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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发布时间:2020-03-03 14:06: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法学基础知识

2、什么是法的本质?

总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两方面: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所以说,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

(2)法是统治阶级(国家)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阶级意志性和国家意志性),体现了整个阶级共同意志或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的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或人民个别集团或个别人的意志,更不是个别人的特征。

(二)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要彻底认识法的本质,认识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还必须深入到那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生产方式最具有决定性因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

3、法具有哪些主要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如法院判决。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二)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五)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

(六)法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

4、什么是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在中国,法的渊源的规范性表示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或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

(二)法有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法的渊源指法的具体的外部的表现形式即法的内容。 一指法的阶级本质,一指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哪些特征?

(一)综合性

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二)技术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同自然的关系。

(三)社会性

解决人同自然的矛盾。

(四)共同性

污染没有国界的限制,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

3、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有哪些?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二是维护清洁适宜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三是协调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环境保护法的直接目的;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是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任务,也是环境保护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促进经济增长是因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有内在的相互制约和依存的关系。这三项立法目的之间有着内在联系。

5、什么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它有哪些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

然的关系。

2、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社会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和立法

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的起草程序有哪些?

(一)提出法案

提案者:人大主席团,常委会,专门委员,全国人大一半代表团或30人以上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法院,检察院。

(1)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

(2)能够提案机关提出

(3)符合法定人数

(4)应采取一定形式

(二)审议法案

1、由有权机关主体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活动。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案程序通常履行由他们领导机构到有关会议再到大会审议。

(三)表决和通过法案

在中国,全国人大深意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审议法案,过半数通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它方式。

(四)公布法(法的颁布)

在中国,国家主席行使公布法律权,各国公布法的方式,基本在立法主体的刊物上或在指定的其他刊物上公布法。

多数法于通过当日公布,有的于间隔几天公布,有的公布之日施行,许多法是在公布间隔一定时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8、简述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一)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

(1)“物物相关”律: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

(2)“相生相克”律: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

(3)“能流物复”律: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断地循环。

(4)“负载定额”律: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承受)能力上限,包括一

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5)“协调稳定”律:只有在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

(6)“时空有宜”律: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

(二)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向原则

1、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2、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及其对立法的指导意义

(1)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破坏人类生存的环境资源基础为条件。

(2)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给全体人民机会以满足是他们要求较好生活的愿望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三)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1、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运用经济学方法的目的

(1)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或措施,将环境经济学研究的成果确定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之中,即采取经济效果最佳的措施并将其制度化。

(2)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既定的制度或措施以及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环境效果进行分析。

2、将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环境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在世纪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它包括正、负两方面的影响,正面的影响亦称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性,负面的影响亦称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

3、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有效性的评估与分析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运用经济学方法的另一个问题是对现行法律进行经济学的评估和分析。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进行经济学评估的主要范围包括:评估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经济成本,以及对法律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经济的分析。除此之外,环境经济学分析方法还经常运用于环境---经济系统的投入产出分析和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

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4、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中存在着哪些问题?

(1)审批的依据和标准的掌握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限制发展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取得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防止不当规划和建设。从环保部门和建设单位来说,由于各自所处的地位、职责不同,一方作为审查者,着重环境保护的要求,一方作为建设者则希望顺利通过。而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对审批标准缺乏具体规定,实践中有时发生矛盾和扯皮现象。这里有一个审批标准掌握适度的问题,限制过严,会影响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限制放宽,会失去评价的意义,放过不该建设的项目而造成后患。

(2)谁对评价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说,建设单位作为建设主体,应对评价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环境评价工作本身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也必须明确评价单位的法律责任。

(3)环境影响评价的可靠性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的技术工作,需要多学科配合和采用各种新技术,因而对评价的可靠性问题,综合性预测的标准与方法问题,某些难以计量的环境因素如生态影响的确切表达问题,都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4)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相结合的问题

过去我国的经济建设以计划为主,各种大中型项目都要按照几件管理程序进行,这就发生了基建管理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如何结合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必要的、详细的基础资料,如拟建项目的确切规模、设备、工艺流程、“三废”排放资料往往要在总体设计方案或规划设计方案提出后才能提供,因此影响到评价工作的正常性和评价的可靠性。

(5)其他行政机关先批、环保部门后审的问题

政府有关部门尚未真正实现“依法行政”;而是《环境影响评价》中还有“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规定,即建设项目如果未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被其他行政机关批准建设的,可以事后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6)公众参与有规定、无程序

公众参与的前提是信息公开,而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政府所有信息和审批事项都必须公开,所以即使有公众参与条款,但由于没有具体的信息公开制度和如何参与的程序性规定,因此实践中公众依旧无法参与环境决策。

7、简述征收排污费制度。在我国,排污费是如何征收的?

(一)征收排污费制度又称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包括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三个环节。是运用经济手段控制污染的一项重要环境政策。

我国目前有两种意义的排污收费制度:

(1)超标准排污收费。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首先规定了在我国实行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制度。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2)排污收费,即《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规定的,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即使不超过标准,也要征收排污费。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征收的排污费必须用于防治污染,不得挪作他用。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意味着购买了排污权,也不排除其治理污染、赔偿损失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排污单位如果拒绝或者拖延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或排污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 排污收费制度是依据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要求,污染者要承担对社会污染损害的责任。在我国,征收方法如下: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排放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当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商业银行应该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9、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它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是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恢复最有影响力的制度,也是任何自然资源法律所不可缺少的制度。我国的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一是自然资源使用权。

自然资源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独占自然资源,并通过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然资源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它主要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种权能。.占有权是对自然资源实际掌握和控制的权能;使用权是按照自然资源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权能;收益权是收取由自然资源产生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处分权是依法对自然资源进行处置,从而决定自然资源命运的权能。在自然资源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种权能,既可以与所有权同属一人,也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

按自然资源权属的主体来分,可分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按自然资源的种类分,可分为土地资源所有权、森林资源所有权、水资源所有权、草原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

自然资源所有权取得的方式通常有法定取得、开发利用取得、天然孳息和自然添附等。自然资源所得权可因征用、所有权主体的分立和合并、依法转让、兑换或调换而变更,也可以因法律剥夺、自然资源的消失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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