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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及改进措施

发布时间:2020-03-03 05:48: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当前信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为有效规避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近年来,省联社制定出台了多项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各县级联社立足自身实际,也实行了严格的信贷管理考核办法,全体信贷人员认真执行各项制度,信贷管理日趋规范、信贷质量不断提高。然而,在近期省联社组织的信贷专项检查中,发现基层社信贷管理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致使信贷潜在风险增加,不良贷款持续反弹。笔者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概括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办法学习不透,做不到融汇贯通。

基层信用社未组织信贷人员对省联社印发的各种信贷制度进行学习讨论,没有吃透文件精神,许多新东西不能充分理解和认识,只凭原有经验办理业务,致使执行中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各级联社虽举办过多次信贷业务培训,但信贷员把培训看作是只写写笔记而已,没有真正掌握新的业务要领,更不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甚至个别信贷员连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都不会规范填写。

(二)“三查”制度执行不严,做不到真实有效。

一是在贷前调查工作中未能按照调查内容进行调查。信贷人员仅凭借款人口述与报告为依据,主观臆断发放贷款。审批贷款中,仅知道借款人的手机号码,其它情况一概不知。二是个别社到现在仍未执行贷款双人调查、办理制度。只是由一个信贷员前去办理各项贷款手续,回来由另一个信贷员进行签字,致使贷款手续和借款合同存在风险。三是贷后检查不真实。部分信用社主任与信贷员认为贷后检查只是应付差事而已,主要体现在贷后检查报告内容简单、空洞,有的信用社甚至没有贷后检查。四是贷款催收通知书签发不及时,未能较好执行半年签发一次通知书的规定。

(三)信贷档案管理不当,做不到规范完整。

一是信贷档案归档不及时。信贷员在办理完业务登记后,未及时交信贷内勤存档保管。二是信贷档案资料不全。信贷内勤不能按照档案清单内容进行资料整理,存放混乱,造成档案缺项或少项。三是未能执行定时对帐制度。未对信贷档案帐实按照会计原则进行对帐。有的社两个月未对信贷档案帐实进行核对。四是档案要素不全。签章、签字不全,日期填写不规范等。

(四)不良贷款责任不清,做不到管理连续。

部分社借款没有认定好责任人,造成不良贷款管理脱节。特别是信贷人员工作调动原因,造成老贷款无人问津,新的信贷员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只是从表面上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向联社申请诉讼。由于责任不明,造成信贷员不是千方百计清收不良贷款,清收措施过于单一,只是把起诉判决做为清收手段,没有按省联社提出的如债权拍卖、委托清收、招标清收、打包处理等方式进行清收。

二、信贷管理的改进措施

鉴于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立足信用社实际,提出如下改进措施:

(一)强化信贷制度学习,做到学以致用。

基层社要制定信贷学习制度,每月必须组织一次信贷员集中学习,对各种信贷知识达到真正掌握、熟练运用。县级联社每年要组织3-4次全体信贷人员集中培训,训后通考,不合格的取消信贷员资格。通过学考、考学,使全体信贷员熟谙各种信贷政策和管理要求,做到融会贯通,学以致用。

(二)强化“三查”制度落实,做到执行到位。

一是各县级联社要从岗位职责入手,完善“三查”制度,每一岗位必须对制度承担落实责任,让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二是贷款贷前调查必须由双人实地调查办理,共同签字负责,决不允许出现单人办理的情况。三是贷后检查不但要对正常贷款进行检查,重要的是对不良贷款进行贷后检查,对落实岗位责任的贷款要求岗位信贷员对岗位贷款作出真实的评价,出具借款形成不良的原因、现状、担保状况、今后处置方式及采取措施,要写出一份完整的贷后调查报告存档并交联社资产保全部。四是做好贷款日常检查。对于公司类贷款要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首次跟踪检查后不足一个月,可免当季检查;低风险(质押贷款、承兑汇票贴现)借款到期后,未归还的要进行日常检查;个人类客户50万元以下,按照借款到期前、延期后及发生不按期结息的客户要进行催收和日常检查。

