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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保管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8-25 08:37:22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金融许可证

分类

一类进行正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另一类是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第一类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都通过设立资产管理业务部或成立资产管理附属公司来进行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它们属于第一种类型的资产管理业务。基于这种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分散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和证券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之中。

第二类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和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美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直到九十年代初,曾经发生过一场影响很大的银行业危机。当时,美国约有1600多家银行、1300家储蓄和贷款机构陷入了困境。为了化解危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竭尽全力进行了援助,美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设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以下简称RTC)对储贷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RTC在1989—1994年经营的五年多时间,在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金融创新等方面多有建树,被公认为是世界上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成功典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自RTC开始,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成了各国化解金融风险,处置不良资产的通行做法。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有4家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于1999年10月分别成立。 自2007年,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商业化运做,不在局限于只对应收购上述几家银行的不良资产.(详见百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词条) .2010年“国新资产管理公司”已获得国务院的正式批复成立,同时随着国务院即将对原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方案批复,银纪资产管理公司此时应运而生,2010年,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与发展将深化。

2、公司的运营特点:政策与市场并重 从以上设立可见,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独特的法人地位(它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特殊的经营目标(政策性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采取市场化手段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及广泛的业务范围(包括资产处置、公司重组、证券承销、兼并等等,很多业务等同于全方位的投资银行),这一状况为其日后可能较为独特的运营模式埋下了伏笔,其运营模式呈现出“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并重的特点。

(1)政策性保障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

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设立初衷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收购范围和额度均由国务院批准,资本金由财政部统一划拨,其运营目标则是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并且,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为此,不良资产的收购采取了政策性方式,在处置中,国家给资产管理公司在业务活动中享有税收等一系列优惠。这种强有力的政策性保障措施,成为资产管理公司发挥运营功能与资源调配机制的一种有效前提;否则,在推动国有资本的运作中,很可能会受到许多非市场因素的干扰,致使预期目标不能顺利达到。

(2)市场化运营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手段

资产管理公司具体的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包括:收购并经营工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担保;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3)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的悖论

政策性保障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尤其面临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牵涉的利益相关方的利害关系时,在化解金融风险、关注社会稳定性需要及国有资产尽可能保值增值的多重目标中,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协调多方的利益共同点,因此一定程度上享有政策性保障只是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时处理多元利益体均衡的需要,但不能也不应该以此束缚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际运营中自身市场化机制的展开。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充分发挥在综合协调社会资源方面起主导作用的独立中介机构作用,并以自身市场化的运营方式将利害相关方的利益尽可能平衡。但是,政策性保障是在帮助资产管理公司在起步设立、过程监管与延续方向上提供在中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背景下应有的制度安排,国家对这一创新机构的组织形式与经营权限给予了相当宽松的发展空间。从这一角度看,资产管理公司自身在实际运营中必须积极把握如何将业务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将企业的发展模式与持续经营能力联系一块考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有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形成符合自身发展的运营模式与经营风格,才能真正在市场化的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自然,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最大挑战主要来自实际运作中法律制度环境的不完善,诸如相关事项的法人独立处置权力的规定、股权转让与资本合作方式、资产处置中的评估、税收优惠等方面都亟待进一步加强实施细案的制订,有关对外资开放合作的具体举措也应该有明确的细则可循。从根本上说,政策性保障的目的在于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化运营创造一种相对宽松的环境,并以完善的制度措施确保企业真正置身于有效的市场竞争氛围中。显然,这两者存有一定悖论。

注册条件

如果做融资和项目投资可以成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者是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同,注册资产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以上。如果是一人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一次性到位;如果是2个或2个以上股东注册资本可以先入资200万,其余的2年之内入齐即可。

注册资金对比:

投资管理公司没有资金要求 ; 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一千万以上; 投资发展公司最低一千万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一般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具体经营范围:

(一)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

(二)追偿本外币债务;

(三)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四)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五)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六)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七)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九)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 构的不良资产;

(十)接受委托,从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关闭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十一)运用现金资本金对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进行必要投资;

(十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注:以上十二项需到银监会审批;概括为:

1、主要包括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资产重组,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资产的服务,追加投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2、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不需要审批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供应链管理及配套服务,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不含金融资产)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原有的金融许可证制度进行了相应修订和完善,对金融许可证从颁发、申请、换领、管理、公告、公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重点是简化行政管理,减轻监管和被监管单位的负担,提高监管透明度,促进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了解和监督。

