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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08:43: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源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保障民生用气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134号)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明确气瓶使用管理人为改革核心,以液化石油气钢瓶为切入点,以气瓶充装及检验工作为改革重点,转变以强化行政手段为主的传统监管理念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入社会监管因素,扩大社会监管范围,努力营造自我约束、优胜劣汰的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全面理顺气瓶充装、检验、监管等各环节的权责关系,建立健全我市气瓶安全监管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目标

从2018年开始,积极推行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气瓶使用管理人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气体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础,保险救济和社会救助为保障,质量检测和风险评估为技术支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重要补充,政府依法监管的气瓶安全监管体系,形成气瓶使用管理人安全责任和守法经营意识到位、社会救助及时、各方监督有力的气瓶安全运行机制,推动我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改革措施

(一)改革气瓶使用登记方式,变登记气瓶为登记单位,构建以气瓶使用管理人为责任主体的气瓶管理制度。

气瓶使用管理人是指将气体充装在气瓶内并对气瓶使用安全承担管理义务者。依照相关法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是法定的气瓶使用管理人。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要求,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气瓶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证只载明允许使用的气瓶品种,具体的气瓶台账由气瓶使用管理人自主登记、管理,其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的种类、制造信息、检验信息和每只气瓶唯一识别编号。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在每只经登记的气瓶上标识气瓶唯一识别编号(有唯一识别的制造出厂编号钢印的应直接采用),并在瓶体的显著位置涂敷可识别的使用管理人的使用登记标志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志,包括使用管理人的名称或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等,具体涂敷内容参照《广东省质监局关于的实施意见》(粤质监〔2017〕71号)执行。使用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不齐全或者不清晰的气瓶,不得充装、出站。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在气瓶制造厂定制已在气瓶瓶体(或护罩)压制使用管理人标志凸码的专用气瓶。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气瓶使用管理人只能充装本单位或本单位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有唯一识别编号标识和清晰涂敷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如因检验需要消除涂敷信息,应当在检验完成时予以恢复和更新,并确保涂敷信息清晰。(市质监局负责)

(二)改革气瓶检验监管方式,实施政府监督抽检。 对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已完成检验,尚未重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实施监督抽检。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到气瓶使用管理人或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现场抽样。重点检查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对应予报废的气瓶是否严格把关,是否存在非法改造气瓶行为,瓶阀及其装配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按要求恢复涂敷信息等。

对气瓶使用管理人在用的气瓶实施监督抽检。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到气瓶使用管理人现场抽样。重点检查气瓶涂敷信息是否清晰完整,气瓶使用管理人是否存在充装严重腐蚀或损伤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是否存在非法掺混危害气瓶安全的其他气体的违法行为等。

监督抽检每年不定期实施,所需费用纳入市级政府财政预算,不向被监督抽检人收取任何费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抽检结果对气瓶使用管理人和定期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有关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市质监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三)建立气瓶安全溯源制度,全面推行气瓶信息化管理。

建立充装质量安全溯源制度,全面推行气瓶信息化管理。气瓶使用管理人除按规定建立充装前后检查档案外,还应当建立瓶装气体销售档案,并向瓶装气体使用者提供销售凭据,以确保充装质量安全可追溯。交由代理商销售瓶装气体的,应当核实该代理商的燃气经营许可资格,并要求代理商建立销售档案、提供销售凭据、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不得向未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未纳入本企业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的经营瓶装燃气的个体工商户销售瓶装气体。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采用二维码、射频识别技术等方式对其登记的气瓶设置电子标签,并建立充装前后检查和瓶装气体销售的电子档案。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对登记的气瓶采用信息化管理,定期将登记、定期检验及变更信息汇总到全省统一的气瓶信息数据库;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信息及时反馈给送检的气瓶使用管理人。(市质监局、城管局督促气瓶充装单位、燃气销售单位落实)

