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县(市)、林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工作经常化以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中、小学教师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
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中学高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十二年以上(初中段教师),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二)中学一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中学一级教师。
2.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 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二级教师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七年以上(初中段教师),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二级教师工作四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中学二级教师工作四年以上。
(三)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
定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六年以上,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九年以上,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鄂职改办〔2000〕196号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