(三)强化信贷档案管理,做到归整有序。

一是更新观念,落实责任。提高档案员对信贷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其认识到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是依法收贷,降低信贷风险程度和减少信贷资产损失法律依据。同时,落实信贷档案管理员的管理责任,对玩忽职守者进行严肃处理。二是加强对档案员规范化操作、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化被动为主动,提高档案管理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加大对信贷档案资料收集的力度,确保信贷档案的齐全完整。主管主任对其工作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做到信贷档案资料整理的及时、完整及连续性。三是做好在贷款本息按期收回后和逾期贷款相关资料的及时立卷归档工作,提高信贷档案管理水平。

(四)强化不良责任认定,做到定责追究。 一是对旧贷款实行“谁在岗谁负责”的管理方式,落实岗位责任人,承担管理、收回、保全资产的责任,彻底杜绝“新官不理旧帐”的问题。二是严格实行借款责任认定。首先,对所有贷款进行一次全面认定。按着时间划分确定岗位责任人及贷款清收责任人。其次对落实岗位清收的贷款,由信用社将借款落实到每一位信贷员名下,并与县联社签定岗位借款管理责任书,对岗位借款的管理、收回、盘活与保全措施做出管理责任承诺。第三,认定责任人的责任贷款,信贷员及信用社与县级联社资产保全部签订贷款清收责任书,负责贷款的收回。已调离本社,由岗位信贷员及责任人与资产保全部共同签订管理与清收责任书。三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根据省联社李志国理事长在4月17日电视电话会议讲话要求,对不良贷款一定要按照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进行严格追究。对经过认定责任的责任人除按照“省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究外,还要对责任人按照认定责任贷款的额度每月按金额的千分之十进行外罚。对数额较大或严重违规的贷款按照在岗清收及离岗清收原则进行处罚。

贷款担保中存在的风险

贷款担保是银行降低信贷风险的重要手段,如果担保是有效的,当债务人不能还款时,银行可以通过向保证人追偿或处置抵、质押物来收回贷款,从而维护信贷资金的安全。但实际工作中,许多贷款只是形式上具有保证和抵押,实际上保证和抵押能力不足,不能有效抵御贷款风险,导致贷款风险不断发生。所以提高贷款保证和抵押的有效性,是银行经营管理中需要加强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关于贷款保证

(一) 贷款保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贷款保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行政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因为不具备保证资格,导致担保无效。

2、有些保证单位财务状况很差,明显没有代偿能力。这样的保证虽然在法律上有效,但实际上形同虚设。这种问题的担保中,有些是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或循环担保,各企业连自己的贷款都还不了,为他人的担保更履行不了。

3、有些企业对外提供保证的总额比自身资产总额大很多,导致其保证的贷款有很大部分将无法获得追偿,这种担保从形式上看就存在很大问题。

4、有些保证单位从表面上看,经营活动正常,各项财务分析指标也比较好,但其担保额度超过了其偿债能力,实际上也不能足额代偿银行贷款。

(二) 保证单位保证能力的确定

在保证单位不具备保证资格,或明显没有保证能力,或在已有大量对外保证的情况下,银行仍接受其担保,这是信贷人员贷款不负责任,属于操作风险,银行可以通过加强管理、落实制度来解决,除此之外,在贷款保证方面,银行的确还有一些需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方面。

从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上讲,大多数银行只是要求信贷人员定性地分析评价担保企业有无偿债能力,而较少要求信贷人员定量地测算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大小。任何企业,不管其经营状况有多好,既使其信用评级为3A级的企业,其偿债能力也是有限度的,超过这个限度的担保都是不能获得追偿的。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们通常会把保证人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理解为具有保证能力,而不是把“具有保证能力”严格地界定为“具有能够全部代偿债务的能力”,因此在不认真测算保证人偿债能力的数值并把该数值与具体担保金额进行比较的情况下,很难准确地判断保证人是否能够足额偿还贷款,即是否具有严格意义上的保证能力。许多贷款不能获得追偿都是因为银行贷款额度超过了保证人的代偿能力而造成的。因此定量地分析测算保证人的偿债能力,对于银行贷款的安全来说,要比定性地判断保证人有无保证能力更为重要。

