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两年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旭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上述条款,当事人超过两年申请执行,没有证据证明中止、中断事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超过两年申请执行,但是有证据证明中止、中断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申请强制执行的立案阶段,证明上述事由的证据无需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诉讼时效制度虽然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但是实质并不是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实施,而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维护确定化的社会关系,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因此,即使超过了两年,申请人只要有证据证明中止、中断的事由,即可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时效是否发生中止、中断的情形的认定,与立案时审查结果一致的,这种情况的处理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处理也是一致的;但如果法院对案件进行执行过程中,最终认定该执行案件没有发生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则会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
因此,即使超过了两年,在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可以积极地寻找中止、中断的事由,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