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企业设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审批所需资料
1、申请表、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外商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5、外商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6、外商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持牌人姓名、组织形式、存款位数及信誉情况);
7、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在银行资信中已说明持牌人的则不需提供);
8、企业设有董事会的需提供董事会成员名单;
9、如委托他人签字的,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10、企业使用的厂房或办公场地的证明材料(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
[注: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上述资料需一式两份,300万美元以下的,需一式一份;所有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本;所有资料须复印自存,以备后用]
(三)审批程序
1、企业向市外经贸局业务办理大厅外商投资窗口递交所需资料,经查验齐备后发给受理回执;
2、市外经贸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合审批会议确定项目处理结果;
3、市外经贸局主办人员起草批文、投资科科长审核;
4、市外经贸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5、外资企业人员凭回执到外商投资窗口领取批文及批准证书。
(四)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上报。
《般商务服务 久久信息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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