风险的定义、范围入手,分析检验检疫业务推行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并提出初步设想。

一、检验检疫业务风险的定义和范围

为适应全球贸易化发展需要,检验检疫部门既要严密监管,确保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又要加快通关,服务和促进地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由此可见,把关和服务的矛盾长期存在并将一直存在,但这也为实施风险管理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机会。国家质检总局支树平局长在2011年全国质检半年工作总结会讲话时提出,“实现主动监管、有效监管,就必须加强风险管理,切实做到防范在前。”对检验检疫而言,检验检疫业务风险是指与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办法、要求得不到很好落实的潜在威胁。具体讲,是检验检疫部门在行政执法、检验检疫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中,基于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由于内外执法环境及其变化,检验检疫或其管理相对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对检验检疫目标实现产生的影响。

检验检疫业务风险可分为外部风险及内部风险。外部风险主要指国内外与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执法和守法情况及其变化;国内外与检验检疫相关的标准、技术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的异同性;产品本质特性及环境信息;产品全生命周期相关方的质量控制及变化;管理相对人的信用情况;境外通报信息、疫情疫病信息、退货信息、媒体信息及其通过外部合作和行政互助获取的信息等。内部风险包括检验检疫相关制度和资源配置、业务管理模式、运行及通关机制;技术、手段和方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等建立情况;发生的重大工作质量事故或业务风险事件的情况以及执法者素质等。

检验检疫业务风险管理是指承认检验检疫业务风险客观存在,而且在不能完全消除和避免的前提下,通过检验检疫各层级、各部门、各环节在明确环境信息、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监督与检查等方面分工负责、协调运行,立足现有的管理资源,对检验检疫业务管理中各种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的动态管理过程。

二、推行检验检疫业务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1.推行检验检疫业务风险管理,是检验检疫追求卓越绩效的客观要求。境内外客观环境的不断变化,监管体制、运行机制的不完善,以及检验检疫人员的素质、管理相对人的诚信缺失等,都会对检验检疫的目标实现产生影响。而实施风险管理可以解决检验检疫事物发展

过程中的矛盾,化解风险,提升应对能力,从而确保检验检疫实施总体目标的实现,做到通关快速、风险可控、监管有效、资源节约、质量提升。

2.推行检验检疫业务风险管理,是解决检验检疫管理资源与监管任务不相适应的最有效途径。入世以来,我国经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潮流,进出口活动连年以10%~20%的速度增长,检验检疫业务也随之大幅增长。从中央到地方,从国有企业到外资、民营企业,均要求检验检疫部门提高通关速度,方便企业进出。尽管检验检疫部门针对具体货物实施了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分类管理,出台了大量的服务帮扶措施,实施了“5+2”工作制,但由于检验检疫的管理资源如人力、物力、时间、空间的增加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难以满足检验检疫整体业务发展的需求。因此,只有推行风险管理,通过检验检疫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信息化风险管理平台,才能有效解决检验检疫当前面临的人手、经费等管理资源严重不足的困境。

3.推行检验检疫业务风险管理,是检验检疫实现严密监管和快速通关最有效的手段。通过实施风险管理,采取科学的风险分析方法,突出重点,重视对国外通报、退货调查、工作质量督察等风险信息和进出口业务数据的分析,及时发布风险预警和风险分析,有针对性地督促各业务管理部门加强相关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提升检验检疫工作质量,避免系统性、区域性和行业性问题发生,为领导决策、业务管理提供参考。此外,还可以通过风险分析,提前实施风险布控。如对出入境货物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包括口岸布控核查、暂停或禁止存在重大风险的货物出入境等,有效防范不合格货物传入传出的风险,实现严密监管。检验检疫部门通过风险分析,应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收集的各方面信息情况,实施分类管理,提高了检验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而简化检验检疫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4.推行检验检疫业务风险管理,是加强检验检疫队伍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检验检疫作为政府执行部门,拥有一定的权力。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制约,这些风险就会转变为实际的灾难。因此,实施风险管理,对检验检疫全流程进行监控,可以及时发现检验检疫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有效提升检验检疫工作质量。

