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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3:33: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驻马店市气瓶充装行业协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驻马店市气瓶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驻马店市气瓶行业协会是由驻马店市各气瓶充装、气瓶检验气瓶安装单位,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并经驻马店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开展行业调查,规范行业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编辑出版会刊,为企业提供科技信息;组织对外交流,搭建交流平,促进内外合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做大做强企业;开展咨询培训,为会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促进企业技术进;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为驻马店市工业和经济的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驻马店市行政区域。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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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编辑出版会刊,为会员提供相关信息;

(二)开展行业调查,协调会员内部关系。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三)参与并制订地方标准,引导、督促会员和行业气体充装单位依法建站、按标生产、诚信合法经营、按章纳税、遵守社会公德、履行社会义务、为我市工业和经济发展做贡献;

(四)组织测算本行业生产成本,发布产品成本和行业指导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引导公平、公开、公正有序竞争,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对外交流,开展生产、技术、信息(生产、设备、质量、技术改造、产品开发、气瓶充装、气瓶检验气瓶安装和企业管理等)交流和协作活动。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坚持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降低能耗,保护环境,促进生产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六)开展咨询培训,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组织人员培训和技术攻关,不断提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促进企业和行业技术进步;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愿望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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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做好政府授权和委托的各项工作,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

(八)加强行业诚信誓言建设。引导会员诚信经营。

(九)协助会员办理各项许可事项。

(十)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两次理事会研究布置和总结报告工作,审议经费收支情况,促进行业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取得并持有相关有效的资质证照;

(四)凡从事气瓶充装、气瓶检验气瓶安装的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秘书处组织考察,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其发展;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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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会员缴纳年度会费标准,按本协会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忠告后仍无改进的视为自动退会。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予以除名。今后重新入会,除补齐所欠会费外,经严格考核,按章程规定程序方可入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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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对申请退会、自动退会和除名的会员单位,协会秘书处停发资料,不再提供技术指导,如需服务的,按协会技术服务有关规定收取有偿费用。

第十七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职责:

(一)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二)按时参加理事会(包括通讯会议)、会员大会(年会);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培训和专题调研;

(四)及时提供本单位、本地区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组织推荐本单位人员撰写稿件及论文,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六)如理事本人有事不能参加理事会、会员大会(年会)的,可委托代表参加,特殊情况也可请假并获批准。如两次无故不参加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做为理事单位,理事自动解除,由理事会会议作出公告生效;

(七)一年不缴纳会费且未提出减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作为理事单位,理事自动解除,由理事会会议作出公告生效。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履行下列义务、职责:

(一)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二)按时参加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包括通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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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会员大会(年会);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培训和专题调研;

(四)及时提供本单位内部通讯、报刊等资料和本地区行业信息;

(五)组织并推荐本单位人员撰写技术论文或文章;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在协会中起表率作用。根据自愿的原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协会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和赞助;

(七)会长应按协会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领导工作,如不能履行职责,可提出辞职或由会员大会罢免,并按章程办理相关手续;

(八)会长、副会长本人因公不能参加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员大会(年会)的,可委派代表参加,特殊情况也可请假并获批准。如一次无故不参加也不请假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正副会长,正副会长自动解除,由理事会会议作出公告生效;

第四章 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协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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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结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的产生,由协会秘书处推荐,提交会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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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由正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提名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的方案、变更、解散和结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本会内部机构设为:秘书处、专家库、顾问团和气瓶充装、气瓶检验5个专业工作委员会;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协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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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协会秘书处推荐,理事会审议,提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5年,期满可以连任。本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须从事本行业工作3年以上;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心、支持协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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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选任制的,会员大会享有对其选举或者罢免权,聘任制的,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的产生由协会秘书处推荐,提交理事会审议后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秘书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由正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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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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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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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于每年3月底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签署意见后于5月底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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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决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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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 月 日第 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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