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我院涉及人体的医学研究的伦理管理,使医学研究符合伦理规范,保障相关人员的身体健康,促进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
(一)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委员若干。
(二)委员应具备多样性,有不同的背景,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性别。至少1名委员与医院无关。
(三)委员由医院聘任,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
(四)法定有效投票人数至少超过委员人数的一半。必要时伦理委员会可邀请专家提出意见,但不参与投票。
二、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职能
维护研究活动参与者的尊严、权利、安全和福利,对提议的医学研究活动中的伦理问题进行独立、公正和及时的审查,对已经得到同意并且正在进行的研究活动给予定期的伦理学评价;同时也维护研究人员的利益和需求,促使研究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具体工作如下:
(一)、对医院的生物医学研究中涉及人体实验的项目进行伦理审查。
(二)、对国外引进的医学新技术(包指医疗器械、药品)、涉及到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进行伦理审查。
(三)、对拟在全国范围的推广及应用的医学新技术进行伦理审查。
(四)、对本单位申请的各种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进行伦理审查。
(五)、签发审查项目的伦理意见。
(六)、伦理委员会的秘书工作由科教科承担。
三、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委员在项目审查中,应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见解,承担保密任务,实行回避制度。伦理委员会主任如需回避,由副主任主持审查。
(二)伦理委员会可根据情况选择对项目会审或函审。
《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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