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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j1湖南师大CET考生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04:17: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南省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

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为维护湖南省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的公平、公正和良好考风考纪,树立优良学风,本人自愿诚信参加考试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认真阅读《湖南省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考场规则》和《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办法》(见附件)等考试有关规定,愿意在考试中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愿意依照《处理办法》接受处理。

二、本人愿意按照学校要求提供个人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三、若本人存在考核违规行为,学校将有关处理文件直接送达或邮寄到本人按学校要求所提供的个人信息中的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件号:

附件: 湖南师范大学非计算机专业学生 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在考试前1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由领队老师带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的,不得入场考试,作缺考处理。

二、考生进入考场,除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外,不得携带其他任何物品,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

三、考生进入考场后对号入座,且不能随意变动,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等有本人相片的证件放在计算机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

四、考生的报名信息已输入考试系统,考生只须输入准考证号码和登陆密码,点击“登陆”按扭就会自动显示出本人的相关信息,请仔细核对本人的考试语种、考试等级、姓名等信息。

五、考生答题时,如遇机器故障,可举手询问,但对试题内容不得要求监考人员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六、考生答题时,可以在各种题型之间任意切换,但不得作与考试无关的操作,违者以舞弊论处。各种题型答题完毕后,必须点击主界面上的“提交试卷”按扭,待判卷过程结束,屏幕显示出“试卷提交成功”后才可离开考场,否则后果自负。

七、“考生文件夹”是系统指定的用于存放“文件操作题”,“编辑排版题”、“表格制作题”和“程序设计题”时用到的文件和文件夹,考生不得改动、删除或重命名该文件夹,否则会导致系统运行异常。

八、考生在考试正式开始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可以举手示意,待监考老师确认交卷结束,并表示同意后才离开考场。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九、考试终了时间一到,系统将自动提交试卷,监考人员亦可根据考场情况在服务器端强制所有考生交卷,结束该次考试,清理好考场。

十、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独立完成试卷,不准冒名顶替,不得替人操作,考场内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夹带,不准交换机器,违着以考试舞弊论处,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并按《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十一、在考试进行期间,非本考场监考和巡视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喧哗,不准吸烟,保持考场安静、整齐、清洁。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办法

校行发教务字[2007]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对原《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和《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补充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办法如下:

第一条 学生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二条 学生在考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考核违纪行为:

1、不携带考核规定证件;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

3、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

4、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私自借用考核用品;

5、相互交谈;

6、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随意走动;

7、不听从监考工作人员安排或无理取闹影响考核正常进行;

8、考核结束后继续答题;

9、考核结束后将空白试卷、空白答题纸(卡)带出考场;

10、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者涂改试卷密封线栏内“学院”、“姓名”、“学号”、“座位号”等个人信息或在密封线栏外书写姓名、学号等个人信息或做其它标记;

11、无故缺考或不按规定时间进入、退出考场;

12、答卷雷同;

13、其他违纪行为。

第三条 学生在考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考核舞弊行为:

1、在考核过程中在试卷、答题纸(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

2、在闭卷考试中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电子器材或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参考资料、字典、作业本、纸条等放在课桌内、桌面上或藏匿于手上、试卷下、衣物内等;

3、将与本场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墙体、桌面、座椅、抽屉或衣物、肢体上等;

4、在考核过程中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或以口头交谈、肢体语言形式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传递或接收资料、纸条;

5、在考核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通话或发送、接收信息;

6、在考核过程中将试卷、答题纸(卡)带出或传出考场;

7、考前窃取试卷或标准答案;

8、考核结束后盗走答卷、篡改答案或分数;

9、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核材料;

10、在实验考试中伪造、篡改实验结果或抄袭他人实验报告;

11、协同舞弊;

12、毕业论文(设计)中的抄袭行为;

13、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14、在考核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发送或接收与考核内容有关的信息;

15、组织作弊;

16、其他舞弊行为。

第四条 对有第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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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项违纪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立即改正;不听劝告者,终止其考核,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凡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经教育表现好,一年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补考或重修考试;对有第二条第

10、

11、12项违纪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第五条 对有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者,不论何时何地发现,均予以追究,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有第三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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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项舞弊行为之一者,在校生给予记过处分,结业生一年后(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补考或重修考试。

2、对有第三条第

13、

14、15项舞弊行为之一者,在校生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限为一年;结业生一年后(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补考或重修考试,同时在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时不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结业生情节严重者,注销其结业证书电子注册,并收回结业证书。

3、再次舞弊者(结业生含在校学习期间舞弊),在校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业生一律注销其结业证书电子注册,并收回结业证书。

4、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舞弊学生本场课程考核,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凡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经教育表现好,一年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补考或重修考试。

第六条 违纪、舞弊行为发生后,学生应写出陈述或检查书,并在违纪、舞弊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拒绝书写陈述或检查书,或拒绝在违纪、舞弊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者,学校将根据监考工作人员提供的事实依据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处理程序

1、在考核过程中,监考工作人员一旦发现学生有第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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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项违纪行为,立即责令其改正;不听劝告者,终止其考核,情节严重者,监考工作人员详细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纪情况处理登记表》,并将考核试卷连同违纪记录等材料报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

2、在考核过程中,监考工作人员一旦发现学生舞弊,首先收集舞弊证据,无实物证据时,应有2名以上(含2名)监考工作人员或考场巡视员对舞弊事实当场认定。在确认舞弊事实后,当场宣布舞弊者终止考核,监考工作人员详细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舞弊情况处理登记表》,并将考核试卷连同舞弊证据等报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

3、违纪、舞弊行为发生后,由所在学院核实并代教务处发放拟处分告知函,学生在接到告知函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提出申辩。学院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将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4、教务处审核处分材料,学校审批和下达处分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所有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寄给学生家长一份视同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5、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6、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7、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8、学校不受理学生在申诉期限以外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 因考核舞弊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察看期限未满,不允许毕业。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参加各类考试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结业生)。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和《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补充规定》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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