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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长期合作供应商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20:38: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基本交易合同

天津中财型材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确定双方之间有关销售、承包等的基本事项,特签订基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交易的基本原则

甲、乙双方为了共同的发展,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2条 基本交易合同和个别合同

本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根据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的所有的交易合同

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个别合同与本合同有不同约定的除外

第3条 个别合同的内容

个别合同规定的物品的名称、数量、交付日期和交付场所等。

第4条 个别合同的成立

1.甲方向乙方发出订单,乙方承诺时即个别合同成立(订单包括:电子邮件形式、传真、

采购员电话通知等)。

2.自乙方收到订单之日起1日内,若乙方未对订单作出拒绝承诺的意思表示,则视为乙方

对甲方发出的订单作出承诺。

3.只有甲方采购员才能向乙方提交货物订单,未通过甲方采购员乙方私自将他人告知的货

物送到仓库,一经发现对乙方处以2000元/次罚款并退回该货物;若第二次发现处以4000元/次罚款,出现第三次取消乙方供货资格。

第5条 提交交易

甲、乙双方开始交易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下列文件各两份提交给甲方:

1.公司概况和产品目录

2.给甲方供货的价格及质量保证书。

3.乙方所代理的一些品牌的资质证明。

4.甲方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章交付价格

第6条交付价格

1.交付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2.价格协定后由双方确认,以附件形式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双方都不得单方面调整价格。

此价格表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修订,但由于市场变动等特殊原因的可以随时调整。乙方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调价申请,在新的价格未确定之前,乙方不得单方面延迟或停止供货;未经甲方允许,乙方私自上调货物价格,一经发现,对乙方按500元/次进行罚款,同时对高出部分予以扣除;若再次发现,则在前面规定的基础之上对其按该订单1%进行罚款,超过3次,则取消乙方供货资格。

3.乙方在确定甲方订购的标的物的规格后如附件中无此物品的报价的,应立即将报价单提

交给甲方。

4.关于附件的品种,需要可定期进行更新,新增部分价格经双方确认、盖章后生效。

第三章 交付日期

第7条交付日期的遵守

1.交付日起至根据个别合同规定乙方应将标的物送交甲方指定场所的期限。

2.乙方应该严格遵守个别合同中关于交付日期和交付数量等的规定。

3.若乙方要提前交付标的物的,则应事先得到甲方的同意。

4.若乙方确定不能在规定的交付日期交付的,则应立即通知甲方,等候甲方的指令。

5.原则上交付日期为两天内(从甲方通知乙方订单已下开始),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乙方

要在收到订单一天内告知甲方,再行商定交付期。

第8条甲方原因造成交付日期的变更

若甲方因不得已的原因希望变更交付日期的,应立即通知乙方,并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9条 交付日期的保证

若乙方不能按照规定的交付日期交付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则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损害赔偿。一般按照此批货物价值的3‰/天扣款并且赔付相应损失。

第四章 交付

第10条 交付

1.乙方应将标的物置于适合运输保管的包装内,并附带甲方指定的凭证交到甲方指定的场

所,送货单上必须注明订单上提供的物资申报单号及申报部门,否则由此导致结账日期延长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提供的送货单,字迹必须规整,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必须准确无误,且送货单

上需要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签字确认。

3.甲方接受乙方交付的标的物的日期为甲方要求乙方交付的日期。

4.乙方交付物品必须是双方协定的厂家,品牌,价格,不得私自更改。否则按照物品原价

的2倍赔付,并且负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5.包装和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第11条 货物的接受及检查

1.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标的物后 应向乙方提交收讫的凭证,以仓库收货人签字为依据。

2.标的物的质量首先按照物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标准。特殊要求的要按照甲方要求执行。

3.若决定不检验,则甲方将本条第一款的书面证明提交给乙方时视为交付。

第12条 替代品的交付等

标的物在接受第11条第2项的检验后被认定不合格的,则甲方应通知乙方,由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交付替代品或按甲方的指令处理。

第13条 不合格品的处理

1.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有关第12条不合格品的退货通知时,应立即在甲方指定的期限

内取回不合格品。

2.若乙方未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取回不合格品的,则甲方可以退还乙方,或对不合格品进

