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
法》的通知
各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区级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检员),园区纪工委:
经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同意,现将《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xxx纪委
xxx监察局
201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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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体健康,能抽出一定时间从事党风监督和特邀监察工作。
第五条
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动了解并反映区纪委、监察局监督、监察对象的执法、廉洁和效能情况,并协助区纪委、监察局对党员干部、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
(二)主动了解、收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动态,为全区反腐倡廉工作决策及重大问题、重要工作提供政策咨询、意见建议;
(三)积极宣传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针、政策及成效,逐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认可度;
(四)直接向区纪委、监察局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党纪法规规定由区纪委、监察局受理的举报、申诉、案件线索;
(五)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理论调研、研讨及对策研究,为起草有关文件制度等提供政策咨询、合理意见;
(六)参与干部作风监督、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和信访接待、信访举报初核、反腐败专项治理工作,参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工作和基层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
(七)参与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政风行风的考核、评议工作;
(八)办理区纪委、监察局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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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各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园区纪工委在本辖区内按一定程序推荐候选人,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各1名,候选人的工作单位(工作场所)或居所应当在各乡镇、街道、园区辖区范围内;
(二)区纪委、监察局按相关程序组织考察;
(三)区纪委常委会审定;
(四)在各乡镇、街道、园区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
(四)区纪委、监察局颁发聘任通知、党风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工作证。
推荐的候选人有不符合条件者,区纪委、监察局及时与乡镇、街道、园区进行沟通,并等额替换。
第九条
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每届任期2年,可续聘;任期届满没有续聘的,自然解聘。
第十条
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二)因工作调整或居所变动离开本乡镇、街道、园区辖区的;
(三)因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四)无故或连续一年不参加聘请机关安排的工作或不履行规定职责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或不能继续担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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