背景

金融许可证制度自1994年开始实施,是在以行政管理为核心的金融监管制度下建立起来的,该制度在一定时间内强化了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也增强了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意识。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更加注重内部控制与内部管理,金融监管也从重机构、业务审批,走向以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持续性监督,原来的金融许可证制度已经不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要求,并且,随着许可证变更事项[2] 越来越频繁,原做法在现实中已给监管当局和被监管单位造成较多不必要的成本。在这种形势下,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按照简洁、高效、完善的原则,在总结研究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金融许可证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制度的管理从内容到形式均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办法》的起草、修订和发布,是对我们以往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审核程序和方式的一种变更,也是对金融信息管理以及金融信息对公众服务的一次改革尝试。以往金融机构的任何一项业务变更、负责人变化均要在许可证上体现,金融机构都要更换许可证。这些变更只需要进行信息登记、在营业场所公示。银监会将提供网上查询服务,供公众和业内人士了解相关信息。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就成为统一的“金融机构的身份证”,凭金融许可证,可以方便地查询金融机构其他相关信息。

对于修订《办法》的意义,我们可以一言概括:简化行政审批、提高监管透明度、强化社会公众服务。

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第四条

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第五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第六条

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四)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五)营业地址;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七)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一)机构更名;

(二)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三)许可证破损;

(四)许可证遗失;

(五)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许可证破损应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缴回原证。

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第九条

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

金融许可证如遗失或破损,再申请换领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金融许可证如被吊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十条 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第十一条

金融许可证颁发或更换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

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第十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金融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金融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银监会按照金融许可证编码方法打印金融许可证,颁发时加盖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单位印章方具有效。

金融许可证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对于金融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和吊销的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推荐第2篇:保管部岗位职责

保管部岗位职责

1、目的:明确职责,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2、内容;

(1)原料保管、小料保管、成品保管在保管部主任的领导下,对公司所属仓储原料、仓储

成品的管理、保管工作负责,任何个人未经批准、许可,不得擅自损坏、占用仓储设施和仓储物资。负责物料仓储管理工作。

(2)严格按仓储管理要求,执行公司保管部有关仓储管理制度、规程、标准,开展仓储管

理、物资保管工作。

(3)保管部主任、保管员应搞好购进物料的接收、入库、保管、发放工作,并建立各类明

细帐目,做到有帐有卡,帐、卡、物相符,不得有帐外物资,并做到准确、清晰,做到日清月结,保存完好。

(4)应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仓储管理制度,做到入库按规定,出库凭领单,有权拒绝不符

合采购计划、审批手续的物料入库,有权拒绝不符合领料程序的物料、用品、工具的领用。

(5)保管人员应积极协助保管部主任实施对库房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认真执行保管部、

公司有关仓储管理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类物料仓库的管理、保管工作任务。

(6)保管部有权检查采购物料质量,有权拒绝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物料入

(7)努力学习物资保管专业知识和仓储管理知识,认真搞好各类物资的保管工作,杜绝因

保管不善造成的物资丢失、变质、报废、损失,出现问题应及时汇报。

(8)严格执行仓储管理规定、制度,做好定期清仓、盘存工作,定期编制物料库存报表,

并根据储备定额编制月物资申购计划交相关部门及领导并统计上报。

(9)保持库区整洁,库内物料按规范分类、分批存放、堆码,杜绝乱堆乱放现象,物料发

放,应坚持先进先出原则,不得图方便任意发放。

(10)搞好仓储设施、机具、工具等的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检查安全、消防器材,做好仓库

安全保卫工作和安全防火工作。

(11)完成总经理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

推荐第3篇:保管人员岗位职责

保管人员岗位职责

一、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和素质的提高,主动积极地工作,认真落实校有关管理制度。

服从总务主任的安排,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严禁各行其是。

二、要了解学校每学期各处所需各类物资的品种、数量,及时向总务主任提出采购计划,

做到事前备足,保障供给。

三、认真做好校产的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各类物资的验收、保管、领用、发放手续;进出

库房必须有经手人的登记签字,及时做好实物出入库登记工作。

四、必须做好物资分类账,适时清仓查库,保证账物清楚、账物相符。每期初对处室、各

班级公物进行登记,期末进行检查,发现遗失,督促追回。

五、实物保管要讲究科学有序,公门别类堆放整齐;贵重物品、危险物品必须专柜存放。

要注意防腐、防蛀、防霉变、防鼠咬,防止其它意外的损坏。要搞好库房内外清洁卫生。

六、加强库房安全防范工作,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闲谈、休息和索要物品,更不得伙同一

