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
典型案例申报表
2008级行政管理团支部与八路军桂林办事处纪念馆
建立校外学习、活动及实践基地协议书
甲方: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08级行政管理团支部
乙方:八路军桂林办事处纪念馆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相互支持、共同负责的精神,一致同意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08级行政管理团支部在八路军桂林办事处纪念馆建立“2008级行政管理团支部校外学习、活动及实践基地”,具体协议如下:
第一条:协议内容
1.1 乙方作为桂林市、自治区、全国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授权甲方在乙方建立“2008级行政管理团支部校外学习、活动及实践基地”。
1.2 乙方在其权限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爱国主义教育的学习场所、举办爱国主义及青年精神文明建设主题的活动场所及假期社会实践单位,甲方假期社会实践内容主要为:协助乙方展览工作;协助乙方的“走出馆门开展巡展”工作;讲解志愿者等。
1.3 甲方在其能力范围内为乙方提供持续性校内宣传。
1.4 如乙方在甲方的假期时间需要志愿者,甲方需积极配合,为乙方输送志愿者。
1.5 如乙方开展巡展等活动需要拉赞助,甲方需协助乙方共同做好该项工作。
1.6 甲方需为乙方提供持续性的清洁、维护服务。
第二条:协议期限及保障
2.1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到2012年06月30日止。
2.2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私自取消合作关系及减少协议内容。
2.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4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5本协议的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三条:甲方权利及义务
3.1 甲方保证给乙方提供的校内宣传符合学校规章制度,宣传内容为双方共同协商。
3.2 甲方在乙方所开展的活动及实践不影响乙方的权益及运作。
3.3 甲方提供的志愿者需经过乙方考核同意。
3.4 甲方在乙方开展活动及实践可要求乙方给予帮助。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负责提供爱国主义教育的学习场所、举办爱国主义及青年精神文明建设主题的活动场所及假期社会实践单位。
5.2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志愿者。
5.3乙方可要求甲方为其开展相应的宣传工作。
5.4 乙方具有审核甲方在乙方开展相关活动的权力。
5.5 如乙方需甲方提供协助,甲方需积极配合。
甲方: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2008级行政管理团支部
甲方代表:
年月日
4 乙方 :八路军桂林办事处纪念馆 (盖章)年月日乙方代表:
共青团中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