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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2-12 08:36:22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申佑民,男,汉族,1958年1月20日出生,现住址邢台市桥西区钢南社区百虎村318号,联系电话:18730978918。 被执行人:邢台市建材厂破产管理人:翟林铁,卢小力,系市建材厂破产组组长,副组长,地址:邢台市新华北路水箱厂招待所三楼。 申请人与邢台市建材厂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8号,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西民初字第289号一审判决:

一,原告申佑民与被告邢台市建材厂破产管理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申佑民享受与该单位其它职工,同等待遇,邢台市建材厂破产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原告申佑民办理养老保险。

邢台市建材厂破产管理人不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决,于2011年10月11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邢民四终字,第506号,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审人民法院判决后,申请人曾多次找到市建材厂破产管理人,要求他们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该破产管理人对人民法院判决不屑一顾,置之不理,一意孤行,至今,对申佑民1993年4月6日,同建材厂签定的自谋职业,待岗协议:协议明确约定:“1,保留申佑民国

营职工工籍,养老保险等费用由厂统筹解决。2,如果厂有新项目,或工作需要,申佑民必须按通知回厂上班。”终审法院认定:至今该单位没有通知过申佑民上班。对这样一个双方权力义务明确的协议约定,市建材厂破产管理人现在却百般抵赖,张冠李戴,硬说成是停薪留职协议,其目的就是不给申佑民补发侍岗,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和不承认在此期间的工龄。

目前申请人,百般无奈,请求人民法院对(2011)西民初字第289号,(2011)邢民四终字第506号终审判决书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申佑民

201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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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陆,男,壮族,年月日生,住广南县者兔街道号,现在小学教书,身份证号:532627,电话:。

被申请执行人:,男,壮族,年月日生,农民。住广南县莲城镇村民委员会小组(公路旁),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广南县法院依据(2011)广民二初字第111号的民事判决书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使其按期偿还人民币叁万伍仟陆佰柒拾伍元(35675.00元)、诉讼费捌佰肆拾柒元(847.00元)整、本金35675.00元+847.00元(两年6.375‰的利率)。

申请事由:我与并被申请执行人借贷款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广南县法院二庭于2011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下发了(2011)广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已生法律效力。时间已过一年零十个月之久,但被申请执行人置之不理,至今分文未还。因此,特书面向广南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偿还(2011)广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判还人民币叁万伍仟陆佰柒拾伍元(35675.00元)整,诉讼费柒佰肆拾柒元(847.00元)整,本金35675.00元+847.00元两年6.375‰的利率。望依据法律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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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月14日出生,住****号。 被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申请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满后至劳动关系解除期间工资(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合计390000元。

2、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案经贵院受理并作出(2015)**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解除;

2、被申请人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满后至劳动关系解除期间工资(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合计390000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该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并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履行支付义务。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望准如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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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 请 人:xxx,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xxx人,个体工商户,住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

住 所 地: 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依据:xxxx高级人民法院(2012)x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所欠保证金2584824.72元。

2.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一审案件受理费用12026元。

3.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二审案件受理费17865元。

4.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

6、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于2012年3月21日做出xxx人民法院(2012)x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判定撤销xxx中级人民法院(2011)x民初字第

115号民事判决,并判定被申请人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程保证金2584824.72元。同时,该判决判定本案受理费17865元,一审受理费12026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并没有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履行支付义务,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望准如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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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年月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住XX市XX街道XXXX居委会XX街XX巷XX座XX号。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月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住XX市XX街道XXXX居委会XX街XX巷XX座XX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XXXX纠纷案,业经XX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XX)XX法民X字第XXXX号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XX年XX月XX日作出(20XX)X中法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书载明的给付义务。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XXXXXX元款项及自被申请人侵害申请人之日起逾期给付之债务利息XXXXXX元(见计算附件),共计XXX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XX市XX财务服务有限公司产生劳资纠纷,于20XX年XX月XX日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XX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20XX)X民初字第XXX《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XX市XX财务服务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向原告支付XXXXXX元,被告不服逐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以(20XX)X中法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XX年X月X日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才知道XX市XX财务服务有限公司已在诉讼期间(20XX年X月XX日)为逃避债务利用欺诈手段非法注销了“XX市XX财务服务有限公司”,为此,原告不得不又直接将责任追索到“XX市XX财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各人。XX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X日作出(20XX)XX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对非法注销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共同赔偿原XX财务服务有限公司欠下原告的XXXX元。被告不服,又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X日以(20XX)X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申请人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至今仍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款项,被申请人应于侵害行为发生之日起计支付申请人利息。为体现公平公正,申请人要求利率标准参照贵院执行的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民间借贷一案利率执行,应为:

