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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规划局服务窗口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5:18: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济南市规划局服务窗口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07年10月29日

第一章 设置与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服务窗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能和服务水平,按照《济南 市规划局服务指南》,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济南市规划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组织下,设置规划管理服务窗口。服 务窗口设置审批收件、咨询收件和发件三个收发窗口和问询窗口。长清区和高新区设济南市规划局服务窗口分窗口。

第三条 服务窗口负责统一收发涉及行政许可、核准和登记备案事项的业务案件;负责 统一收发不具备审批条件不能进入审批程序的咨询项目;负责建设单位和个人以口头方式向问询窗口提出的规划问询。

第四条收发件窗口配备专职收发件工作人员。问询窗口由各业务处室轮流值班,每工作日一人。

第五条服务窗口和分窗口由综合管理处统一管理。综合管理处同时负责服务窗口与各 业务处室的协调工作。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六条审批收件窗口受理以下事项:

受理涉及建设用地规划的事项,包括规划选址用地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受理涉及规划设计与建设工程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 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受理涉及城市测绘登记备案的事项,包括测绘项目登记和测绘成果备案(汇交)。

第七条对以下事项,审批收件窗口可同时受理:

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时,可同时受理同一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用地规模在3公顷以上(含3公顷)的项目,可同时受理同一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用地规模小于3公顷的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后,可在总平面设计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建筑设计,审批收件窗口受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核准意见书的申请。

第八条对以下事项,审批收件窗口不予受理:

无需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核准和登记备案手续的事项;

不属于市规划局职权范围的事项;

虽属规划局职权范围,但经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后,申请人补充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受理要求的事项;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的,不受理同一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报事项。

第九条为在行政审批前或审批过程中为规划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城市规划咨询机构 在咨询收件窗口受理以下事项:

建设单位在自有用地内进行建设书面提出的规划咨询;

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或策划通知单的建筑单体和群体设计方案、总平面规划策 划方案,报批前需进行的前期技术咨询;

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或策划通知单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策划方案,报批前 需进行的前期技术咨询。

规划项目咨询不属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条发件窗口负责对外发出审查审批结果和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问询窗口负责建设单位和个人口头向服务窗口提出的规划问询。

第十二条收件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济南市规划局所有业务案件,申请人不得直接将申报材 料提交业务处室或个人(依据告知函或补正通知书提交的补正材料除外)。

办结的业务案件统一由发件窗口发出,承办处室不得自行将批复文件直接交付申请人或其 他人员。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要求

第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公正、严谨、高效”的服务理念,认真执行《济南市规划局窗口文明服务规范》,严格履行济南市规划局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规划部门的良 好形象。

第十四条窗口收件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向申请人出具 收件受理通知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窗口收件工作人员应妥善处理重大重要和急办事项。

窗口收件工作人员收件结束后应对所收案件及时进行登记,确定业务类别,不得漏登记及遗失案件,并保证录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收件应按时接转,不积压延 误。

第十五条窗口发件工作人员负责办结案件的通知和发放,并做好通知记录。案件办结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审查审批结果和咨询意见的,窗口发件工作人员应电话通知申请人。对已办结的急办案件或省市重点工程、督办案件,应及时电话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电话通 知三次未领取审批结果和咨询意见的,应对案件申请人发放领取告知单。

第十六条问询窗口值班工作人员应耐心接受来访人员规划问询,协调相关处室给予答复。值班工作人员对接听的问询电话进行记录,当时不能答复的,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落实 情况电话通告问询人。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审批收件窗口收到申报的案件后,按《济南市规划局服务指南》确定业务类别,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城市规划综合办公系统上录入基本信息;案件经统一编制收文号后,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受理通知单,通知单由收件人和报件人签名后作为报建项目受理的依据。咨询收件窗口收到提交的书面咨询材料后,应对咨询事 项进行分类登记。受理的案件,窗口工作人员应依据《济南市规划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确定承办处室,于当天上午11:30和下午4:30将案件分送到承办处室。

第十八条承办处室根据《济南市规划局业务项目分类与分级暂行规定》明确的工作流程,将案件分别报处业务会、专题业务会和局业务会研究办理。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应将案件办理、情况同步录入城市规划综合办公系统,便于督办督查、统计查询等工作开展。

第十九条案件经承办处室研究办理后报签批人签批。正式文件由办公室负责签批后的汇总编号,打印签章后转发件窗口;行政许可及审查事项制式文书由综合管理处负责签批后的校核和汇总编号,并按复文格式正式打印,复核签章后转发件窗口;告知函及通知等制式文 书由签批人签批后交综合管理处,综合管理处负责校核和汇总编号,签章后转发件窗口。申请人凭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受理通知单领取审批结果,发件窗口确认后发出。

第二十条案件办结发出后,综合管理处对案卷统一整理,定期移交档案室。

第五章 办理时限

第二十一条规划选址用地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自受理后分别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自受理后分别于12个工作日内办结;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自受理后分别于8个工作日内办结;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

书合并申办的,自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测绘管理事项自

理后分别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二条各类审批业务案件和书面咨询事项应按规定时限按时办结。窗口收件时根 据申请事项类型在文件签上注明办结期限。

第二十三条案件办理时间计算自收件次日起至签批人签批日期止。计算时间应为扣除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各类事项办理过程中,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规划(建筑)方案策划、日照分析、组织听证、专家评审、规划设计修改、施工图联审、项目公示、上报上级机关等 不属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查核准事项办理的审批环节,其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申请人据告知函或补正通知书提交的补正材料,由承办处室工作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后,电话告知收件窗口工作人员,重新启动审批程序,开始计算办理时限。

第二十四条申办事项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限无法办结的,承办处室须填写《项目办理延期申请表》,经局负责人批准办理延期,延长时间不得超出《行政许可法》设定期限。同 时承办处室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告知函,将延期原因告知申请人,由发件窗口发出。

第六章 督办与投诉

第二十五条济南市规划局服务窗口遵守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督办督查和投诉处理有 关规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综合管理处会同监察室负责报建项目和书面咨询事项审查审批过程的督办督查工作。督办情况定期通报。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包括5个工作日)的案件,应提前2个工作日对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进行督办;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以上(包括8个工 作日)的案件,应提前3个工作日对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进行督办。

第二十七条督办督查工作人员应加强工作责任感,完善督办督查制度,避免督办不力 情况出现。

第二十八条服务窗口设意见反馈箱,随项目办理在窗口发放意见反馈表,征求建设单 位对办件效率、办件质量和服务态度等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服务态度和服 务质量有意见和异议,可通过意见反馈表、电话、网络和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三十条监察室负责梳理汇集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并根据有关规定受理和处理建设单位的投诉。经查实,服务窗口和承办处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确有过错的,按《济南市规划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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