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体育局、教育局根据《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共同制定《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估标准与细则》,评定命名“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各镇教办、街道教育科、市直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本范围内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初选、上报工作。
第三条 各镇教办、街道教育科、市直学校根据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标准进行初步审定,将符合条件的学校作为“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推荐学校向市体育局、教育局申请。
第四条 市体育局、教育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上报的“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推荐学校进行评估审定。
第五条 通过审核评定的推荐学校,由市体育局、教育局命名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每4年复查验收一次,合格者重新命名,不合格者取消其称号。
第七条 2012年度评定名额:高中2所、初中14所、小学14所。
第八条 评定项目主要以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等六个项目,学校亦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优势项目和拓展项目中确定学校特色项目。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9月26日
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标准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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