块儿娱乐;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暴工作。

七、要虚心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对因不尽责或失

职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因工作变动,离任前必须严格办理清点移交手续。移交不清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九、准时参加学校政治学习和各种活动。积极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要坚持写好

工作日记,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按受监督检查。

推荐第4篇:保管岗位职责(材料)

1.做好单位财产、物资保管和安全保障工作,要求做到底清数明,账物相符,库房整洁,摆放有序,“五防”到位(防水、鼠、火、盗、过期损坏),保管妥善,否则赔偿损失。2.坚守岗位,热情服务,调配供应合理,物流快速准确,促进销售和资金周转,减少库存积压。3.按中心规定及时采购办公、生产所需物品;合理赊销蚕用物资并及时盘点,做好年终清库盘点,及时提供各科室物资促销兑现依据。4.认真做好单位内部物资零售和蚕苗收供。

推荐第5篇:保管人员岗位职责

保管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按照省级专项储备粮管理要求,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达到优质“一符四无”粮仓标准。

二、对所有保管的仓库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安全储存负责。

三、认真学习《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保管员工作守则》,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努力掌握四项新技术,并在工作实践中合理运用。严格执行“三天一小查,七天一大查,风雨随时查,节假日照常查“的查仓保粮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所保管的储备粮数量准确、质量良好、储运安全。

四、粮食入库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分品种、生产年限,分仓分垛储藏,严禁混装、混藏,严禁品种串换,并在保管过程中对此负责。粮食出(入)库要根据省粮食局的批准文件或书面通知执行,省储备粮公司开据出(入)库通知书要转引省粮食局文号和省财政厅备查文号。对不符合出(入)库手续的,保管人员有权、有责任拒绝出库,并可越级上报。

五、爱岗敬业,勤俭创“四无”、科学创“四无”,努力使所保管仓库实现高标准的“一符四无”。严格遵守省公司及库的规章制度,认真遵守《服务承诺》,树立诚实守信,廉洁自律,高效运转,服务优良的企业形象。

六、认真执行卫生制度,做好清洁卫生工作,清除害虫生长、滋生的环境。爱护花草树木,维护粮库的整洁美观。

七、积极配合保卫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破坏、防事故等工作。

八、厉行节约,对保粮器材、设备等要爱护,发现问题要及时提请维修,减少损失。

九、发扬互帮互助、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服从科室统一指挥和管理,积极主动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推荐第6篇:仓库保管岗位职责

生产部仓库保管员岗位说明书

直接上级:生产部部长 接口部门:财务部 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仓库保管制度及规定,防止收发货物出现差错。

2、入库货物要及时登帐,手续不全、检验不合要求的货物不准入库;出库时手续不全部允许出库,特殊情况必须经生产部部长或总经理审批。

3、合理安排物料在仓库内的存放次序,按照物料种类、规格等分区堆码,不得混合乱堆,保持仓库区域内的整洁。

4、负责定期对仓库物料盘点清仓,必须做到账、物相符,做好盘盈、盘亏的处理及调帐工作。

5、负责管理仓库出入货物的原始单据、账册的收集、整理和登记工作,及时编制相关的统计报表。公司出入库单据手续齐全后,及时上交财务部,配合财务部做好材料的对账工作。

6、加强安全防卫意识,下班前应进行检查,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7、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原材料保管员的工作流程:

1、负责原材料的入库清点、验收,入库单据的开具和原材料的保管工作;

2、负责原材料出库物品的清点,严格按照实际出库数量开具原料领用单,领用单要手续齐全,领用人、制单人和审核人签字后方可领用,帮助工人核实原料领用是否准确,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找到问题,解决问题;

3、严格按照原材料出入库账册入账登记,保持账目日日清,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必须做到原材料账目与实际库存数保持一致;

4、每月20日和次月1日及时报送财务部原料出入库单,以便财务及时核算;

5、每月28日财务部协同库管对原材料仓库进行盘点;

6、每周六下午4点前根据原材料的出入情况、库存情况及时向生产部部长汇报情况。

成品库保管员的工作流程:

1、每天做好成品的入库工作,按照成品入库实际数量向生产车间或班组开具入库单据,成品入库时按照种类合理摆放,做到成品入库帐目日清,及时掌握每天成品的库存数据;

2、严格把关成品的出库工作,成品装车时,要仔细核对数量和发货申请单、提货单是否一致,手续齐全后,及时开具成品出库单和出门证,方能装车发货;

