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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进出口货物通关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2 19:08: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般进出口货物通关程序

一. 进出口申报

(一).申报前工作 1.准备申报单证 2.商品的预归类申请 3.申请前看货申报

(二).申报具体步骤 1.电子数据申报

2.提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二.海关查验 三.缴纳税费

四.提取或装运货物(分别对应进出口)

需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 1.进克付汇证明 2.出克收汇证明 3.出克收汇核销单 4.出克退税证明 5.货物进口证明书

出口退税简述

3种退(免)税方法:1.“免、退”税 2.“免、抵、退”税 3.“免”税 程序

1.出口退税的监管原理

海关确实接受过相关货物的出口报关,且轮船、航空公司等货运部门向海关传送货物确实已装运出境的舱单数据后,海关才正式完成出口结关任务,然后发货人(或代理人)才可能拿到报关单的“出口退税证明联”。(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及部分出口监管仓库等除外)

各地国税局要看到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等单证以及上级国税机关和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发送来的电子信息,才会把税款退还给申请人。 2.具体程序

贸易型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不是自己制造的,而是从境内采购的,采购时应当要求供应方开立增值税发票而非普通发票。此前,外贸企业应当事先在当地税务局申请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完成在商务部门的外面经营备案登记,除了在海关完成电子口岸入网等手续外,还应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申报出口退税应该是在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以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然后在海关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后,再去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从外管局取回盖好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再凭有关单证向当地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国税局向国家金库开具“收入退还书”,最后外贸企业从银行的国库账户中取得出口退税款。 单证: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外贸企业提供)。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今后申报明细表》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均要求打印成表格)。

5.如货物在境内已缴纳消费税,出口后要求退还消费税,则还需要提供“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或完税分割单等。

进出口货物的转关制度

方法:1.提前报关转关 2.直转转关 3.中转转关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一. 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二.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 1).范围 1.进境展览品 2.出境展览品 2).期限 6个月

3).展览品的进出境申报 1.进境申报和查验 2.出境申报

4).进出境展览品的核销结关 1.复运进出境

2.转为正式进出口 3.展览品放弃或赠送 4.展览品毁损、丢失

我国海关监管的进境展览品的答题流程是:备案→担保→报关→查验后放行入境→布展→展览→复出境→核销→担保销案,出境展览品与此类同。 三.集装箱箱体 1.范围

大多数情况下作为运输设备。 2.暂准进境集装箱箱体的报关

1).境内生产的集装箱及我国营运人(例如我国的轮船公司)购买进口的集装箱在投入国际运输前,营运人应当向其所在的海关办理登记手续,集装箱上安装海关的批准牌照(中国船级社制发)。

2).境外集装箱箱体(指集装箱所有权属于境外轮船公司等境外企业的)暂准入境,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对箱体单独向海关申报,并应当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

四.其他非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特级减免税货物的报关

报关程序

一. 减免税备案 二.减免税审批 三.报关步骤 四.减免税担保

五.减免税货物的处置

(一).监管期满申请解除监管

(二).监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

(三).非解除监管的其他特殊处置 六.临时减免税政策

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海关的纸质手册监管方式 一. 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二.合同备案阶段

(一).商务审批

(二).海关备案

(三).申领手册 三.报关阶段 1.成品复出口

2.对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处理 3.深加工结转报关

1).计划备案 2).收发货登记 3).结转报关 4.成品内销

四.合同核销阶段:企业报核→海关受理→海关核销→退还保证金 电子手册管理模式

一. 电子手册的建立

二.报关程序:备案、报关、报核与核销 1.手册的备案 2.货物的报关 3.报核与核销

出口加工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通关

1.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按直转方式办理转关的程序

(1).货物到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口岸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并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汽车载货登记簿》向口岸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转关手续。 (2).口岸海关审核同意企业转关申请后,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发送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并对运输车辆进行加封。

(3).货物运抵出口加工区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并向口岸海关发进转关核销电子回执。同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凭运单、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法定商检商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还需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境货物通关单》以及有关许可证件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境备案申报手续。

(4).出口加工区海关审核有关报关单证,确定是否布控查验。对不需查验的货物予以放行,对需要查验的货物,由海关实施验货后,再办理放行手续。 (5).出口加工区海关向区内企业签发有关备案清单证明联。 2.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按直转方式办理转关的程序

(1).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凭运单、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境备案申报。

(2).在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境备案通关手续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并持《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汽车载货登记簿》向出口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3).出口加工区海关审核同意企业转关申请后,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并对运输车辆进行加封。

(4).货物运抵出境地海关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出境地海关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并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

