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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

发布时间:2020-03-03 09:13: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征收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的通告

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长兴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我县自6月 1日起在本县范围内开展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审核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实施范围:本县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中央、省市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工商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在各类开发区、各类专业市场用人单位)。

征收标准: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为:全县职工年人均工资×(单位职工人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审核征收办法:

1、申报审核时间:2010年6月1 日至7月31日止。

2、职工人数计算依据:各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向县地税务局申报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以上年度上报县统计局的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为征收依据;企业单位以上年度单位计税工资人数为征收依据)。

3、已安排残疾人单位的审核:已安排残疾人的单位请携带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劳动用工合同、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及上年度3个月职工工资发放单(即2009年1月、6月、11月份3 个月或2月、7月、12月3个月)和会计凭证(只

需原件)、《残疾人就业证》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各用人单位对残疾职工工资实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用人单位须提供银行出具的《工资对帐单》。各用人单位带以上资料到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审核,经审核认可后领取《保障金抵扣情况表》。

4、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办申报审核手续的,视作应缴纳保障金单位。

5、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凭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出具的《保障金抵扣情况表》到当地地税分局办理抵扣手续,抵扣数额不超过该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总额。

长兴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地址:长兴县雉城解放西路春楼弄36号(原县劳动保障局大楼),咨询电话:6023972,6029703。

长兴县地方税务局长兴县残疾人联合会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珠海市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报告

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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