现在银行的贷款管理制度中还没有测算保证人保证能力的规定,只是要求信贷人员从若干方面定性地分析判断企业有无保证能力,这是很不够的。如《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中规定,“贷款行对保证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保证人资格;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权属和代偿能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规定得很宽泛,没有对如何判断代偿能力做出规定。《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对担保人资格的规定是“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经营状况良好;累计保证总额不超过其资产总额。采用抵押保证方式的,贷款一般不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80%。”没有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进行测算的要求,对保证人保证额度的限制是不超过其资产总额。审慎地讲,接近企业资产总额的保证肯定超过了其偿债能力,因为企业不可能没有负债,大多数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都在50%以上,即使有全部依靠自有资金创建的企业,其在经营过程中也必然要发生应付工资、应付账款、应交税金等负债,企业的自有负债加上接近资产总额的担保,偿债率肯定低于100%, 而且企业的全部资产不可能都按面值获得变现,而是要打一个折扣,折合成货币的偿债率就更低。这就决定了以此为限设定担保,肯定有一部分担保无法获得追偿。而交通银行对担保限额规定的更宽,《交通银行担保贷款办法(试行)》中规定,“保证人提供的保证额度不得超过其所拥有净资产的若干倍减去已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的差额。上述倍数由各分支行根据具体情况核定,但最高不超过五倍,超过五倍的要报经总行批准。”按银行可以接受的企业资产负债率的上限70%来进行分析,则净资产占资产的比例为30%,净资产的5倍就是总资产的150%,即担保总额限制为总资产1.5倍,比农业银行的限制还宽松。此项分析中,资产负债率取值越低,则得出的担保总额对总资产的倍数就越高。有的银行以信用评级结果来规定担保条件,如《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达到或者相当于《中国建设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AA级以上企业信用;2、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3、无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信用评级是定性地评价保证人保证能力高低的一种方法,不能定量地说明企业担保能力的大小。

(三) 对保证人保证能力的测算

关于对保证人保证能力的测算,目前在理论上还缺乏深入的探讨,在此,笔者尝试性地做一些粗浅的分析。

笔者认为,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应是银行容易得到实现的保证人的偿债能力,而不是纯粹理论上的偿债能力。从理论上讲,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部分,应该纳入企业偿债能力的范畴,但实际上,除非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企业的基本固定资产是不可能用于变现和清偿债务的,而企业破产涉及到众多复杂的因素,并不是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就可以实现的,因此企业的基本固定资产一般不宜纳入保证人偿债能力的范畴,在实践中,也极少有银行因向保证人追偿债务而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企业的基本固定资产指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运输工具等不需要建筑安装的、容易变现的单项固定资产可以从基本固定资产中扣除,纳入企业偿债能力的范畴。企业可以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主要是流动资产,流动资产从来源上讲有一部分是由流动负债形成的,这部分资产要用于归还自身债务,也应从企业的偿债能力中扣除,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资产即企业的营运资金,尚不是企业实际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人的资产,企业流动资产中有相当一部分不是以货币形式存在的,如存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其中部分存货可能已经盘亏或损耗,有些产成品等可能因为不适销对路而无法售出,或必须降价销售,也可能有一些库存材料因为质量、规格问题而不能投入生产,不能顺利实现价值从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的转变,一些应收账款可能因为客户财务状况差而不能收回,对应收账款账龄在3年以上的,应慎重确定其可变现值。因此对企业的存货和应收账款类资产要通过实际调查评估确定其资产价值。从动态来看,企业的偿债能力并不限于此,折旧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价值从实物形态转变为货币资金的部分,应作为企业偿债能力的一部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是企业通过经营而获得的收益,可以增加企业的偿债能力,也应作为企业偿债能力的一部分。笔者认为企业的偿债能力应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即: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无效流动资产+容易变现的不需要建筑安装的单项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内可以提取的折旧+贷款期内预计可以实现的净利润。

有的银行在贷款保证合同中规定了对保证人的履约强制条款,约定银行在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时,可以从保证人账户中扣划其所担保的款项,保证人申明放弃抗辩权。采取这种措施,银行可以扣划的只限于保证人资产中的货币资金部分。

当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时,银行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等。在实际执行中,法院通常采取的执行措施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一般仅限于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和运输工具等,极少对企业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

