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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17:15: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的通

(青政[2006]6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2006年-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八月一日

青海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 (2006年-2015年)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全省地方志工作 2006-2015年十年发展目标和任务,更好地发挥地方志事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扎实推动地方志工作的深入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精神,结合全省地方志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地方志工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继承创新,与时俱进,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更好地发挥地方志在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特有的存史、资政、育人的功能。

二、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地方志工作条例》,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坚持修志与用志相结合的原则,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以组织编纂志书、综合年鉴和地情资料为基础,以建设方志馆、地方文献资料库、网络中心为依托,以巩固与发展修志队伍和提供财力支撑为保障,积极推进地方志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到2015年,总体完成全省第二轮修志和年鉴编纂任务,把全省地方志系统初步建成地方文献中心、地情资料中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三、发展基础

全省开展新方志编修20年来,地方志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已经全面完成第一轮省、州、县119部志书的编修任务,编写出版了一批综合年鉴和各类地情书籍,培养了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专兼职修志队伍,逐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实施的工作格局,探索和积累了一些在新时期开展地方志工作的好的经验和做法。但是,我省地方志工作与全国大多数兄弟省市相比,在志书编纂、经费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地情资料开发利用和方志理论研究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地方志工作发展还不平衡,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与改进。

四、主要任务

1、到2015年全面完成全省第二轮志书编撰、出版任务。第二轮修志任务计划编纂省、州、县三级志书和特色志书共120余部。其中:省志专业志61部;特色志书6部左右;州(地、市)志8部;县(市、区、行委)志46部。各级志办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志书编纂出版进度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志书按期出版。

2、完善志书审查验收制度。承担修志任务的地区和单位要落实

各项质量保障措施,把志书质量放到第一位,做到记述全面、准确、客观,地方特色和时代特色突出。志书编纂完成后,以纸介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出版。凡出版志书,州 (市)、县(市、区)志向省地方志办公室报送样品书50套,省志各专业志报送300套。同时报送志书电子版光盘1套。

3、编辑出版综合年鉴和各类地情书籍。《青海年鉴》每年一鉴;各自治州和西宁市、海东行署每年一鉴;县(区)有条件的每年一鉴,条件较差的每3-5年一鉴。积极编辑具有时代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民俗民风、文化地理、历史遗存、旅游饮食等方面的地情书籍,加强志书中有关人文内容的记述,增强志书的可读性。

4、建立青海省方志馆。方志馆承担着全国方志库、青海地方文献中心、修志人员培训基地、地情基础数据库和青海地情信息网络中心等功能,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筹建青海省方志馆。

5、建立地方文献中心。到2015年搜集整理青海各个历史时期的著述、著作以及志书、年鉴、谱牒、报刊资料、乡土教材、图片、音像制品和名人书札、诗文、回忆录、纪念集、书画、照片等,同时收集国内出版发行的新编志书达 70%以上。

6、建立地情信息网络。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逐步建立省、州、县三级地情信息网,向社会提供服务。建立地情信息员队伍,完善地情资料的征集机制。开辟“青海省历史文化网”,争取在2014年开通省、州、县三级信息网。

7、建成地情基础数据库。包括:综合志库、专志库、年鉴库、旧志库、地情书库、多媒体库、馆藏资料库等。到2015年上述数据库完成60%。

8、坚持用志与修志并重的方针。重点围绕“资政”功能开展地情调查研究和志书开发利用。省志办以《地情研究》为阵地,继续

坚持办刊方向,增强针对性和适用性,搭建领导与专家沟通的平台;积极主动参与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决策的论证,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资料;普及青海历史文化知识,扩大地方志影响;积极参与有关专家讲座、音像制品的创作、媒体宣传等;开展区域性地情现状调查,进一步研究本地区的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山川风物、民俗方言、自然村落、名街民居、民族姓氏、特有文化现象等。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抓好 1-2个有针对性的服务项目,并且积极参与社会科学专题研究,争取完成1个国家级课题立项,2-4个省级课题立项。

9、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多方面开展与全国有关学术界、方志界的研究合作与交流,组织我省方志界专家学者到国外考察,充分发挥地方志研究会与社科界专家学者搭建的平台作用,视情举办地方志学术研讨和青海历史文化研讨交流活动。

五、保障措施

1、宣传学习、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争取2008年底完成《青海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起草、论证、审议、批准工作。

2、继续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实施的工作体制。

3、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地方志专业队伍。稳定现有的修志队伍,不断充实新生力量;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注意吸纳社会人才参与,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熟练、无私奉献的地方志修志队伍;逐步建立地方志人才“专家库”,并注意及时充实补充审稿有生力量。

4、加强修志队伍的培训工作。注意做好二轮修志的前期培训工作,在原有培训的基础上, 2009年底以前把全省专职修志人员普

遍培训一遍,制发统一培训证书,做到执证上岗。提倡和鼓励修志人员确立自己的学术研究方向,积极参加省际间的学习和培训。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修志人员去外省市学习考察活动。

5、建立稳定高效的修志机构。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完成修志任务相适应、并能长期发挥作用的编纂委员会,政府主要领导应担任编委会主任。

县级以上地方志机构统一命名为“地方志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单设,也可以增挂地方志办公室牌子,与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只有机构没有人员或人员不足的要给予补充和充实。

有修志任务的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组成专业志编纂委员会,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编委会主任;凡已有修志办公室的要继续保留;没有志办的由办公室(秘书处、综合处)负责,在省编委核定的编制职数范围内调配一名处级干部担任志办主任,具体负责修志工作。

6、保障修志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日常工作经费和修志专项经费,保证志书出版和业务活动的需要。州、市、县所需出版经费和业务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年度如期拨付,保证专款专用;省地方志办公室和各专业志承写单位编修志书所需经费,由省志办和各承写单位列入本单位预算,直接向省财政申报,按实际需要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并按期足额拨付。

7、建立督查通报制度。二轮修志期间,省志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州县和有修志任务的省直单位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督查通报,逐步形成正常的督查制度。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08月01日 实施日期:2006年08月01日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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