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经过各股东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现就具体事项制定协议如下,供各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主要经营
例如:技术研发、商务咨询、美容服务等等。
第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和目标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公司股东共三个,分别为: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金及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万元整。
甲方出资(人民币):元整,占注册资金的%,全部以货币出资。
乙方出资(人民币):元整,占注册资金的%,全部以货币出资。
丙方出资(人民币):元整,占注册资金的%,全部以货币出资。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各方认可,出具证明。公司在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各方股比即各方注册资金的出资比例。
第六条 各股东须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商定时间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5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第七条 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迟延一日,每日以不足出资额部分的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各股东对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如因股东未能按时缴付出资而未能有效设立,设立
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其它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时,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在接到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在以后的扩股或引入投资方时,保证原始股东至少一位的控股地位。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为:
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分享公司利润;
3、公司事项的表决权;
4、如有股东因特殊原因不能出面成立公司,可指定代理人,代理人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为:
1、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2、分担公司经营风险及损失;
3、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的筹备工作由全体股东共同进行,在筹备期间各
股东应根据情况合理分工,以保证筹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经股东讨论决定,成立董事会,选举任董事长;为监事;业务总经理;监事、业务总经理首期任期年,到期经股东讨论,选举业务总经理、监事,可连选连任。从第二次选举后的任期为每任年,如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重大失误等可经董事会讨论随时罢免。
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公司产生的利润,分配顺序:首先保证补足注册金;
二、补足前期各方为公司支付的费用;
三、支付工资;
四、留足企业发展基金;
五、分红。
第十五条 为加快注册进度,可由股东甲方先垫付部分资金作为成立公司的租房、购置办公用品、注册等费用,在股东协议签字一周内各方交齐开办费用。
第十六条 筹备期间的筹备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安排,各股东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发生费用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如有不同意见,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能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提交裁决。
第十九条 本协议各方未尽事宜各方可以另行约定,本协议所产生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5份,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每位股东各执1份,公司保存2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