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申报、调查表》填写说明
一、家庭人员及经济收入情况
1.户主:填写低收入家庭的户口本上的户主姓名。
2.联系电话:填写低收入家庭的联系电话,或者填写容易联系到的户主、主要家庭人员
的手机、小灵通。
3.家庭成员:填写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姓名。
4.关系:填写低收入家庭成员与户主的关系,如夫妻、父子等。
5.三无人员: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
抚养人的人员。
6.家庭人均年收入:是指该家庭每一成员(包括户主)2006年全年合计总收入除以家
庭成员数得出的人均年收入金额,应按实填写申报。
家庭收入包括每一家庭成员的:(1)工资、奖金、年薪所得;(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缴存部分;(3)住房补贴;(4)房屋承租经营所得;(5)劳务报酬所得;(6)股息红利及存款利息所得;(7)其他所得。
二、住房情况
1.房屋坐落:有住房的填写住房地址,有多处住房的要分别填写;无住房的填写现居
住地址。
2.建筑面积:指低收入家庭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以房屋租赁契约、房屋所有
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等合法证件中标明的面积为准,有两处以上住房的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
借住房屋、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不计入房屋面积;
人均建筑面积:按低收入家庭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
3.房屋属性:
(1)已购公房:指通过房改售房购买的公有房屋;
(2)私房:指除已购公房外,其他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3)承租单位自管公房:指承租单位的住房;
(4)承租直管公房:指承租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
(5)借住房屋:指借住亲属或朋友的房屋;
(6)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指未经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没有获得
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等批件而自行搭建并用于自住的房屋;
(7)租赁补贴房屋: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租赁补贴后自行租赁的房屋;
(8)实物配租房屋:指房管部门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
(9)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指享受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合
作建房、私建公助、解困房和落实政策腾退购买的房屋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