3、做好成品的出入库账册登记工作,必须做到成品的账面数和实际库存数保持一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每月20日和次月1日,及时报送财务部成品入库单,以便财务及时核算;

5、每月28日财务部协同库管对成品库进行盘点,做到成品库存帐、物相符。

6、每周六下午4点前根据成品库的出入情况、库存情况及时向生产部部长汇报情况。

7、每日对成品库的用电、设备设施使用、安全、卫生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汇报,并出具书面材料。

维修、耗材库保管员的工作流程:

1、负责对维修、耗材设备、工具、配件等材料的购买、检验、入库和保管工作,及时做好登记入册工作;

2、负责每天对维修、耗材设备、工具、配件等材料的清点、领用、回收,及时登记并出具出入单据;

3、每周会同生产部维修班就库内保管的材料进行检查清点,就耗材损耗、库存等情况向生产部部长做出详

推荐第7篇:金融许可证自查报告

蓬莱民生村镇银行关于金融许可证的自查报告

根据烟台银监分局《烟台银监分局办公室转发山东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年下半年金融许可证检查情况的通报》银监烟办发[2012]12号文件的要求,及《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我行金融许可证的管理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金融许可证的公示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要求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自查,我行金融许可证出于安全性的考虑,现悬挂于柜台内的墙壁上,因我行现金区面积不大,墙壁距离窗口约4.5米,客户在窗口外能够清楚地看到金融许可证。

二、业务范围和主要负责人的公示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要求将业务范围逐一列出,并按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公示主要负责人。经自查,我行在联动门门的墙壁上已对以上内容进行公示,此处为开放区域,客户能够靠近查看。

三、发生变更事项后及时换领金融许可证

我行在2011年4月28日取得金融许可证,期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等均未更改,所以不需换领。

通过对以上方面的自查,我行严格按照《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金融许可证进行了管理,未发生违规现象。 通过学习银监烟办发[2012]12号文件,了解到金融许可证作为重要的凭证,应对其加以重视,因此在开展自查的同时,我行专门针对金融许可证管理方面进行了整顿及学习。

一、加强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学习,严格按照办法中的要求实行管理,提高相关人员对金融许可证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把金融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当成重要的工作来做。注重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保证银行的稳健发展。

二、根据我行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金融许可证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指定综合管理部专门人员负责金融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保证许可证的保存完好、存放安全、变更及时。

推荐第8篇: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2号)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四条 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局、直属分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7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文件6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或换领金融许可证: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许可证时间期限为收到上述有效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见附件);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三)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四)营业地址;

(五)颁发许可证日期;

(六)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一)机构更名;

(二)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三)许可证破损;

(四)许可证遗失;

(五)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许可证破损应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缴回原证。

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第九条 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

金融许可证如遗失或破损,再申请换领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金融许可证如被吊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十条 金融许可证颁发或更换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第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金融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金融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领取和更换金融许可证,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缴纳审查费、注册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五)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商业银行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金融许可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银监会按照金融许可证编码方法打印金融许可证,颁发时加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单位印章方具有效。

金融许可证的保管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对于金融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和吊销的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金融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

金融许可证上的金融机构编码,参照《居民身份证》和国家标准《全国清算中心代码》(GB13497—92)中号码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本着统

一、规范、便于识别、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编制。在制发和打印金融许可证时,金融机构编码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个别部分由人工修订。全套编码由2位英文字母和12位数字组成,共14位,按从左至右的顺序排列。图示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一)是金融机构类别代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A-政策性银行、B-商业银行、C-住房储蓄银行、D-城市商业银行、F-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G-农村商业银行(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H-信用卡公司、I-邮政储蓄机构、K-信托投资公司、L-企业集团财务公司、M-金融租赁公司、W-外资银行、Y-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Z-其他类金融机构。

(二)是法人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代码。“1”为法人金融机构,“2”为非法人分支机构。

(三)-

(四)是被批准机构代码(适用于中资机构),新成立机构按顺序排列。

A类:01-国家开发银行、02-中国进出口银行、0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B类:01-中国工商银行、02-中国农业银行、03-中国银行、04-中国建设银行、05-交通银行、06-中信实业银行、07-中国光大银行、08-华夏银行、09-中国民生银行、11-招商银行、12-广东发展银行、13-兴业银行、14-深圳发展银行、1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6-恒丰银行、C类:01-、D类:城市商业银行