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一直不予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人特依 2

法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望法院对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执行。

另,被申请人有XXX元款项已由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现被冻结于XX市人民法院,请优先执行该款项。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附:生效判决书

份。 申请人:2012年日 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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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劳社监申字〔 〕第号

人民法院

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被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案由:对被申请人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我局已于年月日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

处理决定)。该案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或者《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编号:)已于年月日送达被申请人。

迄今,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申请你院强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1:2:3: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书》)副本份

2.有关材料件

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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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原告***诉被告***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2013)***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请求事项: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履行贵院已作出的(200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后续治疗费及财产损失费****元、案件受理费***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调解协议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后续治疗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2013)**民初字第***号生效判决书壹份

1、被执行人确切住所及工作处所:

*******

家庭住所:******。

2、可供执行的财产:*****

3、***身份证号码:*****

提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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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XXX,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县XX镇XX村一组XXX号。

委托代理人:王成国,系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路XX村。

法定代表人:XXX。

案由:工伤补偿争议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年11月5日作出的南劳仲案终字(XXXX)1345号仲裁裁决书,给付执行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9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4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09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80元,共计:102564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伤补偿争议一案,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年11月5日作出的南劳仲案终字(XXXX)1345号仲裁裁决书,根据该裁决,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9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4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

1309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80元,共计:102564元。现该裁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以上请求,敬请贵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佛山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3月3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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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周和,男,汉族,1985年5月28日出生,住xx市xx路8号1号楼,电话:。

被执行人:赵磊,男,汉族,1987年6月8日出生,住xx市xx路11号楼1单元902室,电话。

申请事项:

1、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价值36300元的财产。

2、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周和与被执行人赵磊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xxx人民法院与年 月 日作出(2012)水民一初字第188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31日前向申请人偿还欠款33000元,逾期支付的加付违约金3300元。但时至今日,被执行人仍未向申请人履行上述调解书,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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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 请 人:XX,男199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XXX,男1972年9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怀柔区 申请事项:

1、请依法强制执行(2013)怀民初字第02938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一案,经怀柔区人民法院(2013)怀民初字第02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应于2013年9月6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元,该判决已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2013)怀民初字第02938号,《民事判决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该一审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判决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附:一审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此致:怀柔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13年9月6日

第11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曾文戈,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洞口镇洞高路34号。

被执行人:袁仁朝,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高沙镇高沙城镇居民组高黄路10号。

执行依据:

洞口县人民法院〔2011〕洞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

1.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6000元;

2.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

4.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2月3日,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处借款3000元,2009年2月24日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处借款5000元,2009年3月9日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处借款8000元,合计16000元。从2009年4月至今申请执行人每月催收,然被执行人至今

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分文,遂提起诉讼。

本案已经贵院开庭审理,并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1〕洞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附:洞口县人民法院〔2011〕洞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

第12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地址:

被申请人:,女,汉族,26岁,现住。联系方式: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到市房管局办理退房手续;

2、由被申请人承担合同解除后的142273.3元违约金及22352.7元诉讼费。

3、由被申请人承担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2013)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购房款万元,并按日元支付从2010年9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以上执行款项被申请人须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前付清,若被申请人逾期则解除合同,并由被申请人承担解除合同后的违约金元。现该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并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故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未依调解书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即解除合同,并承担解除合同后的违约责任。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的调解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月日

第13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强制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 ) 民 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款项:、案件受理费:元及逾期履行的加倍利息;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 ) 民 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但是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书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提执行申请事项如前。为维护申请人之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予以执行。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 月 日附:人民法院( ) 民 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1份。

