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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不应该追究醉驾同乘人员的刑事责任正方一辩稿

发布时间:2020-03-03 19:09: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应不应该 追究醉驾同乘人员的刑事责任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晚上好。

开宗明义: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同乘人员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具有对醉驾事实充分知情的人员;刑事责任指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犯罪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本人所做的否定评价和谴责)我们今天讨论这个辩题的目的实质上是想要减少醉驾这一行为的发生,增强人们安全驾驶的法律意识。下面我们将具体论述为何应该追究醉驾同乘人员的刑事责任。

首先,在我国,醉酒驾驶的违法犯罪事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作为解决手段,提倡醉驾重罚化(醉驾重罚化大势所趋?国际、国内形势)。我们看到,醉驾入刑后半年内虽然醉驾率下降44.5%,效果显著,但是相较于美国、日本等依然处于高位,现实严峻。而当下,各国对醉驾的处罚渐严,美日等国更早已对醉驾司机和醉驾同乘者追究刑事责任,醉驾重罚化趋势与我国相比甚至更加明显。在中国的酒文化及宴席聚会传统下,同乘人员往往与司机关系亲近,因此追究与司机直接相关的同乘人员的刑事责任是减少醉驾的手段之一。

其次,醉驾的犯罪对象是一个模糊的公共群体,可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肇事的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其严重结果出现在大家身边时才能明显看到其危害。同乘者在面对亲近的人时,对于醉驾行为的犯罪意识会变得更加淡薄。这时,同乘人员作为醉驾者的直接接触人,实际上恰是因为人情关系的复杂性而放任了醉驾行为,在客观或者主观上助长了醉驾行为。同时,醉酒者在醉驾过程时往往存在一种侥幸心理,(甚至可以说是恶习沾身、良知埋污、极端自私)(自信于自己的驾驶技术、不碰到交警、不发生事故什么的),而同乘人员作为直接接触醉驾者的人,他的纵容醉驾的行为客观上助长了驾驶人的这些心理,(在当今中国特定的社会背景之下,容许危险已经成为制造危险)

最后,在新的刑法修正案中,醉酒驾驶已入刑责,而由以上论点可以看出同乘人员对于减少醉驾行为有辅助性的作用。刑法作为一种最严重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对人们起到了特殊的威慑性。追究同乘人员的刑事责任也是在广泛的关系上影响了同乘人员面对醉驾所做出的行为,避免了醉酒驾驶的发生,作为一种辅助的刑事责任来完成醉驾重罚化,从而起到减少醉驾行为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应该追究醉驾司机同乘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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