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征地结案
办理结果: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结案表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征地已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并已公告,征地补偿款已经全额到位。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办理国家建设用地征地结案申请表;
2、国务院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3、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
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结案证明(村委会、乡政府出具);
5、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结案表;
6、征地补偿款交款凭证(复印件)。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 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受理
受理部门: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规范、有效;
2、报批资料填写齐全,数据准确;
3、报批材料主体一致; 4.征地批复已经公告;
5、征地补偿款已经到位,人员安置已落实解决。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标准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予以受理,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不予受理的,经科长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在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 时限:4.5个工作日
三、审查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符合审查标准的,在《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结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科长进行审核。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制作《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报科长审核、主管局长审定。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在《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结案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结案审批表》中填写审定意见。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定意见。
时限:1个工作日
六、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制作相关文件。
准予办理的,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结案表》上加盖局章,连同有关材料一并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不予办理的,制作《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等文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2、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
通知申请人领取《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结案表》或《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等文书材料事项,申请人凭《收件单》和身份证明,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时限:2个工作日
七、公示与归档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每周一将上周办理结果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信息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应在本周内将办理结果在网络上予以公示。
申请人领取相关材料后,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应在一周内将审批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在1个月内完成档案入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