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自愿接受社区矫正,保证履行法律义务,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 二保证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三、保证与矫正监督人、矫正志愿者签订监督、帮教协议书;
四、保证做到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与矫正工作人员见面汇报一次,递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五、保证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县)范围内活动。因就医、探亲等原因暂时离开活动范围,按规定请假,需要迁居的,主动向司法所报告,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手结。
六、保证遵守会客规定,不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和其他非法组织的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会见境外人士,事先向司法所报告,未经批准不接受采访、不会见境外人士。
七、保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教育、公益劳动。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服从司法所安排的公益劳动项目。
八、保证遵守社区矫正组织的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以上保证如有违反,本人愿按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派出所或看守所、司法所、保证人各一份)
《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