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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经销商合作协议(下发)

发布时间:2020-03-03 14:39: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长久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二网经销商合作协议

甲方:

(长久)

乙方:

为了繁荣汽车市场,鉴于甲方有能力供应

品牌汽车系列产品,乙方有能力并愿意按甲方制定的营销价格和营销策略经销甲方所提供的产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1-

1、合作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商事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伙、雇佣等法律关系;

1-

2、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自行筹资,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经营产生的一切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经营产品:甲方向乙方提供具有国家行业目录,符合 国家 质量检验标准的合格汽车系列产品(以下简称“商品车”),包括:

等。

三、销售区域:乙方负责在

地区 经营销售甲方所提供的商品车。

四、保证金:

4-

1、乙方于

日前(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台车共计

人民币作为乙方经营甲方商品车的保证金,本协议履行结束后商品车辆按照甲方交付给乙方时的标准归还给甲方,在甲、乙双方结清往来帐务以及乙方根据本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有)之后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保证金(或剩余款项,不计利息,下同)归还给乙方;

4-

2、如已经合作的经销商,在元保证金的基础上追加

人民币的保证金; 4-

3、保证金不能冲抵车款,如因特殊情况冲减车款,须经甲方同意由乙方开具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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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提供给甲方。乙方有义务在保证金补足后的一周(7个自然日,下同)内将保证金补足,如乙方在一周内无法补足保证金,则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如乙方在甲方中止协议后一周内仍无法补足保证金,则甲方有权随时无责终止协议且扣除乙方剩余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定车方式:

甲方向乙方提供

辆展车(全部展车的所有权归属甲方),实现销售结算后在三天之内进行补充,乙方定购车辆应向甲方提供《定车单》,若途中进行更改,应填写《定单变更表》,甲方据此调配资源,如果乙方途中进行更改,甲方据此调配资源后,甲方的调配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明确,本条上述所述《定车单》、《定单变更表》均应盖有乙方公章及乙方负责人私章,方可视为有效,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开展工作并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六、结算方式:

6-

1、乙方以现金、银行转款、银行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商品车货款,银行承兑汇票贴息由乙方承担;

6-

2、前期商品车货款不结清,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下一批商品车供货; 6-

3、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展场、展厅费用及日常保养维护费。

七、价格政策:乙方代销甲方商品车的价格按照甲方所制定的营销政策和营销价格执行。

八、商品车提车手续:乙方提车员提商品车时必须向甲方出具盖有乙方公章及乙方负责人私章并该负责人亲笔签名的《介绍信》及《提车付款承诺函》,甲方出具的商品车《调拨单》上加盖乙方公章及乙方负责人私章,甲方确定无误后放车,乙方提车员对所提商品车及其配备的随车工具、资料、备品进行严格检查。若乙方委托甲方代为送车至乙方指定地点,应向甲方出具具盖有乙方公章及乙方负责人私章并该负责人亲笔签名的相关手续,该次送车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及车辆驶出甲方公司后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提车对车况当场确认,车辆开出甲方公司仓库后出现的任何非厂家质量问题的,甲方一律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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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商品车回款:

9-

1、乙方以先进先出的原则销售展车,乙方应将全部车款支付至甲方后,甲方再给乙方补充展车。乙方销售展车外商品车的,应将全部车款向甲方支付后,再提取商品车;

9-

2、乙方以大客户及政府采购方式销售的商品车,付款期限以《甲方乙方签订销售协议》为准,故意拖延货款的,按挪用货款行为处理;

9-

3、乙方不得挪用销售甲方商品车的车款,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货,挪用前述车款违约金按日违约金5000元计算,挪用超过4天即视为乙方购买此车, 甲方有权并直接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该等违约金,乙方确认,前述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的行为,不免除乙方补足保证金的义务,具体补足办法参见本协议第4-3款内容执行;

9-

4、若未及时上报销售数据或未按时缴纳车款,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伍仟元罚款,待甲方财务确认收到款项后,甲方按乙方提供的资料开具销售发票,并向乙方提供该车的合格证原件及随车资料袋工具等;

9-

5、乙方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及《客户档案》等数据提供给甲方备案。

十、发票的开具:

10-

1、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车款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于当月25日以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并邮寄提供乙方财务。

10-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乙方需甲方开具单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将需要开发票的具体内容传真至甲方财务部,经甲方确认后开出单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提供乙方。

十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1-

1、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商品车,在未收到乙方所支付的全额车款之前,有权不向乙方交付商品车且商品车的产权归甲方所有;

11-

2、甲方有权调节商品车分配,根据需要调动全部或部份商品车,运费及杂费:30天(含30)以内调动由甲方承担;31-60天(含60)以内双方各承担一半;61天以上将由乙方承担;

11-

3、甲方提供乙方的展车,应在一个月内实现销售,否则,乙方必须将此商品车进行买断或调换,调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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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4、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销售形势变化修改或调整产品价格及营销政策,并以补充文件的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下发的产品价格及营销政策执行,若由乙方在执行甲方的产品价格及营销政策不到位而导致的任何后果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如涉及到罚款,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保证金里扣除,乙方保证金补足按照本协议第4-3款约定执行;

11-

5、甲方有权随时检查摆放在乙方的商品车情况,并要求乙方提供商品车数量、品种、库存明细、核对账目;

11-

6、根据乙方的要货计划,以最优化的程序及最快捷的速度向乙方提供商品车; 11-

7、在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销售量和回款和及时准确传送客户档案的前提下履行营销政策。及时向乙方提供商品车销售价格及有关营销政策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的销售咨询服务;

11-

8、在乙方提出核对代销商品车品种、数量等相关账目要求时,积极配合乙方工作; 11-

9、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车辆调拨收回或进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如有阻止并造成甲方损失,乙方需赔偿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1、乙方对商品车有销售权,在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其销售权、经营权转让他人;

