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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1:16: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依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及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X(以下简称“Y”)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Y营业部、支行及分理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 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章 金融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 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金融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落实专人”的原则。Y负责金融许可证的办理、管理、检查和监督,各营业网点具体负责本网点金融许可证的管理、使用、公示。所有网点设立金融许可证使用登记簿,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金融许可证管理人,明确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章 金融许可证使用

第五条 经本网点负责人批准,使用金融许可证时,金融许可证管理人进行领用、使用、缴回登记,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变更要留有交接记录。

第六条 本行任何营业网点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本行任何营业网点和个人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金融许可证公示

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营业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第五章 金融许可证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营业网点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及程序使用金融许可证,严禁移作他用,Y负责对营业网点金融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金融许可证破损、丢失要立即报告总行,对违反规定造成金融许可证被滥用、盗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Y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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