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生产加工保健食品管理的通知
武食药监文[200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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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相关企业:
为规范我市药品生产企业有关接受委托生产加工保健食品的行为,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含食品,下同)的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用药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前必须索取、验明委托生产加工的保健食品以下资料:《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注册批件)复印件;产品标准、生产工艺,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责任)等相关资质文件,并随时接受辖区药监部门检查。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委托单位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声明。
二、药品生产企业对接受委托生产加工的保健食品必须做好详细的生产记录,不得生产加工“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批号、无生产包装)的保健食品。
三、药品生产企业对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无《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等的委托生产加工应予以拒绝,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生产以下类型药品的厂房禁止进行保健食品的生产加工,
(一)生产注射剂(含小针、粉针、大输液)
(二)生产青霉素、β-内酰胺结构类等高致敏性药品的;
(三)生产避孕药品的;
(四)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的;
(五)生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
(六)生产外用制剂的。
五、各分局在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帮助企业依法开展接受委托生产加工保健食品的活动。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生产加工保健食品过程中,发现委托方以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名义违法生产加工药品的,应及时向辖区药监分局举报,药监分局应按假药查处,如发现系违反保健食品生产加工有关规定的及时通报或移送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