F类: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01-联社、02-信用社

G类: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01-联社、02-信用社、0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I类:邮政储蓄机构

K类:0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02-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投资公司

L类:财务公司0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02-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财务公司

M类:金融租赁公司0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02-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金融租赁公司 Z类:0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五)是审批机构代码(适用于中资机构)。中资金融机构审批机构代码,如审批机构为银监会,标注“1”;审批机构为银监局、直属分局,标注“2”;审批机构为银监分局,标注“3”。

(三)-

(五)被批准外资机构代码(适用于外资机构),新成立机构按顺序排列。

W类:在中国注册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中外合资银行法人机构及外国银行分行 Y类:外资财务公司、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资租赁公司、外资信托公司

(六)-

(九)是金融机构地址代码,采用《全国清算中心代码》(GB13497-92)中的地址代码的编码方法。

(十)是金融机构组织类别代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H(Headquarter)-总行(或总部)、B(branch)-分行(或分部)、S(sub-branch)-支行、O(others)-其他分支机构。

(十一)-

(十四)是金融机构办理许可证的顺序号。每一个金融机构一个序号,同一地区(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地)市为单位,其他金融机构以省为单位)、同一类别的金融机构应连续编号,不能重号或空号。

新设机构按照同类机构代码编制方法顺序编制代码。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等变更外,仍使用原代码。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原代码应予注销,不得再使用。若干金融机构合并,只保留负责组建的金融机构的代码。如金融机构的许可证丢失,补发的许可证机构代码不变,其流水号不同。

该编码方式将与计算机系统开发一并使用,在新的系统未使用前,银监会审批机构应按照上述方法编制辖内金融机构代码。

推荐第9篇: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监会地区分局负责本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四)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五)营业地址;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七)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本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一)机构更名;

(二)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三)许可证破损;

(四)许可证遗失;

(五)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许可证破损应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缴回原证。

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第五条 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

金融许可证如遗失或破损,再申请换领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金融许可证如被吊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六条 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颁发或更换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八条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九条 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本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本行及管辖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五)不得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

(六)不得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

第十二条 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银监会按照金融许可证编码方法打印金融许可证,颁发时加盖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单位印章方具有效。

推荐第10篇: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

葫芦岛市龙港区农村信用社

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促进金融许可证管理的规范、高效,依据银监会下发《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葫芦岛市龙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龙港联社)及下属拥有金融许可证14个对外营业网点。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申领、变更、更换由营业网点提供所需材料,联社统一到葫芦岛监管分局办理。

第四条 金融许可证镜框、公示板由联社按照银监部门要求统一定做,营业网点要将金融许可证妥善悬挂保管,公示板要放置于网点内显眼位置。

第五条 各营业网点应指派专人对金融许可证进行保管,保管人员对保管金融许可证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金融许可证的领取

(二)保证金融许可证的安全、整洁;

(三)负责对金融许可证使用管理、使用、交接的登记,保管好各项登记薄,以备上级部门检查;

(四)如发现金融许可证的损坏、丢失,管理员必须立即向联社详细上报,联社将根据情况向银监部门上报。

第六条 各营业网点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金融许可证,不得将金融许可证出租、出借、转让。

1 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的领用、管理、使用、交接。

(一)银监部门颁发金融许可证后,由联社负责统一领取,各营业网点再到联社领取,领取人需填写金融许可证领取登记薄。

(二)各营业网点应设有金融许可证管理登记薄,对金融许可证所属单位名称、证件保管地点、领取日期、管理员名称、公示情况及证件现状进行登记,管理员,负责人签字存档。

(三)金融许可证的使用严格遵循使用登记制度,使用人、使用部门、用证理由要逐条登记,由管理员、机构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归还时要注明归还时间,接收人签收后,交由管理员保管。

(四)金融许可证管理交接时,应填写金融许可证交接登记薄和管理登记薄,对金融许可证保管情况和管理档案核对登记,交出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确认后,管理责任移交生效。

第八条 联社应不定期对各营业网点金融许可证的管理、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对各营业网点金融许可证现状进行通报,发现问题,积极督促落实整改。

第九条 各营业网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联社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管理员、负责人严肃处分;

(一)损毁、损坏金融许可证;

(二)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及时向联社汇报;

(三)为按规定悬挂金融许可证,未在营业场所对金融许可

2 证进行公示;

(四)不按规定办理领用、交接、使用登记,各项登记薄缺失不全;

第十条 存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联社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

