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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石化安全生产禁令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9:07: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发展、以人为本、从严治企的安全管理理念,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和《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细化指导意见》,结合安庆石化(以下简称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员工及进入本企业的外来人员。

2.2 本规定内容同时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的实施细则。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内容见附录6.1) 3.2 本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3.2.1 严禁冒名顶替代签或未到现场就确认各种作业、工程票证,违者解除劳动合同。

3.2.2 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违者解除劳动合同。 3.2.3 凡因“三违”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解除劳动合同,随同的作业人员离岗培训。

3.2.4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废弃或销毁放射源。 3.2.5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处置有毒有害物品。

3.2.6 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具)从事有毒、有害、腐蚀等介质和窒息环境下的危险作业。

3.2.7 严禁未经许可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灌装化学品。

3.2.8 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3.2.9 严禁油品、液态烃脱水(液)(含切水、切碱等)时操作人员离开现场。 3.2.10 严禁在不告知、不设置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放射性探伤作业。 3.2.11 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等。 3.2.12 严禁未检尺计量及工艺复核,进行油品接卸、输转作业。 3.2.13 严禁油罐清洗、检修后不经验收直接进行收油作业。

3.2.14 严禁对进入油库车辆和人员不检查、不登记。 3.2.15 严禁直接给塑料容器加注汽油。 3.2.16 严禁给未熄火的车辆加注油品。

3.2.17 严禁在成品油管道流程切换过程中现场无人监护。

3.2.18 严禁外管道巡线人员不按规定巡检,不及时阻止和上报违章占压、违章施工。

3.2.19 严禁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它杂物。 3.2.20 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3.2.21 严禁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3.2.22 严禁将施工项目分包给无资质单位。

3.2.23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锅炉、高压阀门等危险设备和设施。 3.2.24 严禁未经“安全救生培训”的人员进行水上、临水作业。 3.2.25 严禁对油轮实施灌舱作业和使用非防爆器具观测油舱。 3.2.26 严禁船舶靠泊码头不按规定搭设跳板、安全网。 3.2.27 严禁无有效票证从事进网电气作业。

3.2.28 严禁无监护进行进网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3.2.29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3.2.30 严禁电气仪表作业前工作班全体成员不进行安全措施确认签字、工作结束时不办理工作终结手续送电。

3.2.31 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3.2.32 严禁带负荷操作刀闸、带接地线合闸、带电挂接地线和作业前不验电。 3.2.33 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3.2.34 严禁在DCS/ESD等操作系统中私自安装软件或使用个人存储设备。 3.2.35 严禁无公司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务用车。 3.2.36 严禁不经审批出长途车。

3.2.37 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等安全措施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 3.2.38 严禁违反规程操作特种作业车辆。

3.2.39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装卸过程中驾驶人员擅离岗位。

3.2.40 严禁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各类油品、危险化学品车(船)装卸作业。 3.2.41 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载人行驶或载人作业。 3.2.42 严禁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 3.2.43 严禁在卷绕、牵伸设备高速运行时处理缠辊。 3.2.44 严禁当班操作人员脱岗、睡岗。 3.2.45 严禁不按生产调度令操作。

3.2.46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点炉、退油操作。

3.2.47 严禁从事检维修作业不办理作业票、不进行现场交底和措施确认。 3.2.48 严禁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现场监护人擅离岗位。 3.3 监督检查

3.3.1 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执行、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本单位员工和辖区内外来人员执行禁令的情况实施检查。

3.3.2 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包、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员工和外来人员执行禁令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其中办公室、人事教育部、生产部、机动部、工程管理部、保卫部和安全环保部按专业管理职责,负责本专业禁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部门的禁令实施情况及本企业员工、外来人员执行禁令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3.4 本企业领导对各单位、部门执行禁令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4 处罚实施

3.4.1 员工违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附录6.1)、《安庆石化安全生产禁令》,按《安庆石化员工违禁处罚细则》(附录6.2)执行。 3.4.2 外来人员违反禁令,按《安庆石化外来人员违禁处罚细则》(附录6.3)执行。

