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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20-03-03 13:00: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10月2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个党内法规的修改通过,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的与时俱进,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纪律武器和制度利器。县纪委为深入贯彻中央精神,迅速组织全体干部进行理论学习,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一名领导干部,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感觉《准则》和《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确定了标准、提供了“尺子”,是全体党员面向人民的道德宣誓,是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遵循。

一、学习领会到的主要精神

(一)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学习认识

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 导语部分:重申了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主旨,最后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以体现修订准则的目标要求。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主要是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共八条,统称“八条规范”,其内容源自党章和党的几代领导人,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同时借鉴参考了一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的箴言警句。

(二)对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认识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的党纪”。在十八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该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就在于:要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的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这个新条例到底有哪些变化?又是如何突出体现党纪“从严”的要求呢?我个人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实现了纪和法的分开:修订后的新条例充分体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核心精神。新条例删除了70多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就不再单独规定在党纪中。为什么要这样修改呢?因为过去一些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体现不突出,出现了“没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阶下囚’”的现象。这次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行为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了纪律的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二是划定了新的纪律红线:这次修订的新条例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进行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6大类,即: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对党员干部明令禁止的行为进行了调整,内容更加细化,可操作性更强,不仅告诫大家哪些行为不能做,同时也提出明确的处罚依据,使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其中一些新规定的内容就需要大家引起高度重视。比如: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就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的违纪条款。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就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增加了“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离)退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权交易、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条款;同时还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追责条款;增加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增加了“生活奢靡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等违纪条款。

三是把十八大以来成果制度化,体现了从严治党常态化的要求。这次修订的新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条例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例如,十八大以来,查处了不少党员干部大吃大喝、出入高档会所、打高尔夫等违反八项规定问题,而大吃大喝在以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对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等相关责任进行处分,一旦违反将依条例严格查处,这对党员的约束力明显增强。

新条例修订后,中央纪委王岐山书记就提出:各级纪委要围绕“四种形态”,把执纪监督问责做深做细,这“四种形态”就是:第一是要使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二是要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第三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第四种形态是:因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总之,新的纪律处分条例让问责、执纪、监督有了新的靶心,也明确了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要点、标准、尺度和力度。

二、学习贯彻落实的主要措施

(一)认真学习,提高自身执纪能力

作为案件审理室主任,一是要带头深学《准则》、《条例》,坚持执纪者先学纪。要带头学、深入学、结合实践学,带着问题学,学思践悟,真学、真懂、真会用。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举措抓好学习贯彻,全面掌握《准则》和《条例》的内涵和要求,二是要督促、指导纪检监察干部学习,特别是办案部门和基层纪委(纪检组),要做到各条各款熟记于心、于脑,准确运用。

(二)要从自身做起,严格遵守党纪

一是正人先正己。为人做事时时对照《准则》、《条例》办,任何时候都不能越轨、不逾矩,不踩红线、不触底线、不碰高压线,自觉守纪律、讲规矩、作表率,以良好的形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二是带头维护《准则》、《条例》。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学深悟透、言行规范、敢于担当、树立形象,守纪律、讲规矩,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有力支撑,以严肃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真正立起来、严起来。三是坚持手握戒尺强化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监督指导好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三)领悟精神,贯穿纪律审查工作 一是要发挥《准则》、《条例》正面引领作用。通过采取多形式、全覆盖的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开展学习宣传,使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知晓内容,领会精神,强化纪律规矩意识,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二是要通过学习提高执纪监督问责的能力,真正使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查处、敢于问责,对违纪行为“零容忍”,切实维护党纪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要把《准则》、《条例》贯穿到纪律审查全过程。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最严的党纪更需要最严的执行。落实监督责任,以两项法规作为案件审理工作的遵循,综合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抓早抓小,使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把党的纪律深深刻印在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心上。

(四)落实责任,增强敢于担当意识 执行《准则》和《条例》,决不能只是墙上挂挂、嘴上说说,而是要实实在在的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党员干部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谨慎心态,以高度的责任感正确对待职位和权力,认真履行职责,牢记自己肩负的使命,常思量自己工作岗位的来之不易,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工作兢兢业业,做到任何时候都不亏心、不自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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