第14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

住所地:XXX红石4组

负责人:XXX厂长

被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XXX郡都彩舍2期19幢10室。身份证号:XXX。

执行请求:

1、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XX强制执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和违约金323437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案诉讼费及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周先

平承担,并一起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周先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3月17日向XXX中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1)XX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申请人货款本金和违约金共计3234371元,并承担诉讼费36000元。后被申请人不服判决上诉于XXX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被申请人与2012年1月20日申请撤诉,XX省高级人民法院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2)XX民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被申请人XX撤回上诉。但至今,经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拒不支付申请人货款本金和违约金。

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特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尽快强制执行。

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为,被法院财产保全的门市房屋:合XXX上什字西路的(房地产权证号:20091547

5、20091547

6、20091547

7、20091547

8、200915474)五处房产。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X木业加工厂2012年3月13日

第15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马志金,男,回族,1945年5月29日出生,家住

乌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东工七队。

被执行人:马继承,男,回族, 1973年1月13出生,家住

乌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东工村七队。

申请请求:

1、要求被执行人马继成向申请人立即支付赔偿金2698.04元,诉讼保证金65元,邮寄送达费60元,案件受理费16.14元,合计:2839.18元。

2、要求上诉被执行人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向申请人支付其应承担款额的利息。

3、本案的执行费及其它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起来目前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以(2010)米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结案,判决书现交:由被告马继承向原告马志金赔偿医疗费1629.73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40元,住院期间误工费630.81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25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6.14元,诉讼保金费65元,邮寄诉达费60元,合计:2839.18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向申请人履行其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对被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采取强制措施向申请人执行上述款额。

申请人:

2010年4月17日

第16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 请 执 行 书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根据:

(**)民字第**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执行事项:

一、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本息合计**元;

二、从*年*月*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诉讼费*元和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申请执行理由:

**人民法院(**)泰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因此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此致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7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 月 日,住**市**区**2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 月 日,住**县将**镇**村3组。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

一、强制被申请人履行**县人民法院在2013年 月 日作出(2013)*县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元赔偿款,及承担诉讼费**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一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在2013年 月 日作出(2013)**县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及承担诉讼费***元。收到判决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现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索要赔偿未果,现特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三年月日1

第18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

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履行(2013)当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执行其共计元(其中货款本金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元)的货币财产或其它等值财产;

2、请求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3、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当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

决,被申请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元。后被申请人上诉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3日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马民三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其财产。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元月9日

附:(2013)当民二初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壹份(2013)马民三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壹份

第19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男,49岁,汉族,住西山,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1:X机床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X,电话:

被执行人2:XXX(公司股东),电话:

被执行人3:XXX(公司股东),电话:

被执行人4:CCC(公司股东),电话:

被执行人5:VVV(公司股东),电话:

案由: 劳动争议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五被执行人履行(2013)浔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一万五千五百六十五元,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2.强制五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3.强制被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履行代向劳动部门申请支付相关工伤补偿款义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2013)浔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做出维持原判的(2013)贵民三终字第150号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一万五千五百六十五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由劳动部门承担的工伤赔偿部分只能由用工单位申请,现被执行人以公司已经被吊销为由不予办理。现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因未参加年检于2013年11月16日被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开办者、投资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注销。被执行人汪大汪、温锦燕、温仕海、温彩华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后,明知公司有债务的情况下,至今既没有依法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被执行人汪大汪、温彩华反而在2010年3月26日另行设立广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吊销的企业法人与企业投资者或开办单位混同的,未履行清算义务者,导致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应当直接判定企业投资者或其开办单位对债权人负责清偿债务。

据此,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F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第20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人:李银霞,女,汉族,30岁,住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上23号世纪豫花园6号楼1单元8号。

被执行人:徐航,男,汉族,平顶山市卫生学校教师,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沿河西路2号楼26号,电话:15093889399.

执行事项:

1.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支付执行人借款25800元,案件受理费445元,并支付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暂算175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上28000元。

2、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

执行理由:

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2010)新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现一审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依据以上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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