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无固定收入离休干部遗孀供热采暖费减免工作的办法
中共天津市委老干部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
文号:津党老[2005]14号
发布日期:2005-8-1
为体现市委、市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心照顾,进一步做好无固定收入离休干部遗孀供热采暖费减免的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办法: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按照津党组发[1994]5号文件规定,无固定收入并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离休干部遗孀;
2、集中供热住宅的长期住户并且是住宅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只减免一处住宅)
二、减免标准
1、有子女的离休干部遗孀,减免供热采暖费420元。
2、无子女的离休干部遗孀,减免全部供热采暖费。
3、减免标准将根据我市供热采暖标准的调整情况,有关部门及时调整。
三、审批程序
1、申请人须携带户口本、离休干部的离休证和与供热单位签定的《天津市民用住宅供用热力合同》到居住地的区、县供热办公室领取申请表,然后到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区、县、局(总公司)老干部管理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2、区、县供热办公室依据老干部管理部门开据的确认手续和有关证明,组织专人核实,登记造册,经负责人审批后,通知供热收费单位执行减免。
3、每个采暖季后,市供热办公室将减免对象的总名册负责提供给市委老干部局予以复核。如出现问题,由市供热办负责向用户追回供热费用。
四、资金保障
1、市供热办公室将市委老干部局复核后的减免对象名册及供热采暖费资金减免情况汇总表送交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有关部门审核后,按实际减免金额划拨给市供热办公室。
2、市财政局据实将资金划拨给市民政局,并定期或不定期与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对享受减免对象进行检查。
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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