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注册(或自然人)居住地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为企业时填写): 身份证号码(乙方为自然人时填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座落于宿迁市 ,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房屋设施、设备情况详见财产交接清单。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经营项目应无油烟,不污染或者其他要求。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乙方不得从事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行业。合同签定后一个月内,乙方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给甲方备案。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限为 个租赁年度,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所称“租赁年度”,均系指租期起始之日起向后推算,每满十二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租赁期满,如乙方继续承租,应提前90日书面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租金的支付
甲方同意给乙方 个月免收租金的房屋装修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起计算租金。
1、年 月 日支付第一年租金 元;
2、年 月 日支付第二年租金 元;
3、年 月 日支付第三年租金 元;
4、年 月 日支付第四年租金 元;
5、年 月 日支付第五年租金 元;
6、年 月 日支付第六年租金 元;
7、年 月 日支付第七年租金 元;
8、年 月 日支付第八年租金 元; 物业管理费每年 元。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定时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本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 15 日内,经甲方验收乙方返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并结清乙方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含违约金)后,甲方将此保证金(不计利息)返还乙方。
在合同期间,履约保证金不予冲抵租金或其他未付款项,但如果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及赔偿金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五日内补足该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房屋装饰装修
(一)乙方装饰装修房屋前,应当向甲方提供装修方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7日内无书面意见的,视为甲方同意)。装修过程中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野蛮施工,不得损坏房屋的设备设施;
(二)租赁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不得拆除已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应当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增添的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及物品、器具等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 资产的交接
1、出租房屋及相关设施的交接由甲乙双方共同参与,编制交接清单。承租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接收。
2、承租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将房屋及清单所列之物品返还给甲方。如有缺失、损坏,应按移交清单中所列价格赔偿. 2
3、租赁期满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物品由其自行收回,其他添附的已经固定的装修,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属于甲方所有。如天花板、墙壁扣板、地砖(板)、灯具及其配件、卫生间所有设施等。
4、交接清单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交接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5、房屋到期返还后,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八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未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的,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2、合同签订后的房屋消防设施的维护、维修、更新管理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消防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范围内的消防设施组织检测,检测发现问题,由乙方负责整改并承担费用。
3、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按时向乙方收取租金。
2、有权监督租赁财产的使用情况并督促乙方对违约行为进行及时整改。
3、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并收到乙方租金后7日内,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4、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对租赁房屋享有使用权。
2、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房屋租金
3、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及水、电、油、气等与经营有关的全部费用。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负责租赁房屋的维修、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确保房屋使用安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或者转包给他人经营使用。
6、应在租赁期满当日无条件将租赁资产完好的返还给甲方。交付以甲方出具的收条为准。
延期返还房屋的,应当支付双倍租金。
7、承租期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因国家政策或市级以上(含)政府部门规划或其他非甲方主观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自愿放弃履约保证金。
1、不依约支付租金(包括水电费、物业费等各项费用)达 30 日的;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未按装饰装修方案施工,损坏租赁房屋的;
4、将房屋擅自转租(转包经营权)给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丧失经营条件或因违法经营被取消经营资格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7、不办理承租房屋的财产保险或者到期不续保的;
8、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其他情形。
(四)房屋被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或者房屋产权有争议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 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三项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合同年租金的20%份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二)租赁期内,乙方确需退租解除合同的,应提前90日通知甲方,甲方同意的,应当按剩余租期租金的50%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一)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依法办理涉及经营的所有登记及备案手续,
按时参加年度检审;
(二)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经营登记的所有证照的复印件以作备查(包含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经营许可证照、公司章程等文件)。
(三)如发生乙方转租房屋(转包经营权)行为的,无论甲方是否知道以及何时知道,除次承租人同意并实际为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房屋租金等合同义务的,乙方均不得以转租房屋或者转包经营权为由对抗甲方的合同权利。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通知
出租方因合同履行向承租方发出的通知等文件既可直接或者邮寄送达,也可通过《宿迁日报》或者《宿迁晚报》刊登公告进行送达,报刊刊登公告的次日即视为承租人接收。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之日生效。
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