第11篇:保管兼维修岗位职责

1.负责经营中各环节用品的供应和采购。2.负责库房的安全卫生,账物定期核对,出入库手续完整清晰。3.负责招待所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査、日常维修维护等工作。4.完成上级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2篇:仓库管理员(保管组)岗位职责

仓库管理员(保管组)岗位职责

1负责建筑物资的收、发、存工作,收货时,对进仓货物必须严格根据已审批的申购单 定购单 比价表 按质、按量验收,清点好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送货单上的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

2 确保库房物品 帐 卡 物 一致。

3 负责仓库7S 管理工作 整理 整顿 清扫 清洁 素养 安全 节约,确保防火防潮防鼠防盗工作

4 负责出入库台帐登记、进存销台帐登记、班组借用台帐登记.

5 负责日常仓库文档整理归档.

6负责发货时,一定要严格审核领用手续是否齐全,并要严格验证审批人的签名式样,对于手续欠妥者,一律拒发。7 负责相关收发单据的及时传递,确保系统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13篇:业务印章保管岗位职责

1.认真保管好各类业务印章,做到人离章收、下班入库保管。确保各类业务印章无丟失、无去向不明等事故的发生。2.按规定使用印章,严格按业务类型加盖印章,不得违规用印,不得在空白凭证上预盖各类业务印章。3.对需加盖印章的业务凭证要认真审核,审检凭证是否合法、合规,经办事由等要素是否齐全。对用途不明、事由不清的业务凭证坚决不予加盖印章。4.坚持印、证分管制度,坚持印章交接制度,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回单和一切结算担保证明。5.印章保管员不得私自将业务印章带出,如需外出办理有关业务,必须报经主任同意并派员一同办理。6.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带业务印章外出办理业务时,必须经主任同意,并出具临时借条,并登记业务印章使用登记簿后方能交出。

第14篇:药库保管人员岗位职责

药库保管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岗位的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做好药品的入库、储存、出库、复核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根据验收合格通知书和按有关规定办理药品入库手续,正确合理分库、分类、存放药品,实行色标管理。

3.严格遵守药品外馐包装图示标志,正确搬运和堆垛药品,做到不错放、乱码与倒置。

4.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调控、记录工作。采取防鼠、防虫、防潮、防霉、防尘、防火等相应措施,保证在安全合理的条件下储存药品。 5.做到专人专锁,钥匙不能离身。

6.严格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办理药品出库手续,并做好药品出库复活核记录。

7.负责药品保管管理,按批正确记载药品进、出、存动态,保证帐货相符,及时分析、反馈药品库存结构及适销情况。

8.严格遵守“首问负责,逐级汇报”制度,负责对仓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所用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并做好相应记录。

9.做好仓库及库存药品的清理卫生工作,每发一次药后及时清场,保持库区内外的清洁卫生。

10.遇到问题时及时请示上级领导。

11.仓库重地禁止吸烟,不能在药品货物上坐,私人物品不能放进仓库内。12.做好效期药品管理工作,近效期药品按月填写效期催销表。

第15篇:办金融许可证流程

办理金融许可证流程

一、准备资料

1、融资性担保机构补报材料目录

2、《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

3、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4、年末财务报表

5、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执行办法

二、将资料报给区金融办并提交自查报告

三、区金融办将资料审核后上报给市金融办

四、市金融办设和资料后提交给省金融办

五、省金融办最终审核资料,做最终决定

六、通知领取金融许可证

第16篇: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

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规范金融许可证操作程序,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金融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制作、颁发等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为金融机构服务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条 发证机关办公厅(室)负责本机关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办公厅、各银监局办公室应指导下级机关的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

本规程所称发证机关是指银监会、银监局、银监分局。

第五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发证机关要将金融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管理。

第七条 办公厅(室)要设立金融许可证管理岗位,配备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员2人 第八条 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各银监局、银监分局的交接工作完毕后,应于10日内向上一级办公厅(室)备案。

第二章 金融许可证的实物管理

第九条 金融许可证各状态的实物及财务的管理,以其印制的流水号为索引。金融许可证的实物状态包括:空白证、损失证、收缴证及失控证和金融机构持有证。

第十条 办公厅负责组织印制、调拨空白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印制空白证。 办公厅应与空白证印制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印制数量、规格、日期、安全责任等。 第十一条 银监局根据需要按如下程序向办公厅申领空白证。 (一)银监局根据需求情况做好测算,填制“空白证领取申请”,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厅申领空白证。 (二)办公厅审核申请后,向印制企业发出“空白证出库单”。 (三)印制企业按“空白证出库单”为银监局办理出库手续。

