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须知
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办学经费必须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二)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明确的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相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符合办学要求的场所(属租用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实习场所和设施设备应能满足技能训练的需要;
(五)学校理事或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应具有五年以上职业教育教学经验;
(六)应配备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专职校长;
(七)应配备每专业(职业、工种)至少2名以上具备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八)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九)市外来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到地址或户籍所在地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具备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经历或能力的证明材料。
二、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相关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及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筹设期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相关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及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