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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工作立法咨询问答

发布时间:2020-03-03 03:05: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语言文字工作立法咨询问答

一、目前,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哪些?

1、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项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语言文字方面的国务院行政法规目前还没有,地方性法规已有8个。

3、语言文字方面的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教育部第16号令《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目前已有19个。

二、法律、法规、规章有什么区别?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体系框架主要分为三层:第一层为法律,由全国人大通过。第二层为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分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由国务院通过的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是地方性法规。第三层为规章,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是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地方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是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发布。

三、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于语言文字的条款吗?

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一些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语言文字的条款,详见…

四、我国的语言文字立法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主要解决三大问题。第一,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规范汉字作为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 个民族,近百种语言,30来种现行文字。处理好语言文字问题,对维护国家统

一、促进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的语言文字地位一律平等,但通用的范围不同,分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的语言文字两个层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普通话、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同时使用。

第二,用法律形式确定公民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权利,以及部分行业从业人员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义务。 第三,对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

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体现了哪些语言政策? 主要体现了以下语言政策:

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政策:普通话、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2、民族语言政策: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限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3、关于方言的政策:方言是客观存在的,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并不是要消灭方言,方言将在一定领域或特定地区内长期存在。推广普通话是要求方言区的人会说自己的方言的基础上,再学会国家通用的普通话,以便在公众交际的场合使用。

4、关于繁体字的政策:繁体字有其使用的领域和价值,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而是要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适用范围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哪些方面进行管理? 主要是对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即: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等方面进行管理。

八、《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后,说话不标准,写字不规范是不是就犯法了?

不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干涉语言文字的个人使用,只对公务、教育教学、宣传、公共服务用语用字以及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其中,对部分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有一定要求。

九、普通话水平分为哪些等级? 普通话水平分为三级六等:

一级甲等(普通话水平测试97分以上) 乙等(普通话水平测试92分~96.9分) 二级甲等(普通话水平测试87分~91.9分) 乙等(普通话水平测试80分~86.9分) 三级甲等(普通话水平测试70分~79.9分) 乙等(普通话水平测试60分~69.9分)

十、对哪些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有要求?具体要求是什么? 要求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具体要求是:

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该达到一级甲等,省级以下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可以达到一级乙等以上。

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民族学校汉语课教师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对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可以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

公务员的普通话水平等级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

主要公共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至少应该达到三级水平。

十一、达不到规定等级的有关人员是不是就不能从事公务员、教师、播音员等职业了? 一般经过培训都能达到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对于达不到要求的有关人员要进行培训,经过多次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是极个别的,其所在单位会根据是否适应工作需要而决定其去留。 十

二、地方制定《实施办法》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地方制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下位法,制定《实施办法》的主要任务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些条文进行细化,提出地方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要求。

十三、地方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应遵循哪些原则?

1、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保持一致。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主要调整对象及要求、语言政策、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与管理权限、处罚的等级设定等等方面;

2、坚持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符合和体现语言文字工作的有关要求;

3、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和工作的发展,要有一定的前瞻性;

4、符合《立法法》的要求。

十四、什么是规范汉字?规范汉字依据什么标准?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的字和未整理简化的字。 规范汉字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简化字以1986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恢复使用的28个字请参看《简化字总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字形以1988年3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更改的县以上地名生僻字以1955年至1964年国务院分九次公布的为准;

—更改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用字以1977年7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出的《关于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的通知》为准。

十五、哪些社会用字应该使用规范汉字?

主要是国家机关、学校、汉语文出版物、影视屏幕、公共服务行业、公共设施、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信息技术产品、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和说明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十

六、对国家机关的用语用字有什么具体要求?

国家机关的公务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公务用语主要包括:会议用语、公共场合讲话用语、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机关内部的工作语言。公务用字主要包括:名称牌、公文、印章、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胸卡、名片用字等。 十

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有什么具体要求? 学校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在教育教学用语方面,普通话应该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语言,即师生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校园语言,即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

在教育教学用字方面,学校的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公文、校刊(报)、讲义、试卷和教师板书及批改作业等等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民族学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十八、对广播影视的用语用字有什么具体要求?

广播影视的用语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广播影视用语包括:播音、主持、采访用语;广播影视用字包括: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栏目名称、片名、字幕、广告用字等。 十

九、有些地方使用方言播音这种情况允许吗?

县、市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除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情况外,都应逐步达到全部使用普通话,有特殊情况的地方,方言播音要经过省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批准,方言播音的比例不要过大。 二

十、对汉语文出版物用字有什么具体要求?

汉语文出版物的印刷体报头(名)、刊名、封皮、报刊标题、栏目名称、内文、广告等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汉语文电子出版物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二十一、对主要公共服务行业的用语用字有什么具体要求?

主要公共服务行业指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 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中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性行业从业人员指站、场、车、机、船播音员,其普通话水平要求达到二级以上。

公共服务行业的名称牌、招牌、广告以及公文、公章、票据、报表、标牌、指示牌、说明书、电子屏幕、宣传材料等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二十

二、对广告用字有什么具体要求?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该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此规定不包括商品、服务通用名称和注册商标。 二十

三、地名和公共设施应该使用什么字?

地名和公共设施包括:山河等地名、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建筑物名称、台站港场名称、名胜古迹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以及路名牌、街名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广告牌等等。地名和公共设施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地名牌和公共设施标志牌加注汉语拼音,应当汉字在上,汉语拼音在下。 公共设施的电子播音,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二十四、地方制定《实施办法》时法律责任可否设定“罚款”? 行政处罚的方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产、责令停业厅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行政处罚等级最高设定为“警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的有关规定不能超越上位法,地方制定《实施办法》时,行政处罚的等级不能超越“警告”而设定为“罚款”。为加强管理的力度,可采取其他变通方法。 二十

五、谁是语言文字法的执法主体?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是语言文字法的执法主体,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全国的语言文字工作。 国务院的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本行业系统的语言文字使用;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都是语言文字法的执法主体。

语言文字的使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特殊性决定语言文字法的执法主体由若干个部门组成,其中,国家语言文字主管部门负责总体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国的语言文字工作,地方语言文字主管部门负责总体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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