(四)银监局专人领取空白证的,须持单位介绍信及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运输空白证必须采用机要渠道或专人专车双人押运。 银监局负责参照以上程序向辖内银监分局调拨空白证。 第十二条 空白证的保管与使用;

(一)办公厅(室)应建立“空白证保管领用登记簿”,登记批量空白证的领取(入库)和发放(出库)情况。登记要素包括:领用日期、数量、流水号范围、领用单位、领用人签名及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经手人、办公厅(室)分管领导签字等事项。

(二)拆封空白证最小包装时,应由双人点验,逐张核对流水号及数量。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在点验空白证时,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封存,不得使用,并及时将情况书面逐级上报至办公厅,由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发现空白证丢失、被盗等情况,要在1日内书面逐级上报至办公厅。必要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空白证与发证机关印章不得由同—人员管理。

(五)应当按流水号顺序使用空白证,不得跳号。向下级发证机关调拨空白证时,必须以最小包装为单位按流水号顺序发放,不得跳号。

(六)每月打印空白证使用明细清单留存。

第十三条 损失证指发证机关在制作过程中出错形成损坏不能使用的金融许可证,以及金融机构缴回的因损坏而不能继续使用但可以鉴别的金融许可证。

1 损失证应加盖“作废”章,登记“金融许可证损失证表”。

第十四条 收缴证是指因机构变更、注销行政许可、机构市场退出等缴回的金融许可证。

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收缴换证时金融机构上交的旧证及追缴注销行政许可、市场退出金融机构的金融许可证。收缴证必须于2日内送办公厅(室)。办公厅(室)收到收缴证后立即加盖“作废”章,登记“金融许可证收缴证表”。

发证权限发生变化的,旧证由原发证机关负责收缴。金融机构持原发证机关已收缴旧证的证明以及其他换证材料,到新发证机关领取新证。

第十五条 失控证是指丢失或无法鉴别的金融许可证。

(一)金融机构发生金融许可证失控情况的,发证机关应要求其立即报告。内容包括:金融许可证中各要素(机构名称、地址、流水号、编码、设立日期及颁发日期),当事人,失控的时间、地点,事发原因、过程等情况。

(二)发证机关应要求金融机构于发现金融许可证失控后7日内发布遗失声明公告。公告媒体与该证颁发时的公告媒体一致,版面不得小于12×17.5厘米,内容为:“XXX(金融机构名称)不慎将流水号为XXX的金融许可证丢失,声明作废”。

(三)发证机关应要求发生金融许可证失控情况的金融机构于10日内向其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并根据其报告情况对该机构作出处理。

(四)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将辖内金融机构发生金融许可证失控的处理情况于30日内以办公室文件逐级上报至办公厅,并视情况在全辖范围内通报。

上述文件内容应包括:失控证数量、各张失控证要素(机构名称、地址、流水号、编码、设立日期及颁发日期)、对金融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拟采取的监管措施和建议等。

(五)金融机构找到失控证,已办理遗失声明公告的,监管部门应立即收缴该金融许可证,视为损失证处理;未办理遗失声明公告的,该金融许可证可继续使用。

(六)发证机关应于失控证处理完毕后,将情况登记“金融许可证失控证表”。

第十六条 办公厅(室)应于每年底对本年度发生的损失证、收缴证按流水号分别排序、整理。各银监局、银监分局本年度产生的损失证及收缴证于次年年初上交办公厅统一保管。

(一)银监分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损失证、收缴证以及经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员、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金融许可证损失证表”和“金融许可证收缴证表”,通过机要渠道或专人专车双人押运的方式上交银监局。

(二)银监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全辖损失证、收缴证及经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员、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金融许可证损失证表”和“金融许可证收缴证表”,通过机要渠道或专人专车双人押运的方式上交办公厅。

(三)办公厅应于每年3月底前,对损失证、收缴证经双人点验后归档入库,并向交证银监局发出确认回执。办公厅将上交的损失证、收缴证制作成电子文档后,定期按重要凭证予以销毁。

第十七条 办公厅(室)应于每月初10日内打印上个月的“月度金融许可证使用情况报表”、“金融许可证损失证表”、“金融许可证收缴证表”、“金融许可证失控证表”,经账实核对相符后由经办人员签字留存。

