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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社保标准[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15:40: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南

(二)

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Σ(职工月缴费基数×各险种单位缴纳比例+职工月缴费基数×各险种个人缴纳比例)

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温馨提示:

1、根据成府发[2011]5号文、成办发[2011]31号文、成办发[2011]32号文、成办发[2011]33号文、成人社发[2011]8号文的规定,2011年4月1日起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按不同人员类别缴费。

2、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可自愿选择参照城镇职工或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3、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二类行业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根据成劳社发[2005]156号文的规定,每年4月调整浮动费率。

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职工本人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2012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2012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3110元;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2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2012年度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8221元。

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13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社办[2013]22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13年1月起执行,用人单位及职工1至5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应当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从2013年6月开始执行。

温馨提示:

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如何确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函》(成社险[2007]17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按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9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2号)的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的医疗、生育、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按实际工资申报,按60%保底,300%封顶后作为缴费基数。

四、2013年职工申报工资低于保底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金额:

温馨提示:

以上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金额不包括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缴费标准

五、2013年度职工申报工资高于封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金额:

温馨提示:

以上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金额不包括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缴费标准

六、相关政策文件查询、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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