从银行和法院实际采取的清收措施看,一般都不包括对保证人基本固定资产的清收,所以在测算企业的偿债能力时,一般不应将基本固定资产计算在内。

分析测算企业的保证能力,不能简单地通过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来实现。企业为了获得贷款,往往会报送一些财务状况优良的不实报表。银行信贷人员在分析企业的保证能力时,首先要分析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有时可以从不同会计年度报表之间的衔接和不同会计科目之间的联系上发现问题。人们衡量企业的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往往先看其是否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其实这是不够的,经过审核的会计报表真实性要大一些,但未必就一定可信,因为中介机构为了拉业务,往往曲意迎合委托人的意志,出具不负责任的审核报告。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都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但财务造假的丑闻仍时有报道。国资委对大中型国有企业财务报表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80%的国有企业财务报表不实!所以,信贷人员一定要有充足的财务分析能力并要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做出负责任的判断。

企业的财务报表既使是没有问题的,也不能简单地通过其分析测算企业的保证能力。因为从财务报表上并不能直观地看出企业资产的质量状况。资产负债表账面资产金额大并不代表其保证能力强,要看其资产负债率的高低,而从报表数字计算的资产负债率,往往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偿债能力,企业实际的偿债能力常常与报表数据相去甚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追究保证单位还款责任时,往往要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评估,经过评估,企业的实际资产价值往往要大大缩水,因为存货中的部分资产可能已经严重贬值,多数应收账款可能已经不能收回,对外投资可能实际上已经损失,机器设备可能已经出现较大的功能性贬值等等,使企业实际的资产价值大为减少;评估后的实际负债又往往会大幅增加,如有些企业的报表遗漏某些负债项目,一些应付款项没有计提,将这些项目进行修正后,企业的负债就会大为增加;在分析企业偿债能力时,还要将对外担保纳入负债总额,这就使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发生很大变化,债务保证能力大为降低。但这还不能确定企业最后的偿债能力,因为当企业的大额债务被强制执行时,常常会引发债务人的破产,所以实践中比较常用的偿债能力分析方法是破产清算法,按照这一方法,先要变卖企业的资产,企业的变现价值一般比评估价值要低;在对变现价值在债权人之间分配前,还需要先行扣除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税金等优先支付款项,这使银行实际能够得到的资金更加减少。所以远不能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直观地分析其实际的保证能力。资产管理公司对中介机构评估的担保债权价值,往往也不能从保证单位收回,而要通过债权拍卖来实现,拍卖时以评估值确定拍卖底价,常常会流拍,经过降低拍卖底价后,实际成交价又会比评估值低。所以银行信贷人员不能简单地从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分析企业的保证能力,而要深入企业,认真调查研究其生产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获得其真实的财务数据。然而一些银行的贷款管理制度规定:贷款人接到保证人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和偿债能力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保证人进行实地考察。这种规定显然不够审慎,如果不是信贷人员已经足够了解的企业作担保,应该必须到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大额贷款还应该组织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产进行评估。

银行接受企业提供保证,一定要对其保证能力做出正确的分析测算,以其担保能力确定保证额度。如果银行不接受没有保证能力的企业作为保证人,贷款的风险就会减少,互保和循环保证中出现的问题也就不会发生了。超出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发放担保贷款,贷款就增加了损失的风险。因为银行在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测算方面存在的制度性欠缺,致使发放了很多超过保证人保证能力的贷款,加大了贷款风险。

二、关于贷款抵押

(一)贷款抵押中存在的问题

贷款抵押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不办理登记,导致抵押无效。

2、一些抵押登记不完善,导致抵押无效,如以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没有同时对其地上附着物办理抵押登记;以房屋建筑物办理抵押,没有同时对其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借款人以他人财产作抵押,却没有出具财产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银行也没有与该财产所有者签订抵押合同。

3、一些形式上的有效抵押实际上起不到保障作用,这是贷款抵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些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或主要资产作为抵押,但实践中银行很难将这些抵押资产处置,或根本就处置不了。这种抵押也容易发生法律风险,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债务人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这种抵押行为是无效的。