(5).货物实际离境后,出境地海关核销清洁舱单并反馈给出口加工区海关,出口加工区海关凭依签发有关备案清单证明联。

二.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货物(不包括经批准进行的深加工结转货物)的通关

1.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货物的通关操作程序

(1).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由区外企业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的“运输方式”一栏填写“Z出口加工”,凭发票、装箱单,法定商检商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还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以及有关许可证件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结束后,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凭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区报关手续。

(2).货物经出口加工区海关查验放行后,出口加工区海关分别向区外企业核发《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证明联等证明联,向区内企业核发《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出境收汇证明联等证明联。 2.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货物的通关操作程序

(1).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由区外企业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的“运输方式”一栏填写“Z出口加工”,凭购销合同(协议)、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出口报关结束后,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凭购销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号编号的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区海关办理进区报关手续。

(2).货物经出口加工区海关查验放行后,出口加工区海关分别向区外企业核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证明联、出口退税证明联等,向区内其他核发《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付汇证明联。

保税物流货物的报关

保税仓库货物的进出库报关

进库报关

出库报关

流转报关

其他规定 保税区及其货物的报关

一. 保税区与境外进出货物的通关程序

(一).保税区出境货物的通关处操作程序

1.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制、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将数据传送到海关

2.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到保税区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出口报关应提供的基本单证:海运:报关委托书、合同、发票、装箱单、场站收据;空运:报关委托书、合同、发票、装箱单 3.海关审单放行。

二.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通关程序

(一).货物从保税区内运到境内区外普通区域(视同进口)

1.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区外单位)录入进口报关单,其中报关单上的“运输方式”一栏代码填写“7保税区”,将数据传送到海关。

2.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到保税区海关办理申报手续。进口报关应提供的基本单证:报关委托书、合同、发票、装箱单。 3.海关审单放行。

(二).货物从境内区外普通区域运入保税区内(视同出口)

1.对于运入区内的货物,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区外单位)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报关单》,其中报关单上的“运输方式”一栏代码填写“0非保税区”,将数据传送到海关。

2.按“有货报关”原则,对于不需要查验的货物,当货物进入保税区卡口时,向卡口放行进区。

3.企业持卡口海关确认的《进区登记表》以及区内企业《进/来料加工手册》到审单部门崩溃申报手续,海关放行后,持“进区登记表”正本、报关单留存联向卡口换去“进区确认单”。

进出境货物监管的其他制度

过境货物的报关

1.过境货物的进境报关 2.过境货物复出境

3.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6个月,可延期3个月 转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1.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应当在进口载货清单上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运地和到达地,并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 2.申报经海关同意后,在海关指定的地方换装运输工具。 3.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出境。 通运货物的报关手续

1.运输工具进境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凭注明通货物名称和数量的船舶《进口报告书》或国际民航飞机使用的《进口和过境的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清单》向海关的监管下进行。

2.进境地海关在接受申报后,在运输工具抵、离境时对申报的货物予以核查,并监管货物实际离境。运输工具因装卸货物需搬运或倒装货物时,应向海关申请并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 退运货物的通关

1.一般退运货物,指已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且我国海关已放行的退运货物,包括退运出口和退运进口两种情形。退运进出口报关时,报关单上“贸易方式”一栏填写:退运货物4561,原出口、进口的报关单资料仍要向海关提供。 2.直接退运货物,指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办理进口手续,经海关批准全部退运境外的货物。

3.加工贸易退运货物,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成品发送退运时,贸易方式应分别填报为进料成品退换和来料成品时,有别于一般贸易项下出口产品的退运货物。在申报时须提供原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报关单的退税和外汇核销单以及国税部门和外管部门的有关证明;如果该手册以及在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应提供主管海关的手续已核销证明,贸易方式申报为修理物品,并缴纳退运成品相应税款的保证金,待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口后,向海关申请退还。

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 一. 进口

1.原进口货物的报关单

2.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

3.原进口货物税款缴纳书或者“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买买双方签订的索赔/抵偿协议。 二.出口

1.原出口货物的报关单。

2.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 3.原出口货物税款缴纳书。

4.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抵偿协议。

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 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

报关时,应当填制两张报关单,一张报关单的货物价格填写货物实际市场价格,但不供征税用,只作为海关统计的依据;另一张报关单的货价填写租金的总金额或第一期租金数额,供征税参考用。 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

境内的设备使用厂家看重境外某种设备后,即可委托金融租赁公司出资购得,然后租赁公司再以租赁的形式将设备交付企业使用。当企业在合同期内把租金还清后,最终还将拥有该设备的所有权。

项目5 一般进出口货物通关

一般进出口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一)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欧盟进出口货物通关须知

迪拜进出口货物通关须知

进出口货物基本通关流程

一般进出口货物 试题

进出口货物通关——进出口货物的无纸通关

一般进出口货物通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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