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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房屋所有权

发布时间:2020-03-03 11:29: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驻马店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登记提交材

料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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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登记提交材料

第一节 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计入服务时限)。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自建或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单位或开发企业的,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注:受理后应进行实地查看。 服务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

登记费:住房60元/套。非住房每件400元。1证以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发改价格[2008] 924号、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豫政[2008]52号。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转移登记 (新房、二手房买卖)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转让方与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其他材料:

1、转让方或受让方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出示原件,收复印件);转让方为个人委托的,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转让方为开发企业的,不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前款第(4)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3、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转让应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房产转让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其他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转让应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通过;集体企业的房产转让应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4、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房还应提交安全部门批文;

5、遗赠方式转让房屋的,还应提交赠与人的死亡证明,由受赠人单方申请;

6、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应加盖民政部门相关印章;

7、商品房的买受人个人办理登记的,申请表应由开发企业在申请栏盖章;

8、契税凭证。

服务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

住房交易:登记费60元/套;1证以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房3元/㎡(卖方交);存量住房6元/㎡,买卖双方各50%;经济适用住房3元/㎡由卖方交纳。 发改价格[2008]924号、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豫政[2008]52号,豫计收费[2002] 315号、驻计价房(2002)117号。

非住房交易:登记费:每件400元。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房成交价0.3%由卖方交纳;存量房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50%。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豫发改收费[2005] 1825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豫计收费[2002] 315号、豫政[2008]52号。

三、房屋变更登记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权利人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4、房屋所有权证; 其他材料。

1、个人姓名变更的,第(2)项需提交变更后的个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第(3)项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

2、属单位名称变更的,第(2)项需提交新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第(3)项需提交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另需提交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座落名称变更的,需提交房屋座落变更证明,受理房屋座落变更登记,应查明新的座落是否为他人所用。

4、共有房屋按原约定分割的,需提交共有房屋分割协议书,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5、同一所有人分割、合并房屋的,申请人为单位的,第(2)项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6、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属扩建房屋的,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第(2)项需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服务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

登记费:住房60元/套。非住房每件400元。1证以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豫发改收费[2008]924号、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豫政[2008]52号。

因房屋座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四、注销登记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其他材料。

注:受理后应进行实地查看; 服务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第二节 国有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

办事依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服务时限: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和依据:

1、抵押手续费:贷款额的0.08%。

2、他项权登记费:住房60元/套。非住房每件400元。1证以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驻发改价调管[2006] 34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豫政[2008]52号。

一、抵押权登记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其他材料。

二、抵押权变更登记,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其他材料。

1、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4项材料;

2、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三、抵押权转移登记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其他材料。

四、抵押权注销登记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其他材料。

注:服务时限2个工作日,不收费。

五、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其他材料。 注: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六、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其他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七、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其他材料。

八、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其他材料。

九、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材料。

受理后应进行实地查看。

十、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登记证明;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其他材料。

注:注销登记服务时限2个工作日,不收费。 第三节 地役权登记

办事依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服务时限: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和依据:

登记费:住房60元/套。非住房每件400元。1证以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发改价格[2008]924号、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豫政[2008]52号。

一、地役权设立登记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地役权合同;

4、房屋所有权证书; 其他材料。

二、地役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登记证明;

4、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其他材料。

注:注销登记服务时限2个工作日,不收费。 第四节 预告登记

办事依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服务时限: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和依据:

登记费:住房60元/套。非住房每件400元。1证以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发改价格[2008]924号、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豫政[2008]52号。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其他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其他材料。

注:同时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可合并受理。

三、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其他材料。

四、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其他材料。

五、注销与变更预告登记: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预告登记证明;

4、当事人同意解除(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注销(或变更)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 其他材料。 注:

1、经法院判决(调解)、仲裁机构裁决、公证等方式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可以单方申请,应提交生效的明确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院判决书、调节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公证书等法律文书,不再提交第(4)项材料。

2、预购(现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同时设定有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先行注销抵押权预告登记,再办理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并应提供抵押权已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需变更预告登记内容的,应先办理预购(现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手续。再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手续。 服务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第五节 其他登记

办事依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

一、更正登记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其他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服务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

登记费:住房60元/套。非住房每件400元。1证以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发改价格[2008]924号、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豫政[2008]52号。

二、异议登记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记载于登记簿。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服务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住房60元/套。非住房每件40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豫政[2008]52号。

三、房屋查封(预查封、解封) 应提交材料: (1)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预查封、解封)裁定; (2)执行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注:预查封还应提交被执行人实际取得该房屋权利证明。 服务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四、遗失补证与换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遗失补证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刊登遗失声明的整张报纸;

4、房产档案馆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或登记簿(复印件);

5、已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证明; 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单位的,第(2)项需提供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服务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发改价格[2008]924号、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

(二)、换发房屋权属证书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已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和抵押登记机构同意的证明; 其他材料。

注:申请人为单位的第(2)项需提供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服务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发改价格[2008]924号、豫计收费[2002] 550号。 (三)、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应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人有效身份证,有共有人时需要提交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申请人系未成年人的,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

2、个人委托他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应提交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收复印件)和委托书;

3、单位领证时,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收复印件)。 第六节 集体土地房屋所用权登记

办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初始登记时,应在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内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收费标准和依据:

1、登记费:住房60元/套。非住房每件400元。1证以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发改价格[2008]924号、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豫政[2008]52号。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服务时限:30个工作日。

一、初始登记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其他材料

1、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3、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建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受理后,要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5日后无异议的予以办理。

二、转移登记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其他材料

1、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登记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其他材料

注:非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规定的登记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注销登记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其他材料。

注:服务时限:2个工作日,不收费。

五、抵押登记 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其他材料;

注:服务时限5个工作日,除规定的登记费外,另需收取抵押手续费贷款额的0.08%。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驻发改价调管 [2006]34号、豫政[2008]52号。 第七节 相关事项的规定及说明

一、房屋权利人的法定名称

1、房屋权利人应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权利人登记的名称应当使用法定名称或依法登记的名称,不得使用简称或惯用名称,并与提交的身份证明相一致。

3、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权利人为境外机构和自然人的,应将其名称或姓名翻译为中文,并提交公证部门或翻译机构的译本。

二、身份证明、资质证明

1、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可提交下列其中之一; (1)、身份证(包括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 (2)、户口本和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同时使用) (3)、军官证、士官证、军人退(离)休证; (4)、外籍人士的护照;

(5)、港澳台居民的港澳台身份证和来往内地通行证; (6)、未成年人的户口薄或户籍证明和监护人的身份证。

三、申请登记与代理

(1)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本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申请登记,但是要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填写的登记申请书,不管是否亲笔填写,申请人都要在受理处登记时在登记表上签名,以示真实。

(3)共有房屋登记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4)受让方为未成年人(未满18岁)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转让未成年人房屋的,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该房产。若处分该房产,法定监护人(一般指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出具系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5)、所有权人将属于自己的部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形成共有的按买卖、赠与等方式办理。

(6)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夫妻中一方,现申请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凭结婚证明及双方书面约定按变更登记程序换发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明书

房屋所有权证明书

房屋所有权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屋所有权证明

房屋所有权委托书

房屋所有权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明

房屋所有权人证明书

保留房屋所有权协议书

驻马店房屋所有权
《驻马店房屋所有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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