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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义务监督员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19:16: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农业银行*市支行 行风义务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义务监督员队伍的作用,促进*市农行监督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义务监督员从社会知名人士、相关专家学者以及我行开户企业工作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义务监督员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政治敏锐性;

(二)关心我行事业发展,热心社会监督工作,有较强的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和一定的金融知识;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联系群众,有一定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符合义务监督员工作要求。 第四条 义务监督员的职权

(一)宣传监督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的措施;

(二)对我行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举报我行工作人员在工作和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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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收集、积极反映社会各界对我行工作公正性、规范性、有效性及行风建设的意见、建议,转递群众来信、来电举报及投诉;

(五)要求我行对其反映和转递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本人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六)要求我行提供与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或信息,以便开展监督工作,国家规定按密级管理的除外;

(七)协助系统内监察部门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办理上级行监察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义务监督员的义务

(一)积极参加监察部门召集的义务监督员工作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二)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向我行反映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泄露与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活动内容,自觉维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形象。

第六条 义务监督员工作制度

(一)联系制度。我行办公室负责义务监督员的管理和联络,及时向义务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可采取电话、信函、登门走访等各种形式保持与义务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其对行风建设和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加强与义务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义务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的情况,取得各部门对义务监督员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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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例会制度。办公室每年召开一次义务监督员座谈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布置任务,听取义务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

(三)通报反馈制度。办公室对义务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转递的来信及投诉、举报,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并及时向义务监督员反馈办理和落实情况。因特殊原因暂时落实不了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义务监督员,并做出解释。

第七条 义务监督员的纪律要求

(一)义务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必须持有经我行签批的《中国农业银行*市支行行风义务监督员推荐登记表》。

(二)义务监督员不得持登记表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三)义务监督员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督对象索取任何可能对工作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财、物。

第八条 聘任义务监督员的程序

(一)义务监督员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推荐单位向我行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我行办公室与拟聘用的义务监督员及所在单位协商后,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市支行行风义务监督员推荐登记表》,经其所在单位确认后,报我行办公室审批;

第九条 义务监督员管理

(一)我行办公室负责行风义务监督员队伍的挑选、考核、配备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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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风义务监督员任期2年。 第十条 义务监督员的解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聘用。

(一)聘用期满未续聘的;

(二)聘用期内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纪律要求的;

(三)因健康问题无法胜任义务监督员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停聘的。

第十一条 义务监督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关非法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农行*市支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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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义务监督员制度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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