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环保局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XX市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XX市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XX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和《XX县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正职监管、副职分管、民主决策、监督制约、程序规范”的原则,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机制。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工作,由班子其他成员具体分管,主要领导负总责。
第三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研究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末位表态”。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由副局长分管。干部人事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制度。凡涉及本单位编制管理、工作人
- 12作领域内,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对分管副职领导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监督缺位和管理失控;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做到分权制权,规范业务运行流程;
(三)加强对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关键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突出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和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四)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分管领导的责任:
(一)严格执行班子集体做出的决定,按照集体决定和工作分工正确履行职责;
(二)主动接受党政主要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做到慎重用权;
(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汇报,并适时在领导班子会议上汇报分管工作情况,根据工作特点及工作需要,每月向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报告分管工作情况;
(四)严格执行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
(五)按照分管工作的业务流程、工作权限履行职责,严禁越权做出决定;
(六)加强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调动、借用干部职工的;
(二)不执行账户、资金归口统一管理,私设“账外账”的;
(三)财务开支票据不执行“三人会签”制度的;
(四) 元以上的资金使用不召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的;
(五)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六)指使、授意财务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非公务活动费用的;
(七)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八)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采购方进行协商谈判的;
(九)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
(十)工程建设项目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的;
- 56当利益的;
(十八)在采购、招标过程中与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协商谈判或者串通的;
(十九)工程建设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的; (二十)工程建设发包、工程量变更,未经集体讨论、民主决策或拒不执行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
(二十一)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二十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
(二十三)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十四)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是指内容协议的;
(二十五)其他违反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将“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落实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本单位执行“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依照有关规定上报上级部门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