4、一些抵押财产在确定抵押价值时,评估作价严重偏离实际,银行处置抵押资产时,所得处置金额比贷款金额小很多,贷款大部分形成损失。2005年上半年某大型商业银行处置抵押资产7.39亿元(其中大部分是房地产),收回现金2.99亿元,变现率只有40.4%。

(二)关于抵押物的选择

企业以其全部财产或主要资产例如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的,往往实现不了。从法律上讲,当企业不能按期还款时,银行可以处置其抵押财产,但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很大困难而无法进行。银行如果与企业协商处置抵押物,企业一般不会同意;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常常会在地方政府干预下,拖延审理和执行;有些情况,法院虽然判决以抵押物抵债,但地方政府部门拒不为抵债资产办理过户,使银行处置不了;有的可以办理过户,但要缴纳大额的过户费用,成为实际上的障碍。有的国有企业在银行向法院起诉后,就向法院申请破产,按照现行的国家关于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的规定,企业破产财产(包含已经被抵押的财产)处置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破产工作由法院组织地方各职能部门组成的清算组负责,清算组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往往对破产财产低价评估,然后在拍卖和变卖企业财产过程中又进行暗箱操作,人为贱卖,使本来具有较高价值的资产,处置所得甚少,破产资产处置所得还要首先要用于安置职工,职工安置费用往往占去处置所得的大头。减去职工安置费用后,可以清偿银行的金额就很少了,不少为零。所以企业以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作为抵押的,往往都难以实现抵押权,银行发放抵押贷款,一定要慎重选择抵押物,要选择容易处置的资产作为抵押。这方面并不是银行没有规定,而是对处置抵押物的可操作性不容易把握。

(三)关于抵押物抵押价值的确定

抵押物抵押价值的确定,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通常办理抵押贷款,抵押财产的价值,以借款人提供的财务资料显示的抵押资产的净值作为定价依据,或由借款人聘请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这两种方法都容易出问题,企业自己提供的财务资料往往不真实,抬高抵押资产的价值;借款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中介机构往往迎合委托人的意思,高估抵押资产的价值。最后当贷款出现风险时,抵押资产的处置价值经常远远低于贷款金额,贷款大部分形成损失。要改变这一状况,银行信贷人员就不能轻信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要有足够的资产评估方面的知识,并认真对企业的资产状况进行深入调查。必须改变由借款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作法,改由银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2006年初,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房地产以外的其他抵押资产价值的评估还没有这种规定,但银行可以自主做出这样的选择。这样做虽然会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但会提高抵押物价值的评估质量,降低贷款风险,是很值得的。但是企业为了多贷,很可能会采取各种方式来影响评估机构,如果评估机构受到了企业的利益诱惑,在选择某些评估参数时,就会在制度规定的裁量区间内,做出有利于被评估对象的选择,从而影响评估值的公允性。银行如果不对此采取防范措施,评估值脱离实际的问题仍会很容易发生。

三、政策建议

(一)银行必须切实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银行在贷款担保中存在的一些明显问题,如在保证单位不具备保证资格、不具有保证能力的情况下接受担保,对抵押物不办理登记或由于抵押登记不完善,导致抵押无效,这些问题多发生在一些银行的分支机构身上,反映出一些银行的经营管理尚没有真正得到加强,对此各银行必须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责任追究力度,使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得到落实,提高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提高经营效益。

(二)加强对保证人保证能力测算方法的理论研究,改变粗略地定性地判断保证人保证能力的方法,使保证人的担保额度不超过其实际担保能力,提高保证担保的有效性。

(三)加强对抵押物选择的管理,拒绝接受以企业全部或主要资产作抵押,避免以难以估价、难以清偿、难以变现的物品办理抵押,尽可能选择定期存单、国家债券、金融债券、银行汇票等易保值易变现的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物,以切实减少贷款风险。

(四)建立贷款担保评估制度,改变由借款人聘请中介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或以借款人财务资料确定抵押物价值的方法,在发放大额贷款时,聘请中介机构对抵押物的价值和保证人的保证能力进行评估,以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五)各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要总结贷款担保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贷款担保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建立风险防范控制措施,提高执行的有效性,加强监督和考核,切实降低贷款担保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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