12-

2、乙方负责在

地区提供(或租赁,房租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处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净高

米的独立(非独立)展厅,暂停地点需在主干道临街、汽车商圈或汽车买卖相对集中地,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

12-

3、乙方在销售过程中需严格按照甲方发布的各车型价格进行销售,如发现乙方低价销售,甲方将处以每台伍仟元罚款,并视情况严重程度适时决定取消乙方的经营权;

12-

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展销车辆或乙方买断车辆,在乙方未实现销售前(即合格证仍在),遇厂家价格进行调整,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将合格证提供甲方,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将合格证交提供甲方,甲方据此向厂家申请价格调整,乙方同样享受此价格调整政策。并同时填写《经销商补差申请单》,甲方凭此单结算补差部分;

12-

5、甲方所提供的商品车仅用于展示销售用途,乙方必须定点存放,认真做好日常养护及防火、防盗等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商品车挪作他用,不得将商品车摆放到其他地方。否则即视为销售行为,乙方必须按照该车市场统一价格对此商品车进行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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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6、乙方应无偿提供商品车的展销和存放场地,并负责商品车的日常保养维护管理,对商品车的安全、车况完好、资料完整、随车工具齐全负全部责任。若商品车发生任何碰、缺、盗、被骗等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按该车市场统一价格立即与甲方结算,商品车自乙方完成前述结算后一切风险负担转移至乙方;

12-

7、如乙方出现跨区域经营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处以每台罚款伍仟元,罚款在当月用现金方式缴纳(或直接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4-2款约定相应补足),外地客户自行到乙方买车不受此条款限制,若乙方不经过甲方同意,自行从其他区域经销商外调与甲方经营一致或不一致的相同品牌车出售,一经甲方发现,罚款伍仟元/台。甲方将发出书面通知乙方交纳违约金并有权取消乙方的经销权;

12-

8、乙方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要求调换车辆,原展示车辆必须手续齐全,车辆完好并经甲方确认无误,否则无论任何情况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2-

9、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定期或必要时提供商品车销售品种、数量明细、核对账目; 12-

10、乙方所需资源的一切调动费用(含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2-

11、乙方在签此协议时,同时填写《经销商自然状况表》,并向甲方提供乙方全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档查询的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材料以及乙方股东、高管历次变更(如有)情况以及收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有),如乙方前述各项信息变更,亦应在变更完成工商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变更资料以作备案之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2-

12、乙方有义务保管好商品车良好常态,不得将商品车作为财产抵押、质押物或转借给第三者使用,否则甲方在发现后有权随时无责终止本协议并不退还乙方保证金且保留向乙方进一步追索的权利,除前述约定外,如给该商品车造成丢失损坏,乙方按该商品车市场统一价格立即购买该车并甲方结算;

12-

13、甲乙双方需每月1日前进行一次库存账目和财务账目核对,如有异议,双方应重新审核;

12-

14、乙方保证将购车顾客的真实信息传真提供甲方,否则甲方在发现后有权随时无责终止本协议并不退还乙方保证金且保留向乙方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12-

15、乙方保证提供符合甲方及厂家要求的售前及售后服务,并同意并严格遵守厂家对乙方进行的SSI或CSI检查工作,乙方确认,如前述厂家对乙方进行任何SSI或C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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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工作中乙方未能通过或者乙方得分影响甲方在厂家处的整体得分(影响甲方±1%的得分时即视为对甲方得分造成影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随时无责解除本合同,同时即刻收回乙方处的全部展车并不退还乙方的保证金且保留进一步向乙方追究责任的权利;

12-

16、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经营过程中,如出现客户至甲方或厂家对乙方的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接待服务、销售服务、售后服务、维修服务、加装服务或洗车服务进行投诉的,每发生一次,甲方即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中的

元作为罚金,乙方应于该自然月月末补足保证金;如乙方在一个自然月内累计被投诉3起(含),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中的

元作为额外罚金(此后每累计达到3起投诉的,甲方即扣除相应额外罚金),乙方应于该自然月月末补足保证金;如乙方在一个自然季度内累计被投诉8起(含),则甲方有权随时无责解除本合同,同时即刻收回乙方处的全部展车并不退还乙方的保证金且保留进一步向乙方追究责任的权利。

12-

17、乙方在销售车辆后可以进一步针对客户进行汽车衍生业务开发拓展工作,由此产生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汽车精品加装、贴膜、加DVD导航、加装行李架、加装踏板等业务)归乙方所有。同时,乙方保证,如因乙方的前述业务行为完成后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或者瑕疵,导致购车或加装客户直接至甲方处要求甲方承担责任的,经甲方核实后情况属实,则乙方应承担甲方为该客户提供服务、赔偿所承担全部费用,且甲方有权直接在乙方留存在甲方处的保证金中直接扣减,乙方应于该自然月月末将保证金补足。

十三、协议期限及违约责任:

13-

1、协议有效期一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日止,期满自动失效。乙方在销售商品车时,要严格执行甲方的营销政策,乙方在销售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3-

2、乙方按 国家 质量检验标准及

(主机厂)质量检验标准严格验收商品车,在仓储和销售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占有该商品车期间,因该商品车的丢失、盗窃、损坏、或提供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情况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拖欠甲方车款;如确系商品车本身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与生产厂家协商解决。若有争议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13-

3、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乙方发生企业合并、分立、资产重组、名称变更、破产等,须提前通知甲方,将尚未销售的商品车退回,结清往来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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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乙方没有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内容,甲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本协议终止后,乙方须按照约定的方式结清所有车款。

十四、其他条款:

14-

1、本协议任何更正均以书面形式进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或签订补充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

2、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4-

3、协议一式

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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