4 相关文件

4.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

4.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4.3 《安庆石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追究管理规定》 4.4 《安庆石化事故管理规定》

4.5 《安庆石化富余职工暂行管理办法》

5 附则

5.1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提出并归口。

5.2 本规定经本企业办公会议研究、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本企业主要领导余夕志批准发布。

5.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全生产禁令(试行)〉实施细则》(AQSH-3-13.116-2007 A/0)同时废止。 5.4 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6 附录

6.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 6.2 安庆石化员工违禁处罚细则

6.3 安庆石化外来人员违禁处罚细则 6.4 安全生产禁令的有关解释 6.5 安庆石化禁烟区域

附录6.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进行试气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岗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钻井、测录井、井下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的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导致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大事故的,按照《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对公司有关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附录6.2

安庆石化员工违禁处罚细则

1 处罚标准

1.1 员工违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和《安庆石化安全生产禁令》中有特殊规定条款的,直接给予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1.2 员工违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及《安庆石化安全生产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对所在单位(部门)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1.3 员工违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及《安庆石化安全生产禁令》条款(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外),造成公司级事故的,给予违禁人员待(离)岗培训2个月,并按照《安庆石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追究管理规定》和《安庆石化事故管理规定》,对违禁人员、相关责任人和所属单位(部门)进行考核和行政责任追究。

1.4 员工违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及《安庆石化安全生产禁令》条款(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外),造成作业部级事故的,给予违禁人员待(离)岗培训1个月,并按照《安庆石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追究管理规定》和《安庆石化事故管理规定》,对违禁人员、相关责任人和所属单位(部门)进行考核和行政责任追究。

1.5 员工违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及《安庆石化安全生产禁令》条款(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外),给予违禁人员待(离)岗培训10天,同一员工一年内第二次违禁,给予下岗3个月,第三次违禁,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6 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的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7 同一单位(部门)在公司或主管部门检查中一次被发现3人以上(含3人)违禁或一年内累计6人次违禁的,对所在单位(部门)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职处分。 1.8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被公司或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除对违禁员工按上述规定实施处罚外,并按《安庆石化HSE工作专项考核办法》,对违禁员工所属单位(部门)进行考核。

1.9 违禁人员待(离)岗培训期间待遇,按《安庆石化富余职工暂行管理办法》(安庆石化人〔2005〕45号)规定执行。 2 实施程序

2.1 员工违反禁令,由检查单位(部门)将违禁事实或核实情况书面报安全环保部。

2.2 安全环保部会同人事教育部、工会等部门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罚意见,由人事教育部和企管部实施处罚。

2.3 违禁人员待(离)岗位培训工作由人事教育部负责组织,培训中心负责实施,违禁人员所属单位(部门)负责督促违禁人员按要求到人事教育部报到,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2.4 违禁人员受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2.4.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安庆石化安全生产禁令》等相关内容;

2.4.2 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等;

2.4.3 典型事故案例、作业风险及HSE责任制等。

附录6.3

安庆石化外来人员违禁处罚细则

1 处罚标准

1.1 外来施工人员违禁,未造成后果的,对违禁人员,收缴其出入证件,一年内禁止进入安庆石化施工现场,同时扣罚施工单位每人次1000元;造成后果的,对违禁人员,禁止进入安庆石化,视事故情况,扣罚施工单位5000-20000元,同时降低承包商的信誉等级直至清退出安庆石化。

1.2 劳务派遣用工违反禁令的,未造成后果的,对违禁人员,收缴其出入证件,直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年内禁止安庆石化从事劳务工作,同时扣罚劳务派遣单位每人次1000元;造成后果的,对违禁人员,禁止进入安庆石化,视事故情况,同时扣罚劳务派遣单位2000-10000元。

