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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3 14:00: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县发改局项目立项服务指南

项目立项是指项目单位依法获得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手续(也称为立项批文),可以进入项目实施阶段。根据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内容及资金来源等情况的不同,建设项目划分为审批类项目、核准类项目和登记备案类项目,其立项流程分别执行审批制、核准制和登记备案制。

县发改局项目立项的受理范围、依据、程序及其他相关内容遵循如下流程:

一、权限内投资项目审批

(一)审批类项目范围

1、县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2、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及参照管理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3、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4、县级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

5、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

6、按有关规定必须实行审批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

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鲁发改审批[2011]1437号);

(三)审批程序

1、项目单位应首先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并向规划、国土、环保、地震、投资等主管部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或原有土地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抗震安全性评价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招投标核准意见。另外,特殊行业项目由安监、文物保护、无线电管理、消防、人防、水利、水保等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

2、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立项申请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提供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或原有土地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抗震安全性评价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招投标核准意见及特殊行业已办理的相关手续。

3、如材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要求,发改部门准予立项,并出具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4、需审批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按照招标方案核准意见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并依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发改部门报送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发改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意见。

(四)收费标准

2 不收费

(五)承诺时限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前期手续已办理齐全且手续内容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请人出具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对需要补正材料或前期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请人一次性出具补正(修正)材料通知书。

3、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项目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5、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对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审核、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估以及特别重大的项目需组织专家评议或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的,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权限内投资项目核准

(一)核准类项目范围

1、企业自主投资的山东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中需县发改局核准的建设项目;

2、企业自主投资的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改建、改造项目;

3、企业自主投资的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

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5、按有关规定需要核准的其他项目。

(二)核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第19号令);

5、《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第22号令);

6、《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鲁发改审批[2011]1437号);

(三)核准程序

1、国内企业投资项目

(1)项目单位应首先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和《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并向规划、国土、环保、地震、投资等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意见、用地手续(原有土地证、“招、拍、挂”批准文件或“招、拍、挂”成交确认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抗震安全性评价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另外,特殊

4 行业项目由安监、文物保护、无线电管理、消防、人防、水利、水保等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

(2)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立项申请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提供规划意见、用地手续(原有土地证明、“招、拍、挂”批准文件或“招、拍、挂”成交确认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抗震安全性评价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特殊行业已办理的相关手续。

(3)如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发改部门准予立项,并出具立项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意见)。

2、外商投资项目

(1)项目单位应首先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和《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并向规划、国土、环保、地震、投资等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意见、用地手续(原有土地证、“招、拍、挂”批准文件或“招、拍、挂”成交确认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抗震安全性评价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另外,特殊行业项目由安监、文物保护、无线电管理、消防、人防、水保等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

(2)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立项申请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提供规划意见、用地手续(原有土地证明、“招、拍、挂”批准文件或“招、拍、挂”成交确认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抗震安全性评价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特殊行业已办

5 理的相关手续。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单位还应附送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投资意向书;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等。

(4)如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发改部门准予立项,并出具立项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意见)。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承诺时限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前期手续已办理齐全且手续内容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请人出具立项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意见)。

2、对需要补正材料或前期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请人一次性出具补正(修正)材料通知书。

3、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项目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5、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估以及特别重大的项目需组织专家评

6 议或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的,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权限内投资项目登记备案

(一)登记备案类项目范围

按照《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县属企业自主投资山东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除外)。

(二)登记备案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

4、《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省政府令[2002]146号);

5、《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鲁计投资[2004]323号);

6、《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鲁发改审批[2011]1437号);

(三)登记备案程序

1、项目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丙级及以

7 上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同时,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节能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并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2、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项目单位填写《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立项申请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简介),同时提供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特殊行业已办理的相关手续。

3、如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发改部门准予立项,并出具立项文件(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承诺时限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前期手续已办理齐全且手续内容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请人出具立项文件(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

2、对需要补正材料或前期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请人一次性出具补正(修正)材料通知书。

3、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项目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5、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估以及特别重大的项目需组织专家评议或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的,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发改局立项所需手续

建设项目发改局备案立项申请

发改局

发改局

发改局备案立项申请 (完善产权)

发改局办理投资项目立项办事指南

服务指南 改

发改局职能

发改局工作总结

发改局工作总结

发改局立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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