三、检验检疫业务风险管理的初步设想

风险管理的核心目标是以促进组织目标实现为总的原则,最根本的目的是明确组织对风险的态度,降低长期风险成本,使潜在长期收益尽可能最大化。检验检疫业务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服务于建立现代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有效解决把关与服务的平衡,以及日益增长的业务量和检验检疫管理资源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就当前而言,笔者认为推行检验检疫业务风险管理,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2011年以来,各直属局相继成立了风险管理处,首次明确了检验检疫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职能。以福建检验检验局为例,2011年6月8日,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正式设立风险管理处,明确风险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业务工作风险分析,实施业务工作风险管理。但目前还没有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的检验检疫业务的风险管理。为此,检验检疫部门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构,统一全国检验检疫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2.开展检验检疫业务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一是建立检验检疫业务风险管理与实施指南,指导和规范检验检疫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二是制定涉及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监管、动植物检验检疫、卫生检疫以及工矿产品的检验监管等不同专业的检验检疫业务风险管理指南。三是在各专业风险管理指南的指导下,制定不同产品类别的检验检疫业务风险管理报告,规范具体产品和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3.着力检验检疫业务风险管理的人才培养。风险管理是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的融合,对人员素质有较高的要求。一直以来,检验检疫部门都处在执法把关的风口浪尖,更加关注的是对具体进出口货物、物品的检验检疫货物风险分析,而对体系化的全过程的检验检疫业务风险管理思考的较少,掌握较为全面的风险管理理论的专家则更少。因此,应在全系统尽快开展风险管理理论的培训,增强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管理意识,让风险管理嵌入检验检疫的各项活动和过程中。

第20篇:报检业务基础: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报检业务基础: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1、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提供有关的资料。

(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用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

(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重要的考点)单选题:

1、某企业进口一批货物(检验检疫类别为M/N),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发现该批货物不合格,该企业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用于对外索赔。

A.入境货物通关单

B.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C.检验检疫证书

D.入境货物处理通知书

答案:C

2、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规定,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检验检疫进行检验检疫。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

“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后通关放行”。

第一个步骤:报检

第二个步骤:受理报检

第三个步骤: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第四个步骤:检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合格评定对于合格的,有两种情形

1、如果说货物的产地和报关地是同一个地方,那么就开出《出境货物通关单》。

2、如果说货物的产地和报关地方不一致的,则开出《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例1:烟台的A公司出口一批牛肉,A公司在烟台出口货物,报检的工作程序是()。

1、向烟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烟台受理报检

3、计收费用

4、实施检验检疫

5、合格,烟台检验检疫机构开出《出境货物通关单》

6、凭着《出境货物通关单》报关

7、放行

例2:烟台的一家工厂,货物从青岛口岸出口,前面的4个步骤是一样的。()

1、先向烟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

2、烟台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检疫

3、计收费用

4、实施检验检疫

5、检验合格后,烟台检验检疫机构开出的不是《出境货物通关单》,而是《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

6、这批货物从烟台运到青岛后,企业凭着烟台检验检疫机构给开出来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到青岛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出境货物通关单》。

7、凭着青岛检验检疫机构开出的《出境货物通关单》以及其他单证向海关报关,履行完有关的手续后,海关放行。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简单的说就是: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实施检验检疫——评定合格——签证放行

1、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的工作程序一般是()。

A、受理报检—签证放行—检验检疫—合格评定

B、受理报检—检验检疫—合格评定—签证放行

C、检验检疫—合格评定—受理报检—签证放行

D、检验检疫—受理报检—签证放行—合格评定

答案:B

二、出入境集装箱、交通工具、人员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出入境集装箱的报检

1、入境集装箱的报检

(1)进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办理报关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指空的集装箱,或者集装箱装的是非法检货物

(2)对于装载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的进境集装箱,与进境货物一起报检,一起签证放行

2、出境集装箱的报检

(1)出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空的集装箱)

(2)对于装载出境货物的集装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地检验检疫出具的检疫证单验证放行。

(3)对于在出境口岸拼装货物的集装箱,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二)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

1、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

必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指定的地点接受检疫。

2、出境交通工具和人员

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检验检疫业务工作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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