第三章 金融许可证的制作和颁发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10日内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第十九条 金融许可证制作流程如下: (一)监管部门审核金融许可证办理材料后,填写并打印“金融许可证办理工作单”(以下简称“工作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与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一并送办公厅(室)。“工作单”中机构名称、批准成立日期、住所等项目须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填写。

(二)办公厅(室)严格按照“工作单”制作金融许可证,加盖公章,并在“工作单”中记载金融许

2 可证流水号。

(三)监管部门到办公厅(室)领取金融许可证;或向金融机构收缴旧证后,到办公厅(室)换领新证。 (四)监管部门向金融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

第二十条 因金融机构损坏、丢失金融许可证等原因换领、补发金融许可证的,监管部门应增加审核下列材料:

(一)发证机关对该事件的处理文件。

(二)换领金融许可证的,应同时审核旧证;补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同时审核登报的遗失声明。 第二十一条 办公厅(室)应按金融许可证流水号顺序保存如下档案材料:“工作单”复印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监管部门保存如下金融许可证档案:“工作单”、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金融机构介绍信、发证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关遗失声明等。

第四章 公告、公示及检查

第二十二条 颁发、换发或吊销、注销金融许可证,发证机关应于3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应要求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金融许可证、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姓名。上述公示事项及其内容变更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10日内完成。金融机构公示金融许可证等情况应作为现场检查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 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办公室应每年对辖内金融许可证的管理、金融许可证公示等情况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于年底前将检查情况书面逐级上报至办公厅。办公厅将在各银监局、银监分局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抽查,并将抽查的情况在全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发证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准入文件应抄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中涉及的各类表格格式,均在金融许可证管理软件中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银监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17篇: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依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及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X(以下简称“Y”)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Y营业部、支行及分理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 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章 金融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 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金融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落实专人”的原则。Y负责金融许可证的办理、管理、检查和监督,各营业网点具体负责本网点金融许可证的管理、使用、公示。所有网点设立金融许可证使用登记簿,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金融许可证管理人,明确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章 金融许可证使用

第五条 经本网点负责人批准,使用金融许可证时,金融许可证管理人进行领用、使用、缴回登记,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变更要留有交接记录。

第六条 本行任何营业网点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本行任何营业网点和个人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金融许可证公示

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营业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第五章 金融许可证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营业网点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及程序使用金融许可证,严禁移作他用,Y负责对营业网点金融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金融许可证破损、丢失要立即报告总行,对违反规定造成金融许可证被滥用、盗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Y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第18篇:采购保管岗位职采购保管岗位职责

采购保管岗位职责

一、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及时、合理、优质地做公司的后勤工作。

二、深入了解市场行情,广开采购渠道,做到“货比三家”,减少采购环节,保证永购的物资物美价廉。

三、严格按公司采购方案采购,做到不缺购、不多购。如遇所需变更采购计划,必须征求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四、细心组织采购,严防购入假冒伪劣物品。

五、公开公平购买,不搞暗箱操作,大宗购买需2人以上同往采购。

六、认真保管支票、现金、票据。购物后要经验收票物相符合后及时报账。

七、所购物品要及时入库做好保管工作或及时交付所需人员,对入库的物品要陈列整齐,注意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腐、防变质,并搞好库房的卫生工作。

八、严格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公司有关制度、廉洁奉公,不得假公济私,小得行贿受贿,一切回扣、礼品交公司。

第19篇:保管会计档案岗位职责[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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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会计档案岗位职责

一、负责制管理制度,按照《会计法》及《会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报经批准厉,负责监督执行。

二、负责会计资料的整理、装订工作,对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三、调阅会计档案,严格借阅手续,凡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批准后要办理详细借阅手续。

四、负责对管理期满会计档案的销毁工作,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按规定上报县财政局、县统计局验收合格后,再预以销毁。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第20篇:房屋所有产权证规划许可证保管协议

房屋所有产权证规划许可证保管协议 因家父逝世,现遗留房屋产权证.规划许可证由陈和飞.陈和贵二人分别保管房屋产权证和规划许可证原件各一份。若在保管期间将证件丢失的,一切补办费用及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保管人承担。若三方任何一方需要使用证件的,保管人需无条件提供证件供其使用。

房屋产权证第3622号原件交由陈和芬保管。

规划许可证原件,编号:2001-645.宅基证006675交由陈和贵保管。

本协议一式六份,每人各持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保管人签字:

当事人签字:

年月日

金融许可证保管岗位职责
《金融许可证保管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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