1.3 供应商、销售客户、实习人员、访客等其他外来人员违禁,收缴其出入证件,带出厂区,扣罚每人次200-1000元。

1.4 同一施工项目,一次检查中被发现有3人及以上违禁,责令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作业,接受工程主管部门的教育培训,并降低承包商的信誉等级。 1.5 同一承包商、供应商、销售客户,三个月内被发现有三次或累计6人及以上的违禁,该承包商、供应商、销售客户的信誉等级视为不合格。 1.6 外来施工人员违反上述禁令被公司或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除对违禁人员按规定实施处罚外,对施工点所在单位或工程主管部门给予100—1000元处罚。 1.7 供应商、销售客户、实习人员、访客等其他外来人员违反上述禁令被公司或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除对违禁人员按规定实施处罚外,对违禁行为发生所在单位、违禁人员接待单位(部门)给予100—1000元处罚。 2 处罚实施

2.1 收缴出入证件

a) 外来人员违禁,由检查单位或部门收缴其出入证件,将违禁人员带出厂区,并将违禁情况报安全环保部。

b) 收缴的出入证交保卫大队,保卫大队负责登记证件信息,并报告保卫部。

c) 保卫部建立违禁人员名录,督促保卫大队对违禁人员一年内停发出入证。

2.2实施程序

a) 工程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开具处罚单,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b) 实施部门不落实处罚,由公司在经济责任制中等额考核实施部门。

附录6.4

安全生产禁令的有关解释

1、本禁令是针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凡不在本禁令规定范围内的“三违”行为的处罚,仍按公司已有的规定执行。

2、本禁令中的在岗饮酒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直接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含值班人员)在岗饮酒或酒后上岗。酒后上岗是指正常当班(值班)前4小时内饮酒后上岗。

3、本禁令中的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

4、本禁令中的无证或酒后驾车是指在工作过程中无证或酒后驾驶公车。

5、本禁令中的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6、本禁令中的所在单位(部门)直接负责人是指车间负责人、作业区主管,主要负责人是指作业部、业务部、部门负责人。

7、本禁令的禁烟区是指因安全生产而设定的禁烟、禁火区。

8、本禁令所提及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上报集团公司级及以上事故”。

9、本禁令所提及的“特种作业车辆” 是指由技术监督部门发牌,仅限于在厂区、库区内行驶和作业的叉车、铲车、蓄电池搬运车等用于物资配送、转库的车辆。

10、本禁令所提及的“驾驶人员擅离岗位”中的“擅离岗位”是指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中离开装卸现场。

11、本禁令所提及的“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等。

12、本禁令所提及的“公司人员”是指公司全民所有制员工及华成公司、华成劳务公司的集体工。

13、本禁令所提及的“外来人员”是指工程施工(检维修)承包商、供应商、销售客户、劳务派遣用工、外来实习、访客等。

14、本禁令所提及的“特殊规定”是指违禁直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附录6.5

安庆石化禁烟区域

一、主要生产区

1、炼油生产区:

炼油二道门与炼油西大门间封闭围墙内的所有区域;炼油二部二联合大院封闭区域。

2、化肥生产区:

化肥部南大门内、南北主干道及东围墙以西的所有封闭区域;供水作业区所辖区域(包括江边#2源水泵房);化肥栈桥。

3、腈纶生产区:

原腈纶厂南、北大门间封闭围墙内的所有区域。

4、热电生产区:

热电部二道门围墙西侧的所有封闭区域;除尘作业区干灰控制室;汽机江边#1源水泵房。

5、港贮部:

港贮部生产区封闭围墙内所有区域;趸船引桥入口以内的区域。

二、辅助生产区

1、储运部所辖的原油罐区、北山罐区、

十、十四罐区、油气回收、液化气罐区、液态烃码头、液化气站等区域。

2、运输部所辖的发油作业区域、部内调车场、机车库、华成公司洗槽站、铁路卸煤槽以西、铁路化肥煤堆场以内、水路煤场控制室以西、输煤栈桥和转运楼、化肥部内运输部原料煤输送区域。

3、公用工程部所辖的排水作业区大院、水质净化场大院、氮氧站等区域。

4、物供中心所辖的新库、茅岭南北库、化肥仓库等区域。

5、检验中心(技术中心)大楼、中试基地。

6、华成公司所辖的服装厂厂房、印刷厂(机印、装订、微机、纸库车间)、塑料厂(打包带、圆织、拉丝、成品车间)、复合肥厂编织带仓库等区域。

7、电仪部所辖的主要生产区外的变配电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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