行废弃、变卖等处理,因退还、保管、废弃、变卖等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不合格品的部分或全部丢失、损毁或变质时、损害结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但因甲方故意

或严重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14条 特别采用

1.标的物在按照第11条第2款检验后被认定不合格时,甲方若判断仍可以使用时,可以

向乙方提出降价处理。

2.降价的金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15条 所有权的转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乙方转移至甲方;

1.第

7、8条规定的交付时间

2.订单规定的特别采用时间

第16条 风险承担

第15条规定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前,若标的物的部分或全部灭失,、损毁或者变质时,损害结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风险除外。

第五章 质量

第17条 质量

1. 乙方在交付标的物之前应进行检验,保证标的物符合甲方的质量要求。

2. 对于质量和交付标的物不合要求的,乙方有义务进行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8条 瑕疵担保责任

1.第15条规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后,在标的物的使用年限内,若发现标的物

存在质量瑕疵的,则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令,自行承担费用对标的物进行修理或提供替代品。

2.前项规定并不妨碍甲方解除该个别合同或要求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若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的,则乙方应协助甲方查明原因、

制定改良方案,努力阻止不合格品的再次发生。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标的物的重大瑕疵,则乙方承担前2款规定的责任。

第六章支付

第19条支付

根据第15条所有权转移后标的物的物价款的支付,由甲方根据双方另行协商同意的支付条件进行支付。(见附件)

第20条质保金和冲抵

1、乙方在供货初期向甲方提供10000元的质保金,在合同结束时退还给乙方。

2、甲方对乙方具有的有偿供应材料的价款、垫付款、损害赔偿金等,可以和甲方对乙方应付货款的支付债务进行冲抵。

第七章一般事项

第21条法令的遵守

乙方在履行个别合同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并恰当地履行。

第20条保守秘密

1.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或从甲方处获得的技术资料、图纸以及其他一切技术情报保密。

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人披露或用于其他目的,或让第三人使用。

2.甲乙双方对因本合同及个别合同所获得的对方的业务上的一切秘密,不得向第三人披露

或泄露。

第22条

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的义务,即标的物制造配送的全部或

一部分委托给第三人。

2.乙方即使委托给第三方生产,提供标的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及个别合同中须履

行的义务。

第23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以及个别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亦不得以此提供担保。

第24条通知义务

若乙方发生以下情况,则应立即通知甲方:

1.住所、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其他第6条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时

2.与交易相关的业务转让或受让时

第25条解除

1.任何一方发生以下情况时,另一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及个别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

1.被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组成清算组进入清算程序或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进入清算程序

3.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或被第三人提出破产申请

4.决定解散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5.公司合并、分立或公司全部义务或主要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6.被相关国家机关责令停业超过3个月

7.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或由此可能的其他情况

8.全部资产或主要资产被国家机关查封或被第三人申请保全或强制执行

2.甲、乙双方在对方违反本合同或个别合同时,应给予对方30天的履行义务的期限催告对方履行。若对方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及个别合同的全部或部分。

3.本合同解除而个别合同仍然有效时,除有特别约定,该个别合同仍适合用本合同。

第26条合同解除后的措施

1.个别合同解除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令处理标的物。

2.乙方仍然有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在第18条所规定的期限内的应该承担的义务的赔

付责任。

第27条损害赔偿请求

根据

25、26条的规定

解除合同时,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或个别合同的约定,或由乙方的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时,甲方可以向乙方要求损害赔偿。

第28条第三人损害

乙方因标的物或个别合同的履行危害第三人的生命、身体、财产安全等、或造成损害时,或者与第三人发生争执时,乙方应负责决算。但因甲方的责任除外。若甲方对第三方进行了赔偿,乙方应当在甲方作出赔偿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作出相应赔偿。

第八章其他

第29条争议解决

与本合同及个别合同相关的疑义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30条管辖法院

甲方与乙方就本合同及个别合同发生的相关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1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___ 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期满前一个月以前,甲、乙双方若未另行通知,则按本合同相同条件延续一年,其后亦然。 本基本交易合同正本一式2份,甲、乙双方签署后各执1份。

甲方:天津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委托人:委托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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