(四)建立气瓶责任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瓶装气体消费者权益。

建立气瓶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气瓶安全事故救助赔付能力。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通过购买气瓶安全责任保险,提高因气瓶泄漏、爆炸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的赔付能力。发挥保险经纪产品保障和定价机制作用,增强保险的适用性、投保的便捷性、赔付的及时性和风险管控的科学性。推动技术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和对投保人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对安全风险的量化分析和保费费率的调整,促进气瓶使用管理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气瓶安全风险。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围绕气瓶安全与保险公司协商扩大保险范围,更好地保障瓶装气体使用者的财产和人身权益。(市质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协调推进。)

(五)明确气瓶安全权责关系,落实使用管理人首负责任。

气瓶使用管理人是瓶装气体销售的受益者,与瓶装气体使用者构成直接利益关系,为气瓶使用安全的首负责任者。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气瓶使用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对充装使用的气瓶进行登记并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建立服务档案。

当气瓶发生泄漏或爆炸时,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赶到现场,协助进行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因气瓶泄漏或爆炸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做好人员救助和赔偿、补偿工作;已经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通知保险机构及时启动气瓶事故应急垫付、救助机制。(市质监局、公安局、安监局、城管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六)发挥政府部门监管、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完善治理体系。

发挥政府部门综合监管作用,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各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气瓶充装及燃气经营、运输、配送的经营链条开展全链条多环节的对接执法。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气瓶充装、检验环节的监管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瓶装气体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使用车用气瓶的机动车进行登记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瓶装气体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瓶装气体水路运输工具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瓶装燃气的经营许可管理,对瓶装燃气的经营、使用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瓶装燃气的安全事故预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瓶装气体销售单位违法经营行为。强化对气瓶使用管理人、气瓶检验机构、燃气经营单位和燃气运输单位的检查执法,严格实施市场退出制度和吊销许可证后的从业禁止性规定。组织开展气瓶充装站销售对象的周期性分析,发现购气量大、疑似非法从事燃气代理配送经营的,及时通报燃气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向有关部门全面开放在用气瓶信息数据库,支撑相关执法需求。

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燃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开展行业自律监督,发布行业诚信信息,倡导诚信守法的行业风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基于提高安全、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行业企业品牌建设,发动行业企业向安全可靠、群众信赖的气瓶充装品牌聚集,推动行业企业落实社会责任。支持行业协会利用会员单位覆盖优势,开展面向公众的安全用气知识宣传。重视行业协会有关诉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营造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向社会公布举报途径,及时组织核实群众举报线索,落实举报奖励。依托全省统一的在用气瓶信息数据库向瓶装气体使用者提供气瓶基本信息查询,促进气瓶使用管理人强化气瓶信息化管理;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通过气瓶信息数据库发布充装前后检查、瓶装气体销售和气瓶安全责任保险等信息,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利用“智慧质监APP”手机软件发布全市充装单位及其代理商的地址、电话等信息,并引入行业协会和瓶装气体使用者评价排名以及监督执法信息发布机制,引导消费者选择质量安全可靠的瓶装气体品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气瓶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气瓶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落实气瓶使用管理人有关权责。

(二)突出重点,加强执法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气瓶充装、检验、销售等环节的违规违法行为。重点对充装环节中存在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充装超期或报废气瓶以及经营环节中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销售瓶装燃气、销售瓶装燃气的个体工商户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继续销售瓶装燃气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责令改正,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严重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法撤销其许可资质,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 加强协同,形成合力

各县区政府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燃气主管、安监、交通、公安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社会组织、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沟通协调,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责分工落实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各项工作,形成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合力。在推进改革各项工作中遇到问题与困难时,应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通过电视、电台、手机短信、海报等方式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气瓶安全意识,争取全社会对改革措施的理解和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要积极引导瓶装气体使用者选择质量安全可靠的瓶装气体品牌,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乌鲁木齐市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气瓶

气瓶管理制度

气瓶管理制度

气瓶管理制度

气瓶安全排查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气瓶行业协会章程

气瓶检验岗位责任制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

气瓶安全管理

河源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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